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A. 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當事人約定或協商解除合同時,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且解除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
2、法律規定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完全改變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客觀環境,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為合同解除的當然條件。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此即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制度,即指在期限屆滿之前或先於履行期之前一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利益,賦予相對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必須催告遲延履行方,並給予其合理的寬限期。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不必催告遲延履行方。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有什麼後果
1、根據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2、根據合同性質,是指什麼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3、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4、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5、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採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准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B. 《合同法》中法律規定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
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七種,如果存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擴展閱讀:
《合同法》同時指出關於合同終止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C.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D. 民法通則關於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准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