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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條

發布時間: 2021-01-05 10:57:35

㈠ 中華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釋義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竣工驗收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務,准備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時,由發包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關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規定,對該項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准所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 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竣工日期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承包人修理、改建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內容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建設工程的質量標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對該項建設工程特殊的質量要求,以及為體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標准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中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的具體指標和技術要求。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這里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一般應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設計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設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進場檢驗報告;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書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檔案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書。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承包人應當對其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以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承包人應當按規定提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證書,作為其向用戶承諾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憑證。第四,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例如,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還應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施工工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運走,達到場清地平;有綠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綠化設計全部完成,達到樹活草青等。
發包人在驗收後及時作出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理或者改建,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改建的費用。為了防止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遲延進行驗收,在實踐中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者在驗收後的合理期間內既不表示是否批准且又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辦理結算手續,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對工程進行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期限的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費用。
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竣工報告批准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當及時給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並將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後將竣工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接收該工程。現實中有的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驗收後遲遲不進行工程結算。在實踐中,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收到竣工報告後遲延辦理結算的,應當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負責。(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㈡ 《合同法》分則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規定了定作人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責任。
承攬工作的性質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對承攬工作的要求通過提供圖紙、技術要求或者通過對承攬工作數量、質量的特別約定,在合同中體現自己對承攬工作的要求。承攬人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攬人工作期間認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這也是承攬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承攬工作的目的就是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攬工作的成果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攬合同就不會實現定作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變更對合同的要求。這里的變更與一般合同的變更不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提出變更要求,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發生變更,當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設計圖紙,提出新的質量要求等,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攬人認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並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攬人不應當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則會導致損失的擴大,在此情況下,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承攬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應當支付該部分工作的報酬。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支付完成該部分工作所耗費的材料的價款和保管費。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負擔費用。新要求使原承攬工作質量、難度提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增加報酬。因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使工期順延,因此造成承攬人誤工損失的,由定作人賠償損失。

㈢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本條是關於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的規定。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後的數額。比如,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200萬元,到期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為5萬元,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就直接將利息扣除,僅向借款人支付195萬元借款,但實際上還是將200萬元視為本金,並按200萬元收取利息。這種做法一方面使貸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少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影響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為了解決借款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體現合同公平的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本條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仍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麼,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實際只得到了195萬元的借款,那麼,其借款數額即為195萬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向貸款人返還本金195萬元並支付按照195萬元本金計算的利息。

㈣ 合同法第二百二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第229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物發生所有權變動時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體現了租賃合同的一個特點,即租賃權的物權化特點。所謂物權化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是該租賃物所有權人或享有其他物權的人也不例外。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租賃合同中有一個基本的制度叫「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有效。關於這個原則,各國民法都有所體現,但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對不動產租賃或經過登記的動產租賃才適用該項原則。如義大利民法規定,如果在租賃物轉讓前已有明確的租賃契約,則租賃契約得對抗第三買受人。在買受人善意取得佔有的情況下,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不在公共登記處登記的動產。有國家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只適用於不動產。如法國民法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租人。日本民法也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契約進行登記時,爾後對於其不動產取得物權者,也生效。有的規定,不論是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租賃,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付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我國合同法規定不論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並不限於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行為,還應包括租賃物抵押、贈與以及遺贈、互易甚至將租賃物作為合夥投資等情況,上述情況都會涉及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問題。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第一,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第二,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第四,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具備上述條件,即使買受人不知道該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仍然能夠對抗該買受人。
本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里所說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其設定在該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要受該租賃合同的約束。如果出租人沒有將所有權變動的事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於受讓人。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回先受償權的函答復
([2004]民一他字第1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此復。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㈦ 有關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及相關法條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

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貨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㈧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是怎樣規定的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㈨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具體詳細的解釋下。謝謝。

這條是關於顯名代理的規定,這里有兩層意思:
第一,是顯名代理的效力。舉個例子吧,如果你是受朋友委託,在網路懸賞20分,找這個法條的解釋,我也是知道你們這層委託關系的,你選中我是最佳答案後,我可以直接問你朋友要這20分。
第二,顯名代理的例外情況,就是後半段的例外陳述,這句話的意思是(仍舊以上面例子為例),雖然你朋友委託了你問402條是什麼意思,但是大家都知道你最近在學合同法,准備考試,而你朋友沒有這個准備並且你朋友那20分已經被提前消費了,那麼,我就可以問你要這20分。這個是保護第三人作為債權人,防止委託和受託兩人串通損害第三人的保護條款

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1.房東不同意你是不可以轉租的,如果你強行轉租房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你剩餘的房租和押金應該退你,但是你要向房東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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