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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侵權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1-06 00:17:09

㈠ 關系侵權行為的處理,會涉及到侵權人的個人財產嗎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法律規定除非享有訴權的原告已作出選擇,否則是允許其自由選擇以那種訴訟請求進行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以侵權責任追究僱主的民事責任,那麼在法律上就必須要確定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的性質。
一、我國侵權行為人劃分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1、行為應具有違法性;2、損害事實確實存在;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就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時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范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兩個: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但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不斷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不斷增多,而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在無過錯責任感原則的適用上就注意:1、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2、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3、原告只須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存在即可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事由時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責。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明責任歸於被告實行舉證倒置。過錯推定原則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感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須嶧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加害人為了免責就必須自行證明主觀上無過錯。必須注意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可運用。
二、僱傭關系中的賠償問題
我國在《民法通則》未將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中來了。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的,當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時,僱傭活動則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行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後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僱主就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提,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僱主賠償後可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屬《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前述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存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訴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地支持。
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雇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簽有的合同向雇員追償;對於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僱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
三、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原告就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要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要舉出自己對造成雇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就可不承擔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原告是很難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僱主存在過錯,在實踐中是不可行,不利於保護雇員的權利。而在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僱主往往處於優勢地位,利用其所控制的資源(如其他員工的證言等)是很容易就找出證據證明雇員的「過錯」的,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不行的。
如果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也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要求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則可依法免責。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是符合我國的社會發展和實際的

㈡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㈢ 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關系

1、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義務內容不同

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3、責任形式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4、訴訟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存在侵權關系擴展閱讀:

合同責任范圍包括有效合同,還包括無效合同,此外,還應當包括負責的締結階段,以及合同消滅之後的後契階段。這樣,就將整個締結、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後契約義務的履行階段都包括在內了。

合同始終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上建立的從人們開始訂立合同而發出要約之日起,雙方便產生了相互依賴關系,認為對方會真實地進行意思表示,誠懇的進行合同磋商,會信守自己的要約和承諾,會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在合同訂立之日起,基於誠信原則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生效後則當然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後,也基於誠信原則,當事人之間還負有後契約義務,比如在一定時期內的免費保修義務等。

因此,可以說從合同締約之日起到履行完畢都應該屬於合同范疇。基於以上認識,合同責任范圍應該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預期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後契約責任這四種形態。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㈣ 侵權與犯罪的關系

凡是構成犯罪了必是侵權的,不同種類的犯罪侵犯的權益不同。侵權卻不一定是犯罪,只有侵權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罪名的構成要件才構成犯罪的。所以可以說侵權的范圍大於犯罪。
希望對你有用,望採納。

㈤ 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版擔侵權責任權。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㈥ 如何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既然是證明,那麼就是要看證據,拿最常見的交通事故來說,一般報警後都會有交警出具交專通事故屬責任認定書,事故後受害人到醫院的治療病例記錄,認定書可以證明侵權人對受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病例等資料可以證明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損害。兩者相結合可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再或者司法鑒定等。你問的太寬泛,如果理論探討寫個一本書應該也沒問題。沒法准確回答,只能簡單舉例。建議就具體案件提問,以便更好的為你解決問題。

㈦ 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專害後果承屬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㈧ 什麼是侵權責任關系

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的關系,一般的侵權行為如下: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㈨ 什麼是侵權責任關系其特徵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徵
(一)侵權行為是違反民法規范,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
(二)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因主觀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
(三)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種實際損害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了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二)侵權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三)侵權責任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法律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侵權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而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害,即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以及精神損害。
損害事實分為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范。如果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即便造成損害,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與客觀損害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與客觀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客觀損害事實是由該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是行為的結果,行為是損害的原因。
因果關系表現形態: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四、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某種行為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一種心理狀態。
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混合過錯。共同過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在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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