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合法來源
您好,我國《專利法》第70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專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屬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市場經營中的侵權,要想運用「合法來源」進行成功抗辯,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抗辯被告只能是銷售者,而不能是製造者和進口者。這樣,法院才能對其是否具有「合法來源」進行審查。
被告應證明其所銷售的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被告要能證明進貨渠道合法。這就需要市場經營戶在與供貨方進行交易時,簽訂正式、內容詳實的合同和付款憑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銷售不知道是侵權的專利產品,有什麼後果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回而製造並售出的答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只要是「不知道」並且「來源合法」,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此時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
Ⅲ 在網上賣別人申請了專利的產品,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是否違法
你如果能提供從你朋友那裡購買貨物的證據,則不構成專利侵權。
Ⅳ 專利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都有哪些
在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生產者通常躲在侵權鏈條最隱蔽的地方而不易被發現,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是獲取侵權信息、固定侵權證據的相對比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銷售者成為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銷售者通常會援引《專利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 解釋二 )相關規定予以抗辯,筆者根據相關案例的司法裁判,從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結與大家分享。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合法來源抗辯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成立要件:一是抗辯主體僅限於使用者、許諾銷售或銷售者;二是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三是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 二、委託加工視同生產,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 在常規經營模式下,根據《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只要通過合法的商業方式購買侵權產品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通常不會引發「合法來源」抗辯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細化、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生產能力的限制,或者基於經營策略的考慮,物質產品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很多產品的生產並不限於單獨、直接生產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製、委託加工、委託生產等間接生產和共同生產的生產方式。對於授意他人在委託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更是容易被認定為是向一般消費者昭示自己是產品的生產者從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 案情1:專利號為ZL20123062××××.0「紙巾架(F3031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胡啟華起訴悠派公司侵犯其專利權,悠派公司以委託生產為由抗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一、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認定悠派公司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不具有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裁判認為「無論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產還是委託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其均應承擔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委託生產也是生產行為,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託案外人生產並將自己的商標標識在侵權產品上,相對比較容易認定生產者的地位。在其他委託加工或定製、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產品沒有標識商標,但如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提供了詳細的技術方案、產品設計圖紙等證據,或與受託方簽訂有質量技術協議或約定嚴格的驗收標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失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號。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604號。 三、主觀上「不知道」的證明責任 侵權產品使用者、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人許可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不知道」的主觀事實如何證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個消極事實,雖然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將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進行區分並據此分配舉證責任,但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專利權人,由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的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則視為被告「不知道」。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呼應經濟活動中保護商業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為一種產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項專利,使用者在購買一種產品時,不管是因為受限於專業知識還是受限於時間、精力,客觀上都不可能對購買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一一識別;同理,對於銷售者尤其是流通環節較多的銷售者也是如此。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號 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應由使用者或銷售者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從正規的供貨方購買 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最重要一環,對於「合法來源」根據《解釋二》「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之規定,可以看出該項舉證的證據的形式要求相對寬泛,並未限定於某一種模式。通常來講,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可以是產品購銷合同、代理協議、購貨單、送貨單、驗貨單、交易對價支付憑證、發票等。從合法來源抗辯失敗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認定的原因有產品來源的基礎證據缺失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貨方主體資料導致專利權人不能追溯侵權產品的來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後只能為生產商的侵權行為買單。當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銷售者本身明知被訴產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 案情2:養元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23039××××「包裝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是一種盛裝灌裝飲料的紙箱,其設計要點是形狀和色彩,請求保護外觀保函色彩,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灌裝飲料罐,飲料罐上印有「六個核桃」。後養元公司在某超市購買「六仁核桃乳」,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飲料盒,飲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審中,該超市稱其進貨時批發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證及經營許可證,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貨款,但沒有對其抗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最終被法院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9號。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於像本案這類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費品專利侵權糾紛,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出發,看到類似產品都會產生侵權的疑慮,對於對行業狀態了解更多、更專業的銷售者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應該給予更高的要求,在產品的來源渠道上盡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相關企業亦應對此特別注意。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號
Ⅳ 專利權的特點有哪些
專利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具有獨占性。也稱壟斷性或專有性、排他性,專利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得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只有以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
(5)專利侵權合法來源擴展閱讀:
專利權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Ⅵ 專利法的問題。專利法第70條怎麼理解其中的合法來源指什麼能舉個例子嗎什麼情況下不侵權,什麼情
大律師網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非惡意的專利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並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本屬於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這
種行為屬於非惡意行為,故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本條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人,應當能夠證明:第一,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
售的產品是專利侵權產品;第二,該產品有合法來源。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情形,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為而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否則就構成故意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
Ⅶ 侵權糾紛,哪些情況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
您好,我國來《專利法》第70條規定源:「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市場經營中的侵權,要想運用「合法來源」進行成功抗辯,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抗辯被告只能是銷售者,而不能是製造者和進口者。這樣,法院才能對其是否具有「合法來源」進行審查。
被告應證明其所銷售的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被告要能證明進貨渠道合法。這就需要市場經營戶在與供貨方進行交易時,簽訂正式、內容詳實的合同和付款憑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Ⅷ 專利申請流程及費用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申請發明專利的標准官費是3450元,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標准官費是500。
一、專利申請流程
1、專利局的受理。申請專利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應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並按規定交納相關的費用。申請人提交了專利申請後,專利局確定專利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2、初步審查。專利局受理申請後,會對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在初步審查合格之後,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內公布。
3、公布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8個月才進入公開准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准備程序。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
4、實質審查。如果實質性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對申請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專利權;如果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相應的修改申請文件,合格的授予專利權,不合格的駁回專利申請。
5、授予專利權。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年費和公告印刷費,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專利權證書。
二、專利收費標准
1、申請發明專利的標准官費是3450(包括申請費950和實質審查費2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07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560;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5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2、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標准官費是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5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75;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0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另外,如果委託代理機構還需要額外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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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注意事項
1、自己擁有的技術不能與在先申請的專利技術相同,應提前進行檢索,可以委託合法的代理機構經驗豐富的工程師進行檢索
2、自己所擁有的技術不能提前以論文的方式進行發表,在專利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以任何方式將技術公開或者參賽,防止自己將自己專利的新穎性打消。
3、在專利進行申請之後應實時進行專利的監控,防止他人在專利申請時進行侵權,保留好證據,在專利授權之後進行回溯維權,維護自己的專利權。有合作的代理機構,可委託代理機構進行監控。
Ⅸ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何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
證明銷售方明知所銷售產品涉嫌侵權仍予以銷售,主觀上存在侵權惡意,並造成了侵權損失。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專業性相對較高,最好聘請專業律師盡早介入,以便收集充分證據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