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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抵押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05 15:35:46

『壹』 抵押合同的主要內容,抵押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
一、抵押合同的內容
《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根據此條規定,抵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書面形式並非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效力。如果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合同的,如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仍有效。
根據《擔保法》第39條規定,抵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1、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抵押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抵押物又稱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標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因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財產無法確定其價值,無法支配其價值,不能在其上設定抵押權。特定化的財產既可以是某一財產,也可以是某類財產或某些財產。
(2)應當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抵押權是支配標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其標的當然應當具有交換價值。抵押權又是一種換價權,其實質是優先受償權,作為抵押權標的財產還應當具有可讓與行。不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不能變價,不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不能實現變價,不能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3)不因繼續使用收益而損毀其本來的價值與形態。抵押權成立後,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若該抵押財產因抵押人的繼續使用收益會受到損毀而使其價值減損,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應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4)應當是能夠以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財產。抵押權不以移轉標的物的佔有為要件,因此抵押權不能以佔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記等方式公示。我國《擔保法》中對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的抵押登記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一般動產抵押的抵押物登記並無限制,即使沒有以登記或注冊等方式公示權利的動產也可作為抵押物,但此種狀況下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貳』 物權法中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關系

空白復磁帶 你好:

1、抵制押權是否以抵押合同簽訂生效?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登記是法律要求的要件,那麼應當以登記為准。不是抵押合同的登記,而是標的物的登記。

2、動產質押是否以質押物轉移生效?這個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權利人設立質權的同時,受質人和出質人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標的物由出質人繼續使用的,質押合同也可以生效。只轉移質押物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事很難說的清楚,因為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所以要針對案情具體分析。

3、權利質押是否以簽訂質押合同生效?還是不可一概而論,要看是否以登記為法律形式要件,如股權質押就必須到工商局進行登記才能生效(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不辦理質押登記是否有效?如股權質押就必須經過工商局進行登記(還是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

『叄』 關於財產抵押合同

首先要搞清楚是什麼類型的企業,如果是公司,由於夫妻在公司佔有的應該是股權,股東是內不能直接處置容公司的財產的,所以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如果是個體工商戶,那麼可以對債務進行清理後要求償還,抵押無須公證,但一般要備案,否則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

『肆』 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辦理抵押合同,該合同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內2款規定:「共容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
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但沒有說清一方對抵押一事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但未提出異議的情形。分析:一方沒有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並不能證明不同意抵押;
也就是說,如果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證明你對抵押合同的內容是知曉且是同意的;但未簽字,則不能得出不知曉且不同意抵押合同的結論。
舉一例說明,比如,丈夫在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妻子在旁邊沏茶倒水,但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而後妻子以未經你本人同意為由,請求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是否簽字為標准,而是以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且未提出異議為條件。因此,要舉證證明丈夫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未經妻子的同意,從而推翻抵押合同的效力;

『伍』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現實問題抄

夏某為向溫某襲借錢,答應與溫某訂立抵押合同,將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給溫某,但是雙方都不知道,一個抵押合同究竟應該包括哪些條款呢?

律師解答

設立抵押權的,應當採取書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內容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擔保的范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4)擔保的范圍。

『陸』 關於財產抵押合同

我來幫你進行專業解答:1這份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及其所涉及的各專項標的物均合法,所屬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抵押合同不以公證作為其生效條件之一。當然,公證過的合同更加可靠,更加有據可查,如果需要公證,去公證處即可。3去當地主管的銀行備案即可。4一件物上可以設立多個物權,所以當然可以用抵押物繼續抵押,所以當然還能對其他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柒』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否為第三人的財產

1、在抵押物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版可以為第三人所有的權財產。
2、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以為第三人的財產,但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物必需為抵押人的財產。因動產抵押在簽訂合同時即設定抵押權,所以,動產抵押合同簽訂時,抵押物不可以為第三人的財產。如果抵押財產是房產等不動產,抵押物的權屬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欲設立抵押權,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物為抵押人所有即可。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捌』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抵押

1、抵押人抄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襲,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

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5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於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來源邯鄲律師網頁鏈接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追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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