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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

發布時間: 2021-01-05 07:52:21

❶ 民事調解協議書範文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分為四個部分:標題、首部、正文和尾部。標題、首部和尾部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變的,比較容易掌握。較難的是協議書的正文部分,就是對當事人糾紛的簡要介紹及達成的協議內容的表述。

正文要求簡練,對糾紛的經過需用與有限的文字表達清晰、完整,達成的協議內容更是協議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所以,要寫好協議書的正文,製作一份高質量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筆者認為需做到「四要」。

民事私下調解協議書範本:

一、當事人及委託代理

甲方:xxx,

男,漢族,

現年歲,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乙方:

委託代理人:

二、製作調解書的背景

甲、乙雙方因案,現乙方已以甲方涉嫌經濟詐騙為由向xxx派出所報案,該所也以甲方涉嫌經濟詐騙為由採取強制措施。因甲方在此事中,也是被人蒙騙,現在的主持下,雙方就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實及相關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特製訂本《調解協議書》。

三、雙方一致的意見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壹拾叄萬圓整(¥130000.00元),並以下述第四款規定的方式支付乙方;乙方將原收條原件交還甲方,並就本協議約定的款項出具新的收條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甲方以下述第四款規定支付賠償款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此案,承諾使甲方獲得釋放。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再追究甲方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三)、本《調解協議書》自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甲方應在《調解協議書》生效後五個工作日之內,將所列的所有款項,以銀行轉帳方式,轉到廣東xx律師事務所銀行帳戶。由該所在乙方向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此案成功,並使甲方獲得釋放後五個工作日之內負責給付乙方。否則廣東xx律師事務所應將此款退還給甲方。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1)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擴展閱讀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較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參考資料

網路-民事調解書

網路-調解協議書

❷ 和解書與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區別

人民法院不會有和解書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的,人民法院應當正式作出《民事調解書》並送達當事人。

❸ 調解協議與民事調解書

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是指在調解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行判斷各自利益後,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

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準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

(3)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簡易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



❹ 調解協議書有法律規定嗎怎麼樣可以撤銷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來協議書一般情況下是自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也是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❺ 和解協議有無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對嗎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願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
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有的學者認為「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的結果,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簽訂協議書就是為了解決問題,達成和解,至於和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雙方在自願的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簽訂協議書的時候也要看清和寫明協議書的基本內容,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

《調解協議》與《民事調解書》不同。調解協議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

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拓展資料:

和解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供其審査討論。

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協議包括對債務人減免清償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清償方式,債務清償的擔保等內容。

由債務人提出草案、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認可的關於清償債務的協議。債務人提交的和解協議草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清償債務的辦法;清償債務的期限等。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期限與金額。

4.債務支付的優惠。

5.延遲付款的後果。

6.雙方簽字、生效。

❻ 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調解書和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後,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6)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擴展閱讀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製作調解書而不同。

首先,關於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

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調解協議書

❼ 在民事訴訟中,可否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要是可以的話,該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1、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但並不是所有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都需要製作調解書。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7)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9號)規定如下;

1、第1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2、第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❽ 諒解書 和 調解書 怎麼寫

刑事諒解書本身並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調解書內容

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2、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3、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8)和解協議書與調解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事諒解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調解書

❾ 雙方私下寫的協議與法院的調解書有何區別

第一,雙方私下簽抄訂的協襲議,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說是無效合同;而法院的調解書,是經過法官認真審查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
第二,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即使合法有效,但履行只能靠雙方自願;而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動用公權力強制執行;
第三,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如果一方向法院申請,且經過法院審查是合法的,就可以轉化為調解書。

❿ 和解協議、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的效力區別

和解協議一般指當事人雙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不顯失容公平等情形應認定為有效,效力等同於一般的民事約定(有效、無效或效力待定)
調解書是在和解協議的基礎上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確認,直送達簽收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分情況,適用一裁終局的裁決書如申請人未提起訴訟,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在文書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起訴訟生效,否則不生效
判決書分一審和二審,一審判決類似於非終局裁決
二審判決書送達生效
全手打,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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