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糾紛案
⑴ 買二手房成交後發現被中介和上家房東騙了怎麼辦
二手房成交後,發現被中介和尚叫房東騙了,只要能證明他們是存在欺詐行為,就可以把這個合同推翻。
⑵ 避免糾紛的發生 買二手房應注意什麼問題
對於在京打拚的大部分人而言,能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屋本應是一件開心的事情,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糾紛的發生,很多人沒有感受到購房帶來的喜悅,反而因購房使其更為糟心。
戶口問題
【案例】
劉先生為了女兒能上中關村某重點中學,購買了蔣先生位於該學區內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價款500萬元,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蔣先生應於房屋過戶後30日內將原有戶口遷出,逾期按日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後劉先生支付完所有購房款,並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蔣先生並未按期將房屋內戶口遷出,而劉先生因戶口遲遲未遷入耽誤了女兒上該重點中學的時間。劉先生將蔣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蔣先生將戶口遷出,並要求其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蔣先生辯稱,自己已經積極配合遷戶口,但是新房還沒有下來,沒法按期將戶口遷出,希望法院對違約金予以酌減。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蔣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戶口遷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理應支付違約金。鑒於違約金標准明顯過高,且蔣先生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最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定蔣先生支付15萬元違約金。
【分析】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北京市實行學區房政策以來,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能上有名氣的學校,不惜花費巨資購買學區房,但是該類房屋中,大多已有戶口在房屋內,影響買房人的戶口遷入以及實際使用。部分買房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限期遷出戶口,但未約定逾期遷出的違約責任;部分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限期遷出戶口,亦約定了逾期遷出的違約責任。對於前者,因違約責任不明,往往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於後者,雖然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但是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對違約金的數額亦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無論何種形式,買房者訴至法院的目的,均是為了將原有戶口遷出,但是根據我國目前戶籍管理政策,戶籍管轄權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無權判令強行將戶口遷出。
在此情況下,建議,一方面,買房者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遷出戶口作為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條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詢房屋內現有戶口情況,購房時將戶口作為決定是否買房的因素之一。
匯款問題
【案例】
小劉在京打拚多年,終於攢夠了買房的錢,2014年3月,小劉與馬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小劉以380萬元價格購買馬女士的房屋。後小劉支付了馬女士50萬元預付款,並將剩餘房款分兩次匯款到了一個名為張甲的賬戶。不料,小劉匯完款項後,馬女士拒絕與小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是小劉未付清房款。小劉稱,剩餘的房款是按照馬女士的要求匯到張甲的賬戶的,對此,馬女士予以否認。小劉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馬女士指示其將相關錢款匯到張甲的賬戶,雙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賬號亦非張甲。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市場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因為沒有經驗,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於對對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識的欠缺,沒有養成將重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確認並保留證據的習慣,往往聽信口頭約定。一旦對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便會帶來莫大的損失。尤其是在類似大額的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對關鍵事項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合同履行中有變更事項,亦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類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賣人委託他人收款的書面、錄音錄像、簡訊、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
交房問題
【案例】
2013年8月,張先生購買了陳先生的一套房屋,後張先生按約支付完畢購房款,陳先生亦配合張先生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正當張先生喜滋滋地准備入住新房屋時,卻發現該房屋早已被陳先生租賃給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屆滿,張先生遂將租戶及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租戶限期搬離,陳先生交付房屋。
【分析】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有效。
此案涉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應對房屋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及時現場勘查;同時,可以在買賣合同中明確條款約定,如果賣房人隱瞞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將房屋出租他人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加大賣房人的違約成本。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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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二手房買賣成交後,該房屋涉及刑事案的後果
要看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故意 串通過戶有可能會被撤銷。
⑷ 二手房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現在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度攀升,但是房價也只是將漲價的速度放緩了一些,並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就會希望盡快購房,而房主看見房屋一夜之間房價上漲的情況,會違約的不在少數,所以也會導致二手樓交易糾紛案件的增加,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餘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於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於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佔有使用。後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餘萬元的資金監管。後吳小姐取得70餘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佔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並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賣家反價被判賠成交價20%違約金
買賣雙方於2015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同意將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給買方,房屋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賣方於4月22日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並主張優先購買權」。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經過審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方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由於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按照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家違約想賠定金了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將羅湖區某小區園住宅轉讓給買方,交易價格為215方。買方在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15年的4月3日,雙方簽署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首期款人民幣57萬元存入銀行的監管賬號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賣方卻忽然反價,並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在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書。賣方在決定違約後也提出按照違約條款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來解決糾紛。但買方沒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貸款申請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經發貸款承諾函,承諾貨款150萬元。這足以表明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被告卻明確表示不予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損失憑證,再加上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之後,主動要銀行解除資金監管,並積極尋求和解,已經盡到止損的義務,因而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間公司居間,巫某向被告楊某購買龍崗區吉華路某花園房產,成交價255萬元。巫某當天簽約支付定金2萬元,3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日前監管首期款,並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某在簽約當日將房產證交居間公司。同時雙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某同意將買方姓名變更為巫某,由巫某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後,居間公司保證人向楊某支付定金5萬元,買賣雙方也按約在銀行監管首期款82萬元。後銀行要求追加監管首期款24萬元。
然而,當巫某按要求將該款打入銀行監管賬號後,楊某卻想反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過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後,楊某依然堅持不簽字。隨後,巫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並要求其承擔延遲履行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調節之後,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四個有個賣方違約的案例及相關的處理辦法,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會違約,還是因為一天一個價的房價,一夜之間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屋價格又攀升了幾十萬,就自然而然被利益沖昏了頭,即使違約也要多賺一點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閱讀完這些案例之後,能夠盡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⑸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首先,要正確認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中,如果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並根據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其次,要依法追究惡意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提高其違約成本。由於當事人惡意違約,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判令其賠償損失,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為守約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濟;
第三,如果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合同也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繼續履行合同,維護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此外,房地產中介機構也要加強行業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如果故意隱瞞有關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買賣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⑹ 買二手房如何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刑事案件
二手房與新房相比,有很多的優點,可以即買即住,買到裝修比較好的房子連裝修費也可以省去,在很多城市,二手房的價格比新房便宜很多。確實,二手房具有很多新房無法比擬的優點,但是買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買到一個凶宅。
「凶宅」是指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重大傳染性疾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不包含在內)。
房屋總價高,誰也不想自己住進一個曾經死過人或者發生過一些不好的事情的房子裡面。那麼,買二手房的時候,如何才能避免買到凶宅呢?需要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
一、購買前的調查
1、查詢新聞
網上搜索這個小區,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新聞報道。像一些特大的刑事案件,有些媒體是會公開報道的。
2、價格低於市價需留意
買房前,要對該小區的二手房的價格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遠低於市場價格,那麼肯定有問題。
3、走訪一下小區
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話,小區內或多或少會引起過議論,容易打聽出來。比較容易打聽到的地方包括居委會、物業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鄰居。
4、詢問中介公司關於房產的情況
買房前,詢問中介公司房產的情況,是不是凶宅。他們有沒有進行過核實,是否有提供聲明。
5、房產證辨別
如果房子房齡老,房產證下發日期比較晚的話,應當問清業主房子是繼承的還是買的二手房。如果是繼承的就要問下前業主去世的原因,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情,都要了解清楚。
6、派出所詢問
如果是有兇殺或者是他殺之類的情況,當地派出所會有備案記錄。雖然派出所會有這樣的記錄,但是派出所沒有義務向所有人公開這些信息,需要業主一起去(有時即使業主本人到場也不給查)。
二、實地觀察
1、屋內是否有宗教祭奠陳列
如果是有祭奠儀式的,這種房子買的時候要小心,一定要打聽清楚業主的工作情況,是單純的信奉還是有別的原因。
2、留意大門框有沒有變形
一般情況下,門框已經出現變形、扭曲、有大小窿等時,就要十分小心,一般預示著你要買的房子很久已經沒有人居住,要慎重考慮。
3、如果陽台邊上出現青苔、發霉等,最好不買
家居裡面,除了大門是納氣採光的地方外,陽台也是一個重要的地方。如果陽台牆邊或牆腳等地方,已經出現青苔
買個房子著實不容易,很多人需要努力一生才能買得起房。在買房子時將各個方面的因素綜合一下,對比一下,房屋的情況要了解清楚,必要時可以帶上懂風水知識的朋友去幫忙看看。
⑺ 二手房交易陷阱 買房不核實房屋身份惹麻煩
房產證上明明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賣家也承諾房屋產權是單獨所有,沒有抵押、沒有任何糾紛。可買家交完定金、中介費等費用後,一查檔,問題來了——要麼是共有房產,要麼是抵押房產,或者被法院查封房產。二手房交易中,因賣家有意隱瞞事實而引起的糾紛數不勝數,購房者如果急於求成,不到房產部門核實房產「身份」,極易上當。
【案例一】
交完定金中介費
查檔才知是共有房
2011年5月,林女士看中蔣某在江南區亭洪路的一套房產。在初步審核該房材料後,雙方以28萬元的總價成交。在簽訂合同前,蔣某承諾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他一人,保證房屋產權的真實性與明晰性,沒有任何產權糾紛。合同簽訂當天,林女士便向蔣某支付了3萬元定金,並交了5600元中介服務費。
可蔣某拿到定金後,卻並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林女士催了多次,蔣某都不配合。林女士到房產部門一查,這才發現,蔣某的妻子鍾某是該房共有權人,蔣某無權單方出售該房。2013年初,雙方鬧上南寧市江南區法院,林女士要求蔣某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並賠償5600元中介費。
開庭當天,蔣某未到庭應訴,法院只好缺席審理。法院認為,因蔣某不是該房的唯一所有權人,沒有單獨處分訟爭房屋的權利。而因蔣某的原因導致該房屋不能過戶,蔣某已經違約,應雙倍返還林女士定金6萬元,賠償林女士損失5600元。
【案例二】
房主隱瞞房產遭查封
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2013年12月,李某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與黃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某以總價44萬元的價格購買黃某的一套房產。簽好協議後,李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以及中介費1.27萬元。然而,收到定金後,黃某卻沒有協助李某辦理銀行按揭手續。李某查詢才發現,黃某的該套房產尚欠有銀行貸款,其個人貸款也未歸還,導致該房屋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法履行,李某想要回定金,可黃某卻玩起了「躲貓貓」。
房子買不下,錢也討不回,今年5月,李某將黃某告上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要求黃某雙倍返還定金,並支付中介服務費損失1.27萬元。自知理虧的黃某未出庭應訴。法院認為,黃某隱瞞該房產被查封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有重大過錯,應雙倍返還李某定金4萬元,並賠償李某中介費損失1.27萬元。
【法官提醒】
做好風險防範
查清房屋「身份」再交易
主審林女士一案的江南區法院李法官告訴記者,想要防範賣家隱瞞事實這類陷阱並不難,只要買房人在買房前做足「功課」,就可有效避免此類糾紛,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
李法官說,實地看好房屋後,先別急著交高額定金,而應先到房產部門查驗該房屋的真實「身份」,查清該房產是否有共有人、抵押、查封、限購等信息。如果房產屬夫妻或父母子女共有,不管房產證上落有幾個人的名字,一定要讓出賣人和其他共有人當面一起簽合同;如果共有人一方太忙不能到現場,則需要出賣人出具經過公證的共有人授權委託書。此外,若出賣人聲稱自己是單身,別忘了要求對方出具單身證明。
李法官認為,買房人在買房前不能怕麻煩,風險防範工作要提前做足,才可以避免後期引來糾紛。他提醒道,通常情況下,二手房交易時,買賣雙方都會請中介公司代辦手續。雖說中介公司相對比較專業,但這並不意味著買賣雙方就此萬事大吉了,還要靠買賣雙方自己多把關。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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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通過中介買的二手房,結果被中介騙了,把我房子賣給了投資公司,我們一直沒給倒房,直到前兩天我們家人都
商品房的價格是一路飆升,現在的商品房一般都是高層,大家都喜歡中間的樓層。買房的時候,低層和頂層的房子大家都不喜歡,這類房子的價格相對還比較低,下面看看小編給大家分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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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近兩年,蘇州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糾紛案例
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將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萬元出售給汪某。後范某以未經父母同意、父母拒絕出售為由拒不履行出賣的義務。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經調解,范某支付違約賠償金15萬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花76.8萬元,向王某購買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後來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為由,未繼續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7.68萬元,中介費2萬元,並且退還定金2萬元。王某隻同意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法院依法判決支持李某全部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無權處分主要因為沒有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明確授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不過代理人之間多是父子、夫妻等親屬關系。而對方是懷著誠意,基於對出面賣房者的信任來簽訂合同的。賣房的人卻推說自己無權代理,房子不賣了。但合同仍對簽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代理人仍要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像在范某賣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違約金。
房價上漲高,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房屋差價損失,相對買房人損失以房屋差價酌情認定。無錫二手房買賣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是:雙倍返還定金,或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載明如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支招:
房地產作為老百姓家裡最重要的資產,在購置或出售二手房時一定要慎重。在購置或出售資產時要詳細了解相關政策、交易流程、合同術語等,如對支付時間有要求的,不能僅口頭約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載明。
建議選擇較為正規的房屋中介機構,必要時可至產監處查閱房產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權利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載明,並留存好相關證據資料。
對於法律合同條款有誤解,與其引起訴訟,不如事先多方咨詢,多接觸了解相關信息。不少當事人起訴到法院了,連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都不知道。一旦進入訴訟,雙方當事人都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光口頭約定,要留下文書證據。
⑽ 從乙買來的二手房,現在甲起訴我,案由是不當得利糾紛,是什麼情況
房子是你的。這個沒有疑問,甲拿不走。
傢具家電這些東西如果你是在買房子的時候一並買了。付了錢的,那麼他也拿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