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搞改編侵權
⑴ 惡搞電影在法律上有沒有版權問題
有。
1、惡搞電影,稱為「戲謔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這是一種對原作的演繹行為.,演繹包括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剪接配音行為就是對原作的演繹。必須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屬於侵權行為。作品享不享有著作權,我國尚無司法先例和具體規定。這也正是立法和學界還在討論的問題。
2、這樣的行為至少涉嫌侵犯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選取的配音還要經的音樂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同意,否則也將構成侵權。
3、當然,如果不公開發表,只是個人欣賞,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許可的。
(1)惡搞改編侵權擴展閱讀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版權
⑵ 影視作品中的惡搞/致敬屬於侵權嗎
在《著作權法》當來中並沒有自「惡搞」「致敬」的概念,甚至於也不並存在「抄襲」,只有「復制」。我們不可能在一個並不存在這些概念的體系當中對他們加以討論。況且生活本身是先驗於法律的,法律只是作為生活某一片段的反映,並不能僭越解答來自於生活的疑竇。
合理引用不侵權,一般的惡搞和致敬都是很小的篇幅,而且表達的含義與影片本身是連貫的,且服務與表達整體影片的思想,也具有獨創性。
版權侵權是民不舉官不究的,所以只要鳥山明不認為銀魂侵權,這個就不侵權。一般的影視製作中,只要原作者不認為這種惡搞或致敬會抹黑自己作品或影響很大,大概也樂見這種認可。
⑶ 關於小說惡搞名人是否侵權
您好!
只要不去侮辱他人就可以的!
姓名權的內容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於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准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後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於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⑷ 蔡徐坤告B站侵權引爭議,鬼畜惡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學過法律的都知道,怎麼判斷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取決於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⑸ 以著作權法的角度分析惡搞視頻是否侵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具體而言,如果惡搞視頻不以商業為目的,沒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那麼也不會承擔民事責任
⑹ 關於自媒體侵權。經常看到一些自媒體剪輯一些影視劇作品,甚至配音惡搞,請問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影視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所以剪輯影視劇作品、惡搞影視劇的行為屬於侵害作品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未經許可他人的音樂作品在自己的游記MV里不屬於合理使用,也屬於侵權行為。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⑺ 蔡徐坤告B站侵權引爭議,鬼畜惡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取決於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如果B站在製作、傳播鬼畜視頻惡搞蔡徐坤時,具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確實獲利的,那麼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相反,如果B站沒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沒有盈利的,當然沒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權。
當然,所謂的盈利目的,不局限於通過收費等方式來傳播視頻,還包括通過傳播流量來賺取收益。在如今的網路社會,有著「流量為王」的社會現實,B站發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頻,如果獲取了巨大流量,那麼多半就會獲得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沒有獲得盈利,其實不能一概而論。
當然,無論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但確實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鬼畜視頻,在一定程度上貶低了他的個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當然,補充一點,我不是蔡徐坤的粉絲,我只是就事論事。無論你多麼討厭一個人,但都不能為所欲為地惡搞別人。這是法治社會的底線。
⑻ 比如說我將一首歌曲重新填詞搞笑發到抖音上,算侵權嗎,並且標注原名了
說我將一首歌曲重新填寫,搞笑發到抖音上旋親權嗎?這個肯定算滿,你拿別人歌改啥呀?是不是拿別人的作品改不行的?
⑼ 惡搞算不算侵權或者抄襲啊犯法什麼的...
沒問題的- -
這就是同人文啦
LZ到處貼吧看看很多這樣的同人文章的
⑽ 惡搞算不算侵權
首先應對「網路惡搞」作一個基本界定:1、對具體公民的人身醜化,名譽抵毀;(包括對特定企業)2、篡改並扭曲已公開發布的文學藝術作品;等等。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實際上已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區域,每一個ID後面都是一個個真實的人,因此,網路惡搞的後果直接影響著在這個公共區域中的每一個真實個人,導致他們對某個問題、某個人的認識和判斷產生偏差,同時對網路公信產生懷疑,從而破壞著網路交流的正常秩序,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所涉及的就不僅僅是侵權問題了,還有對公共秩序的干擾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