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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解除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6 02:54:59

A. 施工項目停工一年以上可以解除合同

由於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長達90天,一般應由責任方向對方賠償損失的,工期也會順延,版除合同約定可權以解除合約,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合約的。如果一方想解除合約,可以向對方提出並簽訂補充協議書。 首先得認定你們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應招標而為招標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等;然後在找到解除合同的約定條款,據此解除或修改合同;但停工期間的損失一定的向建設方索賠。

B. 居間協議解除書怎麼寫

居 間 合 同
甲方(委託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居間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就遼寧省大連市開發區工程項目(大連大陸地貨運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貨運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引薦甲方和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關於該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並最終促成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合同。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建設單位未簽訂書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提供的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該工程項目的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條件、建設單位供應材料品種及單價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與建設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如果能夠達成施工合同,那麼在甲方的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仍有義務負責協調好甲方與建設單位的關系。並給予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3、由於該項目竣工後會涉及到後期的項目相關軟體硬體的維護,乙方應給與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建設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專業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項目居間費用為工程施工合同利潤金額的**%。
2、由於該工程的利潤是體現在項目竣工後網路流量費當中,所以甲方應該按照網路流量費,按*元/月/點 利潤的*%作為給付乙方的居間費,(舉例說明:如當前項目有600個客戶點,網路流量費用沒月15元成本5元利潤10元總利潤=6000元,按40%比例就是甲方每月要向乙方支付網路流量利潤費用2400元)。
3、由於該項目客戶端產生網路流量的點是不穩定的,所以居間費也要隨著該項目客戶端增加減少而增加減少。
4、由於該項目的網路流量會隨著該項目的信息量的大小而改變,所以流量費的利潤也會隨之改變,甲方應按照流量費改變後的利潤比的*%向乙方支付居間費,但最低值不得低於該項第2條的標准
5、由於本項目前期甲方墊付工程款**元,所以居間費應該待甲方將所有墊付工程款項通過網路流量利潤方式收回後乙方方可收取
6、居間費的收取應按照甲方每月向該項目收取到網路流量費後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7、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間費用的承擔
居間費用是指乙方為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託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
六、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
3、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支支付3000元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七、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到該項目不產生網路流量費後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合同終止。
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事項
1、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託事項進行轉委託。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C. 公司以項目停止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可否申請雙倍補償

1、項目解除可以屬於您與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與您協議無法達成一致,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2、經濟補償按您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原則上這種情況不能申請雙倍補償。

D. 項目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網上很多,你如果需要合同條款咨詢的話可以找我詳談,網路消息或[email protected]

E. 公司以項目結束 不再需要該崗位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至少要提供其他崗位,否則必須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也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F. 外包公司項目結束,要求簽待崗協議的合法性和注意事項。

  1. 如果沒有書面承諾發年終獎,一般是合法的,屬於按經營情況發放,沒有規內定必須發。

  2. 待崗協議屬於容變更勞動合同,有權利不簽,要求公司繼續推薦項目,協商不一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予勞動者賠償;不要主動簽離職,應該協商按工作年限,滿半年的按一年計算,要求n+1補償;由於是協商,可以少要一個月,不行可以去仲裁。

  3. 勞動合同的待崗條款,沒有界定非勞動者原因,你這種情況不是你個人問題導致的項目不做,所以可以不簽待崗要求推薦或辭退補償,如果待崗第一個月全額發放,所以公司要你簽待崗協議只給最低工資不合法,待崗起碼第一個月是全額。

我也遇到類似問題,雖然時間好久但還是想回答下

G. 如何解除合資投資合作合同

個人合夥要求解除合夥協議並返還出資獲支持
例如:汪某某 訴 劉某某 個人合夥糾紛案情簡介
2009年6月,汪先生和劉先生就勝卡特項目達成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利用上海某切割設備公司為操作平台共同投資勝卡特項目(德國品牌的切割焊接設備),劉應出資160萬元,擔任博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汪應出自40萬元,擔任博灝公司副總經理,稅後利潤應按雙方投資比例分配。然而,實際只有汪先期注入的20萬元,而劉未出任何一分錢,並且劉以「大股東決議不分配利潤為由,拒絕了汪請求分配利潤及查看勝卡特項目會計賬簿等財務憑證要求。於是汪先生委託本了律師,要求:1、終止與劉的合作;2、按份額獲得利潤;3、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害。劉與汪系個人合夥糾紛,劉已構成違約,承擔全部責任。判決支持汪解除《項目合作協議》的請求,由劉承擔返還汪投資款人民幣20萬元的義務。
律師觀點
我們認為,作為律師,首先要考慮的是把當事人的要求轉化為在法律上可行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本律師接受汪先生的委託後,首先要考慮的是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是否有效?針對上述問題,首先,我們對該項目的協議內容、附件及公司章程進行了細致的審查,得出的結論是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在確定協議的有效性後,我們其次要做的是針對劉向前所做的行為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來確認其是否構成違約?針對此工作,我們經過調查,在公司獲取了該項目中部分資產倉單,及固定資產的購銷憑證。最終,大量證據證明本案劉的違約行為毫無異議。那本案訴訟請求究竟是什麼?有種方案是主張解除協議,在主張解除協議的基礎上還是進一步對公司該項目的盈利請求分配。但我們認為要使請求利潤分配的請求在法院得以主張則就必須先進行財務審計來理清公司就該項目的財務狀況。而在此案中,因為劉、汪兩人是利用公司這個「操作平台」進行勝卡特項目的合作開發的,與公司的其他日常主營業務無論在財務上還是在人事上均有混同,且根本無法清晰明確的對上述二者進行區分,且公司所有資產及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都掌握在劉手裡,劉完全有可能在起訴後轉移資產。因此基於目前情況下,我們認為即使進行了財務審計,也無法得到對我們有利的結果,在與我方當事人汪先生溝通後,汪先生選擇主張解除協議,拿回出資。
關鍵二,如果要解除協議,那麼具體訴訟請求又是什麼。主張返還出資之訴,還是主張合夥清算之訴?因為這兩訴的最大區別是適用法律的不同,若主張合夥清算之訴的法律依據是合夥企業法,根據相關規定,合夥企業要求解散,必須要經過清算程序最終才能得以解散。而主張返還出資之訴的依據是民法通則,根據相關規定,合同一方違約時相對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們認為因為本案雙方合夥行為的性質屬於個人合夥而非屬於合夥企業,不應適用合夥企業法更不應適用公司法,在沒有進一步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宜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在合夥關系無法繼續的前提下,我們爭取到了最快的判決,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戶的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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