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糾紛
㈠ 關於房屋轉租產生的糾紛,專業人員請回答,謝謝
1、本案中,A與B之間有房屋出租協議,將房屋出租給了B,並明確規定不能轉租,因此,B在使用幾個月後將此房轉租給了C, C也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又再次將此房轉租給了D,該轉租行為屬於效力待定。
合同法 規定: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D在使用此房一年後(2009年4月1日)收到A的通知,A要求D補交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並重新簽訂合同由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否則A將收回D正在使用的房屋,由於D還要繼續使用此房進行經營,只好先去補交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1日房租.
A要求D繳納房租,視為其同意D承租該房屋。雙方之間構成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3、如今D不再想向C索要補交的房租費用,而是索要回自己多支付的9個月(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因為D已經向C支付了一年的房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而D於2009年4月1日又再次支付了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30日的未付房租,是否D就有了從08年7月1日至09年的4月1日的此房的使用權(此期間的房租由D去補交),而C收取D的房租也為一年,是否應該退還D多收取的9個月的房租
應當退還。
C無權轉租房屋。其收取的租金應當扣除承租人實際使用期限的部分,退還給承租人。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訴訟的勝訴問題。
民事訴訟講究的是證據。是否可以勝訴關鍵的就是確定你的證據情況以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
建議咨詢當地律師。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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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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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處理租賃合同轉租糾紛
你好,您的問題不是很具體,個人轉租需要注意的事項有:1、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後,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徵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後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租日。私房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後的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2)轉租合同;(3)轉租的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3、轉租合同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應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4、私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從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租金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租賃合同中或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未約定轉租租金收益分配的,出租人無權獲取收益。
您可以進一步描述您的問題,方便為您繼續解答,滿意請採納,謝謝!
㈢ 房屋租賃轉租糾紛怎麼處理
轉租房屋就是指將自己租來的房子由於其他特殊的原因不再租住但是房租已交納很多,所以再次租給別人的情況。(一)房屋轉租的前提是經原出租人同意:房屋轉租是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而獲得租金性收益的行為。私房轉租的前提是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徵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一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於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二)什麼情況個人不得轉租: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賃合同就轉租事項作了約定,上述第一、第二種情況發生時,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轉租的意思表示,拒絕同意房屋轉租,並按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原租賃關系當事人之間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轉租條款的制約,但在違反行政法的情況下除外,例如,當擅自搭建違反房 屋規劃管理規范時。(三)個人轉租需要注意的事項:1、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後,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徵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後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租日。私房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後的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2)轉租合同;(3)轉租的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3、轉租合同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應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4、私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從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租金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租賃合同中或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未約定轉租租金收益分配的,出租人無權獲取收益。
㈣ 房屋租賃中與原房東、轉租方的租期糾紛如何處理
如果轉租行為沒有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對轉租行為不予認可的,該轉租無效,出租人有權讓你交房。
現在辦法:補交房租或退房,對你造成的損失,你只能追究轉租人的責任。
㈤ 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後,引起的糾紛該怎麼辦
一、對房屋抄租賃合同效力認襲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㈥ 房屋轉租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轉租包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涉及到三個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稱二房東)和次承租人(俗稱租戶)。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轉租可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合法轉租,是指承租人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在非法轉租中,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約或違法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法律後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才可以轉租房屋;未徵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但是,現實中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的認定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從而產生對承租人交給他人使用是否屬於非法轉租而難以認定。
㈦ 房屋租賃糾紛 二房東把房屋轉租出租給別人現在二房東違約我收回房屋 租客要我賠償!
起訴,經濟糾紛報警沒用
起訴承租人,要求騰房並且支付租金
因為你合同是和承租專人屬簽的,所以起訴承租人
轉租人和你沒合同關系,損失也不用你賠償,讓他們起訴轉租房的承租人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㈧ 房屋商鋪轉租合同糾紛中,次承租人如何維護自己的
你好,《合同法》第 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次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原租賃合同的轉租條款約定,看看是否屬於允許轉租的;對於允許轉租的,應審查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應在原合同的租賃期限內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必須注意的是要注意留存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作為將來糾紛解決時的證據,有必要或者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原出租人出具相關允許轉租的證明文件或者在轉租合同上簽章確認。
如果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房屋是不允許轉租的,可以將轉租的事實告知出租人,詢問出租人的意見,催告原告行使權利。如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 6 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應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仍以承租人違法轉租為由,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的,次承租人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是不支持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
次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 227 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後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自然有權解除合同。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了代償請求權制度,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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