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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讓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05 08:54:30

1. 甲委託乙進行技術研究,乙在交付甲研究成果之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不知情),並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此民事法來律行為涉及的法律條文我認源為如下: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329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341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此案例中,乙擁有轉讓的權利,且並未違反《合同法》第329條和第52條,雖然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341條,但該條文並未規定此類合同無效,乙應當賠付甲因遲於第三人獲取研究成果所受到的損失

故該合同有效

注意:乙有處分權,非無權處分,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

2. 如何分享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後續改進,是抄指在技術轉讓合同襲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技術或者技術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術轉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實現了現有技術的轉移、推廣和應用,而且也是當事人雙方進行改良、革新和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基礎。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作出創新和改良是常見的現象。這種創新和改良推動了科學技術迅速發展。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屬於完成該項後續改進的人。其次,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離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3. 技術合同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
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
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准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
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
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
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產值、
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
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
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
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
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
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
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
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
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
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託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
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
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
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
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
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
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
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
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
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
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
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
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
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
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
,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
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
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
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
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
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
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
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
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
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
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
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
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
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
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
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
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
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
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
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
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4.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或者約定不明確,一方後續

A. 無權分享

合同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5. 技術開發合同的非專利成果轉讓第三人的問題

專業律師解答:
看到您的問題了,給你解答一下。這個合同是無效的。這是法回條的原文表述。合同答法第341條規定: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所以本合同無效,原因是違反了法律的硬性規定。

6. 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

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一、技術轉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42條第2款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復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的知識產權問題,容易發生糾紛。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糾紛發生後的解決。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4、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二、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方有哪些要求(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7. 小規模納稅人變更為一般納稅人的流程

小規模納稅人變更為一般納稅人,只需向稅務機關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即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7)成果轉讓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准:

  1.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2. 「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3.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4.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5.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准

《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8. 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此民來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條文我源認為如下: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329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341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此案例中,乙擁有轉讓的權利,且並未違反《合同法》第329條和第52條,雖然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341條,但該條文並未規定此類合同無效,乙應當賠付甲因遲於第三人獲取研究成果所受到的損失

9. 科技成果轉讓 怎麼到科技廳辦手續

《2013研究成果轉讓協議》一文發表於2013年04月13日,歡迎您訪問出國留學網的合同範本頻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編為您准備了大量的合同範本內容,如您所感興趣的科技成果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協議的內容,以及《2013研究成果轉讓協議》等範文作為參考,希望本文能對您有所幫助。合同編號:京典____號甲方:北京____醫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產品: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產品)是由甲方開發研製的具有__________功能的保健食品。甲方依法擁有該產品的研究成果,並享有其全部的相關權益。乙方願受讓該產品。甲乙雙方就該產品的成果轉讓合同如下:一、雙方約定1.甲方同意將該產品的成果所有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2.轉讓手續主要由甲方辦理,乙方協助。3.轉讓後該產品的所有權、生產權歸乙方獨家所有。4.該產品任何形式的技術改進、增加保健功能的開發、申報權歸乙方獨家所有。5.申報期間若實驗費及評審費因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二、雙方責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該產品的批准證書及全部申報技術材料,並對所有技術材料負有全部責任。甲方保證產品功效確切,真實可靠。2.甲方應協助乙方生產出合格產品。3.乙方應按合同要求按時支付每筆轉讓費。三、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l.__________產品轉讓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第一筆?在本合同簽訂五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的轉讓費用,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第二筆?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已取得葯監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甲方取得通知後3日內,乙方再向甲方支付______%的轉讓費用,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第三筆?乙方拿到葯監局批准證書,乙方同時將餘款付清。2.甲方收到乙方每筆轉讓費後,即向乙方提供相應數額的收據。3.評審費由乙方支付,甲方向直接向葯監局相關機構索取評審發票提供給甲方。四、違約及其他1.甲、乙雙方對該產品的所有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雙方應共同遵守合同約定。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如向第三方泄露配方、工藝及其他技術資料,一經查證,甲方將向乙方支付20萬元違約金。3.若乙方延遲支付各條款應付費用,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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