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兩種合同責任
1. 簡述合同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如下責任:
1. 繼續履行合同。違約人應繼續履行沒盡到的合同義務。
2. 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 支付違約金。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實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就得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而不管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以這種手段對違約方進行經濟制裁,對企圖違約者起警戒作用。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合同中用專門條款詳細規定。
(2)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保護了受損害方的利益,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有利於對違約者制約,同時體現公平原則。
(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即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當事人一方應付給另一方的金額內,預先支付部分款額,作為定金。當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或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予退還。同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則應加倍償還定金。
4. 賠償損失。違約方在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後,對方仍有其它損失,則應當賠償損失。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潤。
2. 合同法如何規定雙方責任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雙方各有權利、各負義務。不同的合同(如買賣、承攬)等對內雙方權利義務容的規定是不同的。另合同法中,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國家、集體利益)往往效力要高於法律規定。
合同法中有一條規定,如果一方違約致另一方損失,但另一方對損失的擴大有過錯的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知道你是不是想知道這個。
3. 通過實例簡述《合同法》第64條,65條規定的兩種涉他合同
合同的做法,也被稱為是合同的事:在各方協議定義表達的意思,需要提供合同規定的標的物的合同成立或生效。實踐合同是合同,承諾相一致,其區別主要在於不同的法律後果。在諾成合同,如標的物的交付將不構成違約。在實踐中,合同,如果合同不交付標的物不能被設置或生效,就沒有違約,如情況下,要追究責任應該是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達到雙方同意的合同,不僅,而且要交付標的物。例如:借,民間借貸,託管,存款合同是實踐。通常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被羈押時,合同的標的物交付,而個人借款和存款合同成立後,達到交付時一個理想的效果成立。
多數觀點認為,合同和實際意義諾合同之間的區別有二:一是,建立或在不同的時間和生效的兩個元素。我相信:有不同的做法對建立合同或進入時間的元素力量的承諾合同,是標準的設定「區別」一個部門不能作為後本部門的標准師有意義;其次,不同的各方義務的規定:諾成合同,交付標的物的一方履行合同義務,違反義務產生違約;並交付標的物或其他支付義務,完成支付並不在合同當事人就在實踐中合同義務,違反合同違反它不產生,或會構成締約過失。對合同義務的擴張和延伸其違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的責任的承包期締約過失:一是締約過失違反法定義務的合同,以及合同違約,違反了協議的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和違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存在,除了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人們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再次從方式來看,只有締約過失賠償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的責任,而不是多元化為突破口的方式。如可以從上面的差別違反比締約過失更強責任保險的形式可以看出。應追究違反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的標的物交付」的做法違反合同或締約過失責任呢?嘗試一個例子:B系列的朋友們,在7月11日雙方,由7月21日的2001年裝甲協議B借出10萬元,雙方於7月18日關系的惡化,不肯借錢給B鎧甲。在這種情況下,B可以「在訂立合同違背誠信各方的原則的行為」的追求鎧甲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法42條第3款。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比較違反了輕型形式的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與立法者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的做法,以保護貸款人無償匹配的立法宗旨。但是,如果B拒絕借錢盔甲之前交付,裝甲基於合同法的追求乙締約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調查BB締約過失違反顯著更少的責任,更有利於保護裝甲,哪個並成立了實踐的利益違反合同的立法原意。規定,合同的標的物或者交付為了保護債權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建立有效的元素,但是這個特殊的保護措施,以減少貸款和合同義務保管,也剝奪了獲得他們有效正確的補救,以優異的合意契約理論實踐合同已經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4. 試述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時或者合同成立後以及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他方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信實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締約過失責任依據合同法而成立,並發生於合同締結階段;因此,它與違約責任聯系緊密,但又有明顯區別。
首先,違約責任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履行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的義務。
其次,締約過失責任只賠償因過失而造成的損失,而合同違約責任既有賠償損失,也有支付違約金和強制實行履約等方式
5. 名詞解釋1合同責任2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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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
[編輯本段]詞條解釋
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 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
[編輯本段]合同責任的種類
(1)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締結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而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成立,對因信賴合同有效或成立的一方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導致和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
(2)違約責任
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又損失,也不發生違約責任,應為締約責任http://ke..com/view/490882.htm。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概念與特徵
1.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
2.法律行為具有以下兩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
3.法律行為的結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內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為有一個內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為外在地客觀表現為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 即對於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①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痴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②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③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分兩類:①合法行為。即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而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非常廣泛。例如,職工的錄用、買賣合同的締結等等。②違法行為。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屬於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例如:違反民事法律應受到民事制裁的,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其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屬於經濟法的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屬於行政法的違法行為。
http://ke..com/view/143005.htm
6. 合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怎麼填寫
1、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合同關系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訂立合同的目的,也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的義務來實現。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權利是債權人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得以請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合同權利表現為一種請求權,但又不完全等同於請求權。因為,請求權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還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權、無因管理補償的請求權、侵權損失賠償的請求權等;而合同債權本身,除請求權以外,還有處分權、解除權等權能。
3、合同義務是合同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請求必須為某種給付行為。合同義務主要表現為債務人的給付義務,這是債權得以實現的基礎。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通常是相對應的,對一方而言是權利,對另一方而言即為義務。
5、合同的權利義務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和法律非強制性規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即使未被當事人寫入合同,仍然被作為合同的條款成為合同當事人權利或者是義務的一部分。非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權利義務,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以確認該義務的承擔方。
6、在合同法界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中,每個合同都有相對獨特的法定權利義務的規定。
以買賣合同為例,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權利義務:
7. 合同責任的定義體系
在大陸法系,合同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此定義得知:「違約責任」是違犯合同義務的產物。同時,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圖對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的一種制裁,在於對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的追究。以此構建的合同責任體系為:將合同義務不履行劃分為各種違約形態,以違約形態為中心,為不同的違約形態設定不同的合同責任。「責任」成為大陸法系定義合同責任物構建合同體系的基點。
而英美法系沒有使用合同責任這一概念,與之相似的概念是「違約救濟」。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021條第34項對「補救」的解釋,所謂「違約救濟」是指合同一方違約後,合同另一方(受損方)通過或不通過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權利。可見,在英美法系,當一方違約時,法院首先考慮的是從保護債權人(受損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賦予債權人哪些救濟的權利,這是和大陸從違約方考慮如何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是不同的。而且,這些救濟的權利不會因一方違反合同義務的內容而受到影響。由此可見,英美法系更強調的是權利與責任的關系、權利與救濟的關系,從而構建的責任體系是以「違約補救」為中心,違約形態只是對各種補救手段的行使起輔助性的設定條件和范圍的條件。總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責任體系的基點是債權人的救濟權利。
中國合同法採用「違約責任」這一概念,從上面的分析比較,用「違約救濟」來代替「合同責任」是比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陸法系「合同責任」概念側重於對違約方的不定評價,法律制裁也是從違約方如何被追究來設定的。而中國合同法所採用的無過錯責任則說明了合同體系已了英美「違約救濟」中的思想,已從原來的側重於對違約行為的制裁向對債權人提供充分救濟轉變。用「違約救濟」更符合合同法的發展趨勢。第二,在大陸法系中,合同責任類型和它們的構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必須符合現行法上的合同責任類型,並符合其規定的要件,否則債權人得不到救濟,這無形中限制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違約救濟」這一概念具有較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不會出現因為現行法所確認的合同責任類型而得不到救濟的情形,從而更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適應了現代復雜社會日益發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陸法繫上某些明確規定的救濟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學術界對些頗有爭議,若用「違約救濟」來替代「合同責任」,則能減少爭議的呼聲,達到統一,促進交易游園和社會經濟的繁榮。
8. 合同擔保法規定的幾種責任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擔保無效後的四種責任模式。這四種責任模式也代表了擔保人可能的四種命運。
(1)免責。適用於擔保合同由於主債權合同無效而無效,且擔保人沒有過錯的情況,此時擔保人免責。這里的前提是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但在這樣的原則下有些國家又允許獨立擔保合同的存在,即因為和當事人的承諾而產生的將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從屬性徹底割裂開來的擔保。獨立擔保來自當事人的約定,這個約定適用於意思自治。但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獨立擔保,因此,除了政府對外擔保外,我國法律並不承認獨立擔保。
(2)擔保人承擔不超過1/3的賠償責任。這個1/3是債務人不能清償范圍內的1/3。這樣的處理方法實際上反映出了一種科學的機械主義,其科學性在於大體上使擔保人在擔保無效以後知道其責任的大致走向,其機械性在於擔保人的責任是因過錯而產生的。這種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人有過錯。
(3)擔保人承擔不超過1/2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債權人有過錯。
(4)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最重的一種,此時債權人應該無任何過錯。實際上當一個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已經構成了對債權人的欺詐,這時要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即擔保責任和無效擔保以後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可以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我國的《擔保法》在某種意義上講,是民法的特別法,它跨越了民法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領域。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其中,保證是典型的合同,歸屬民法中的債權法領域,保證合同是由於當事人有信用的承諾而承擔的一種對他人的擔保責任。抵押、質押、留置是擔保物權,屬於物權法領域。定金具有雙重特點,既是合同,又是一種物權,其合同是定金合同,其物權是金錢質押。基於擔保法在我國整個法律框架中的地位,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共同架構了擔保法的責任體系。
所謂擔保責任,即擔保人允諾在債務未得到清償時,擔保人依其允諾承擔代為履行債務或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擔保責任是產生於擔保人對債權的承諾,因此,擔保責任在理論上被認為是約定責任。
所謂賠償責任,是指當擔保無效時,擔保人因其過錯承擔的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擔保可能因欠缺有效條件而無效,也可能因違法而無效。其法律特徵有:①責任發生於擔保無效或不生效之時;②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系,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則責任也大,過錯小則責任也小。《擔保法》對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規定在第5條第2款內,即「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無效後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即擔保無效以後的賠償責任。該條是擔保法中唯一一條關於無效責任的規定,使得擔保人無論擔保有效還是無效,都有可能難逃其責,當然有效時的責任是巨大的,無效時的責任可能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