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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1-05 13:06:08

① 誰給我一篇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畢業論文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減少了政府對合同的行政干預。
政府對合同的干預主要體現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與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從合同管理制度的產生來看,它反映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要求和觀念,與市場經濟不相協調。而且,合同管理明顯屬於公法的范疇,新合同法作為私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是不能予以規定的。原經濟合同法設有「經濟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採取了折中的辦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規定第127條列入總則。可見,從立法體例上看,相對於舊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減少了政府對合同的行政干預。
(二)、在合同的訂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國合同立法中系統、完整的規定了要約與承諾制度。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須程序,一方面,這一締約制度包含了當事人意志自由、雙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構成合同並產生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體現;另一方面,要約與承諾制度所具有的嚴格的程序性,又為合同自由原則在締約階段的實現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
(三)、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新合同法採取了十分寬容的態度。
原經濟合同法規定,除即時清結者外,經濟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條)。涉外經濟合同法也規定,涉外經濟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至於口頭合同和其他各種非書面合同是否應被法律允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新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採取非常寬容的態度。該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並且新合同法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對以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的合同也予以認可。應該講,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這不僅適應了現代商業運作的便捷和經濟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四)、在合同內容方面,新合同法對合同主要條款只做一般性規定,使得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
原經濟合同法第12條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從立法語言上來看,經濟合同法規定較強硬,涉外經濟合同法較之有所松動,但二者均將合同主要條款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當事人有權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條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可見,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新合同法對可撤消合同范圍的規定。
所謂可撤消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經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撤消該合同,使其發生的法律關系歸於消滅。大陸法國家大多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圍。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的請求,撤消該合同,使其發生的法律關系歸於消滅。可見,我國民法並未將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作為可撤消合同來對待,而是作為無效合同來處理的,這一點與國際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圍擴大到了因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願,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也達到了與國際接軌。
(六)、在違約責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體現合同自由。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通過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得以實現。合同違約金在原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規定。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應起到威懾合同違約的作用,因此違約金的作用應是懲罰性,賠償性僅居第二。(見經濟合同法第31條)涉外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只能用以賠償損失,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均無權對對方進行懲罰。(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9條)新合同法基本上採納了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觀點,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表現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見新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也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對於違約責任的事先約定,從根本上說是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而原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作用的觀點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向合同違約責任制度滲透的傾向。因此說,新合同法在違約責任制度中,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
(七)、在平衡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即在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當事人意志較國家意志優先適用。
一部詳盡規定的合同法均要求當事人的意志無條件服從國家意志,無異於國家在替當事人訂立合同。新合同法較好的處理了二者的關系,允許當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條件下不同於國家意志,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規定了大量的「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條款和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條款。
2、新合同法的一些規定只適用於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意志不明時,某些國家意志才得以適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由此可見,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不能優先於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在當事人約定不明、其意思內容依法不能確定時,才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補充來適用。
三、誠實信用—矯正合同自由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勞動者與僱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代合同法矯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銳利武器,這種矯正主要體現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制度中對待的互惠性原則辦事。(3)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4)我國新合同法明確確立了這一原則(第6條),並且,新合同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到整部合同法當中,使之非常豐富,而不是流於一句空洞的口號。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合同成立前,規定先合同義務。
傳統民法認為,只有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才互負權利義務。而現代合同法則規定合同成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合理信賴利益」由此派生出相應的協作、通知、照顧、保護及保密等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在合同訂立階段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此義務的當事人應承但締約上過失責任。新合同法第43條對保密義務的規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義務,第42條則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規定附隨義務。
新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後,規定後合同義務。
傳統民法認為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而現代民法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更周到的保護當事人利益,創設出後合同義務。如新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得到遵守。
四、確立合同自由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在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使人們對合同自由造成了諸多誤解,合同自由做為社會主義計劃原則的對立面受到眾多指責。例如,1981年經濟合同法第4條將遵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做為訂立經濟合同的一項基本原則;第7條也確認凡違反國家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可見,合同自由在當時並未得到認可,甚至一度被當成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則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才逐漸得到認可。新的統一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條可以認為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定,盡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語,但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得以確立,在中國有著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一)、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鞏固改革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統一的市場,呼喚統一的法律;競爭的市場,要求自由的原則。統一合同法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市場的條塊分割,由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市場行為;同時,新合同法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調動市場主體的參與意識和競爭意識,這必將使交易更加活躍,社會財富極大增長,市場也必將隨之繁榮。因此說,統一合同法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中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挑戰,與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這對中國加入WTO具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定意義上講,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規則的集合。中國要想實現現代化,要想建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必須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陰影中走出,這必然要求中國的法律與國際接軌。加入WTO,要求中國必須按市場原則辦事,必須遵守統一的規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與國際通行立法以及WTO規則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確立對中國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注釋:
(1)曼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買賣的形式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是一種傳來取得的方式,是羅馬法中最古老的轉移所有權方式。 (見《羅馬法基礎》p136 江平 米健 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見李永軍著《合同法原理》p41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見張俊浩《民法學原理》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版p25
(4)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 p79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992年版
主要參考書目:
梁慧星《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李永軍《合同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相關性:畢業論文,免費畢業論文,大學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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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階段的合同管理
摘要:業主招標製造兩台50噸塔吊。招標文件包括頁的技術規范詳細規定了設計要求。投標人的負責人在讀到了2-3頁,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後,認為所要求的塔吊屬於投標人公司的輕型塔吊,只需要投標人公司的相應塔吊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實際上後90多頁的內容有對塔吊的更具體的內容要,所要求的塔吊根本不是輕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投標人的報價低於400萬美元,而次低報價超過了700萬美元。由於差距太大,業主要求投標人確認自己的報價。投標人對標價進行了書面確認。業主對確認還不放心,在授標之前召開了會議進行進一步確認招標人是否理解了技術規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該要求。業主要求投標人提供費用分析資料,投標人未提供。但聲稱出了一個微不足道的錯誤外,沒有其他錯誤,錯誤對總報價沒有影響。考慮到投標人一再表示保證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履行合同,業主將合同授予投標人。
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業主意識到履約存在問題並決定開會討論。這時,投標人才發覺價格上的巨大差異。
投標人要求修改合同,延長工期並增加費用。投標人認為如果合同價格遠遠偏離實際成本是由於雙方的錯誤造成的,那麼業主無權要求投標人履行合同;如果業主堅持要求履行合同,那就要對合同的價格和工期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合同價格反映成本。[1]
關鍵字:投標階段、合同管理、招標文件。
審核招標文件,首先要審核招標文件是否符合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諸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投標單位在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前提下進行投標。其次要審核其內容,確保企業自身條件能滿足招標文件的需要,確保投標文件響應招標要求。對於模糊不清的地方要進行澄清,招標單位的澄清文件、會議紀要、其他補充文件以及後來的中標通知書都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重要的是進行招標文件中合同條件的審核和分析。[2]
隨著招投標管理的逐漸完善,業主在招標階段就在招標文件中列明合同條款。這對於投標單位來說是好事,也存在不利之處。好的方面是在投標時,就了解了合同情況,便於投標價格的編制和投標策略的制訂;不利的是現在的建築市場基本是買方市場,有的業主憑借自己的地位和優勢,在合同中設置明顯加重承包人責任,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權利的顯失公平的條款。所以,對於投標單位來說,審定、分析合同條款是必須認真完成的工作,以便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確定投標策略。施工合同一般由十一大部分組成,即: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條款。俗話說,合同無小事。如有一方面審核不到,就有可能為以後的施工帶來隱患。所以,應逐一審核這寫條款。
1.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應著重看合同文件解釋順序、適用語言和法律、使用標准規范、監理單位和圖紙等方面。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對施工過程影響很大,一般應為: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招標文件、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該解釋順序必須堅持,否則會使施工因類似問題出現而陷於被動。
2.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主要審核發包方有無憑借自己起草招標文件和地位的優勢,在合同中設置明顯加重承包人責任,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權利的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有,可在標書澄清階段提出,如果發包人態度強硬,則承包人要考慮因這些不公平因素而相應增加的費用以及如何規避風險。
3.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一般情況下,承包方都要考慮提前工期,因為這樣可以在業主評標時得到加分的機會,但首先要分析招標文件中的工期是否合理,有無業主因為想趕進度而惡性壓縮工期現象,如果存在這種現象則要考慮趕工、增加人員機具調遣、食宿等一系列問題。另外,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都會提供初步的進度計劃,承包方除了在投標時對其細化外,還要注意註明對業主供應的圖紙、材料、設備的到貨計劃要求,為日後工期和費用索賠創造條件。
4.質量與檢驗。這方面承包人需注意兩點,一是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和重新檢驗方面的規定;另一方面注意招標文件中是否明確了工程試車內容,工程量清單中是否含有工程試車,因為一般情況下單機無負荷試車由承包人負責,無負荷聯動試車由發包人負責,承包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5.安全施工。主要看其安全方面採用什麼標准,要求是否嚴格。因為標准不同,要求不同,報價就會有很大差異。
6.合同價款與支付。應主要注意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目前,合同價款的方式多以固定單價為主,尤其是固定綜合單價,報價時確定綜合單價水平尤為重要。而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的風險相對較大,要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也應在合同中約定。
7.材料設備供應。這方面主要應約定好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內容,一般發包人應提供其供應的材料設備一覽表,包括品種、規格、到貨地點、供應數量、供應時間等,有時甲方要求乙方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甲供材料、設備情況,這樣乙方也應指明到貨時間等詳細要求。在合同中應約定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供材料、設備的單價、規格品種、地點、時間、數量與一覽表不符時的解決方法,同時要有甲供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8.工程變更。主要看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的規定,如果有設計變更,是有價格範圍限制的變更,還是只要發生變更,甲方就支付變更價款。如果這樣,投標價格可適當降低些;相反,如果甲方規定本合同的一切變更均不計取,投標價格就要相對高些,以便規避風險。
9.竣工驗收與結算。發包人應在合同條件中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體竣工資料的詳細要求,如竣工圖的份數等信息是否合乎正常要求,以避免業主拖期驗收而又不對承包商給予補償的事件發生。同時,應具體約定竣工結算的時間范圍和雙方 拖期結算的解決方式,從而避免因業主故意拖期結算而使承包商的財務費用及其他成本增加的事情發生。
10.違約、索賠和爭議。主要看對於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否公平、公正,如果發包方對於其違約不進行任何賠償,那麼投標價格就要適當考慮該因素的影響。還有就是合同是否給定正規索賠程序,承包方在審核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時就要有意識地去尋找潛在索賠點,因為隨著管理水平的提高,索賠已成為承包方創造利潤的一個主要來源。
11.其他。主要看發包方對工程分包和工程保險的要求。如果發包方允許分包,而承包人也有要分包的工作,則應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出分包單位的信息,便於發包方審核。對於工程保險,目前來說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強制險,但建築安裝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並非強制險。如果發包方在合同中指明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應將保費打入報價。[3]
根據本案法院認為,投標人只讀了部分技術規范,根據部分技術規范進行的投標屬於判斷錯誤,而不屬於錯讀技術規范,因此拒絕了投標人修改合同或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議:投標人與中標人已經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此時投標人要求修改合同。其雙方的行為受合同法的調整。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為什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一方享有變更或撤銷權呢?因從民法理論上講,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顯然不是其內心真實的意願,因此其所謂的民事行為缺乏有效性前提。但變更或撤銷權必須通過法院行使。何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合同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1)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誤解的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誤解。(3)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它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據此,投標人雖然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了對投標文件的誤解,該行為仍屬於合同法中重大誤解的范圍。但是,投標人請求變更合同,是否變更決定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根據公平原則,過錯在投標人,招標方無過錯。法院若變更合同對招標方建設單位顯然是不公平的。若招標方請求撤銷合同,本律師認為法院裁定撤銷該合同更能體現民法的精神。撤銷合同的後果遵從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作為過錯方投標人,應當賠償其給招標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因此投標階段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應做的工作,就是對合同條件的審核。由於國內許多單位沒有採取通用的合同文本,發包方草擬的合同條款也不盡相同。因此每個發包方重視的側重點可能會有所不同,這樣就需要投標報價人員和合同簽訂人員認真審核每一份投標文件及其合同條款,不斷積累經驗,加強有關合同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合同意識,使合同真正成為自身利益的「護身符」,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並有效地指導以後的報價、合同簽訂以及合同的執行工作。這樣,才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工程建設招標與投標案例分析文件夾中的案例十」 承包人未讀全招標文件進行的投標」
[2] 蔣傳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
[3] 陳慧玲,馬太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指南》,江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00.3

③ 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論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
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
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
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
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准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
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
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
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
、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准、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
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
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准、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可使用
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准、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
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
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
買、翻譯和制定標准、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
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
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
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
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
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
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
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
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
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
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
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
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
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
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准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
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
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
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
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
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
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
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
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
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
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
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
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
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
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
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
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
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
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並為
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④ 工程合同管理方向畢業論文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保證工程施工符合設計要求的手段,貫穿於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過程,施工管理的優劣直接關繫到整個工程項目的質量。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務必做好施工管理的全方位控制,根據工程施工中的實踐,推廣科學有效地管理策略,減少管理缺陷,全面提高施工效率。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現狀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土木工程建築施工生產經營的主戰場,是各種生產要素配置的集結地,是建築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體現。土木工程的建築施工管理要通過合同規定,進行全方面飛施工管理,以最佳的經濟效益模式和建築施工模式為工程帶來綜合的經濟效益,以求得全方位的社會信譽,從而獲得更為廣闊的施工部門自身生存、發展的空間。在這樣的總體施工管理目標之下,竭盡所能地完善管理水平毋庸置疑,但是目前我國的土木工程建築施工管理還有著很多的不足之處,其突出的管理現狀之一就是管理模式不合理。多數的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著計劃經濟的痕跡,尤其表現在一些大型工程施工項目上,行政和硬性指令的施工管理手段比較嚴重。而在成本管理方面,土木建築施工的管理總是強調對一些簡單的實物成本控制,例如: 材料采購方面,目前建築企業的采購方式多採用大批量集中采購的方式。項目接到手現聯系供貨商,與供貨商缺乏一種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采購方式缺乏靈活性,大宗材料一次購入量太大,既佔用資金又佔用場地,零星材料又得頻繁采購,增加了采購成本。種種的施工控制不足,體現了建設單位對施工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同時現有的管理控制體系也不夠完整,大多數的管理經驗都是長期施工過程在憑經驗積累和主觀臆想的,很多時候缺少必要的理論驗證,往往是在出現管理問題之後,才想到管理的失策。這種對施工管理不進行統計分析和量化計算,只是定性作出判斷的管理方法必然要被淘汰 二、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 1、進度管理。工程進度管理是指對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根據進度總目標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編制計劃並付諸實施。為保證在合同工期內竣工,必要時須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和補充,然後在進度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為了保證進度控制可以將進度計劃中的工作階段應精確到旬,分部精確到周,分項精確到日。對出現的偏差情況進行分析,採取補救措施或調整原計劃後再付諸實施,如此循環,直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2、質量管理。在建築工程領域已經清醒的認識到,工程質量的好壞關繫到人民生命則產的安全,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工程的投資和工程施工成本的高低。施工單位應在到達某個見證點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將到達該見證點准備施工的時間,請監理人員屆時現場進行見證和監督。 3、成本管理。對土木工程建築施工而言,成本控制主要管理的就是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即項目工程投資費用。成本管理要保證成本計算管理目標的實現,力求能在建設項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取得較好投資效益。成本管理要把握好經濟效益的原則,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基準,不單是依靠降低成本的絕對數,更重要的是實現相對的節約,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以較少的消耗,取得更多的成果。 三、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土木工程施工項目全過程所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程序復雜,所以找出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加強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沒有徹底落實項目法人制度。現在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行主體呈現多樣化。有的是項目籌資、建設管理、運營、還貸一體化的項目法人運作;有的則是籌資建設一個單位一 幫人,運營還貸又是另一個單位另一幫人。 (2)招投標管理不規范。一是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地區和行業保護主義,時常發生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現象。二是承發包的價格不合理。有的是甲方評標辦法的導向致使無序競爭,有的壓價超過了工程結構的成本價,導致施工項目實施過程中偷工減料,造成日後整體工程質量低劣。 (3)設計質量與責任掛鉤之間不緊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對施工單位要求II、III 類設計變更過死,不管設計如何變更都不可調整。 (4)合同管理不規范。一是甲方方面,經常制定「不平等條款」的合同條件。由於現在我國的建築市場不成熟,所以,即使甲方制定的合同條件存在「不平等條款」 ,施工企業也會接受,而企業為了盈利,往往會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從而影響工程質量;二是施工方方面,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為了臨時需要隨意修改合同條款,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市場秩序,缺少合同的規范管理,合同違約現象嚴重。 (5)依然存在施工單位以包代管、非法轉包的現象。有的施工企業無隊伍、無機械,依靠企業的資質和各種途徑攬到任務,提取一定的費用後就非法轉包。這種「以包代管」的現象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 四、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依法進行土木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仍有一定差距。目前,國家已經制定了《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目的在於規范土木工程施工項目的管理。但有些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法不依。 (2)土木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存在著明顯的責任權利脫節現象。由於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勞資、用人、分配」三項制度改革滯後,普遍存在著責任權利脫節、有責無權、責利不匹配,大鍋飯的分配形式等現象,沒有形成責任權利有機統一的機制。 五、土木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手段的創新 1. 推行項目管理責任制。要制定嚴格的組織管理規范項目組織規范的重要性已經得到了普遍的認可,這也是項目組織控制實施過程中人員行為的強有力的控制手段。土木建築工程項目通常規模比較大、分項工程或單項工程多,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難度大。為了避免出現管理層面的盲區,必須要推行項目管理責任制,簡單地說就是將項目管理落實到各個單位、各個個人,做的是有人做,則有人問。在具體的分工上,要在精幹主體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化生產關系,減少管理層次變金字塔式的管理為扁平式管理。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有多方面的管理要素,不同的工程又有不同的管理重點,但項目管理責任制和項目成本核算制始終是項目管理的核心。它的落實與否,決定著項目管理的效果與成敗。項目經理在授權范圍內處理和協調甲乙方,總包與分包方、監理方、設計方以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各方面的關系,保證工程項目的協調有序實施,同時企業內部要用完善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保證項目經理責任制的落實。 2. 增強成本核算管理水平。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必須要通過成本核算管理來控製成本,合理地按照成本預算進行生產,具體來說成本管理要依靠工程核算,核算成本的內容包括: 生產費用支出的審核; 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開設產品成本明細賬; 進行要素費用的分配;對發生的各項要素費用進行匯總,編制各種要素費用分配表,按其用途分配計入有關的生產成本明細賬; 進行綜合費用的分配,對記入「製造費用」、「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和「廢品損失」等賬戶的綜合費用; 進行完工產品成本與在產品成本的劃分。這些核算環節是進行成本管理的數據依據和現代化管理的根本。例如: 施工部門要加強材料采購,就要進行人工費支出以及項目預算等的管理審核,使項目成本的預測、控制落到實處。要加強定額管理,做到用定額編制計劃,用定額組織生產,用定額核算,使定額真正成為提高經濟效益的科學工具。除了這種項目細節管理之外,對整體的土木施工管理還要鑒於建築施工預算,根據由大到小,由整體到局部的原則對工程項目進行多層次的分解和劃細,計算求出每一基本構成要素的工料機消耗量和價值,然後根據設計文件等,匯總計算出整個建設項目的造價,以便與對施工成本進行全面控制。 3. 加強對現場施工的管理。施工現場管理水平是反映土木建築施工管理水平高低的窗口,要通過嚴格的崗位責任和健全的規章制度來約束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嚴肅工作紀律,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斷改進施工機具和作業手段,重視現場職工生活,改善現場作業環境。施工管理首先要從現場文明施工抓起,做了對「臟、亂、差」施工現場的整頓工作。要對每一個工程項目進行檢查排隊,對管理混亂的在建工程,該停工的停工,該警告的警告,使現場管理達到「環境整潔、紀律嚴明、物流有序、設備完好」,努力使現場管理水平登上一個新台階。同時現場管理要特別注意對安全管理的控制,施工安全問題一直是施工管理的重點,管理部門最後要建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定期的安全活動,宣傳其他項目部好的安全管理模式、方法,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建立「安全違章曝光台」。以反面教材加深現場施工人員對安全管理的認識,營造施工現場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對硬性管理來說,要建立安全輪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是當日安全生產的具體負責人。 文章由 http://www.shlunwen.com/bylwwzdq/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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