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糾紛中適用仲裁法仲裁的是
❶ 根據《仲裁法》,在下列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的有
根據我國《抄仲裁法》的規襲定: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可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親屬關系,人身關系案件不能仲裁。
並不是只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必須仲裁」,仲裁的適用是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
❷ 33【·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中,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有( )。
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侵害名譽權糾紛、繼承糾紛、收養糾紛和勞動合專同糾紛。
與人身有關的婚嫻屬、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但適用於《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 (漢語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釋義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❸ 下列情形中,屬於勞動爭議適用范圍的有
BD。A項中張某已自動離職一年,不屬於勞動爭議范圍。B項要求的是增加勞動保護用品,屬於因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范圍。C項顯然不屬於勞動爭議范圍。D項因工傷發生工傷醫療費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
❹ 多選:下列爭議解決方式中,適用於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的有( )。
ab
❺ 下列勞動爭議中,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是哪個
B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回外,仲裁裁答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❻ 下列各項糾紛中,可以提請仲裁的有
因為來A、B選項適用於《中華人源民共和國仲裁法》,而C選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D選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C、D選項都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題目中所提到的仲裁是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
❼ 下列糾紛中,可以申請仲裁的是哪個
C勞動爭議
❽ 下列各項中,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有( )
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
而且氣氛和緩,
靈活性大,
有利於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
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
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
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
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
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
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
調解未果,
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
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作出最後的判決。
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
支付的費用大不說,
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於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
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補充: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