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離婚
A. 司法所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經鄉鎮司法所調解雙方簽字,該協議書應該說還不生效的,只有雙方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完畢離婚手續,且將離婚協議書備案在登記處之後,協議書才發生法律效力。
B. 民政局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協議離婚有什麼區別
那麼在民政局離婚與到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呢?具體總結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後再調解,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最快的也有當天辦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費用不同
一般情況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一般是人民幣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然各個地區人民法院費用不一樣,一般是人民幣260元外加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元以下的不再收費用,超過部分,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相對較高。
三、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證件資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寫一個離婚協議、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隨時領離婚證;人民法院則要起訴書、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即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樣資料或者證件不具備,民政局就不會給辦理離婚登記。退一步來講,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比較方便。
四、從夫妻雙方的自願性來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具備的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在民政局無法辦理離婚登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意。
五、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並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說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關系解除,其他問題全部靠你們自己的誠信度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六、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後患不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
C. 協議離婚去民政局會調解勸說嗎
協議離婚,就無須再調解。
協議離婚中雙方自願離婚,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版離婚方式權。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調解協議離婚擴展閱讀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D. 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的區別
引用: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都是一方起訴到法院離婚時,由法官居間調解產內生的文容書。這兩者有密切的聯系,無本質性區別。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先讓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然後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後生效,婚姻關系解除。二者的區別是,離婚調解協議類似一紙合同,是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自願簽署的;離婚調解書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與之相對應的就是離婚判決書。二者的聯系是,離婚調解書是以雙方簽訂的離婚調解協議為原本出具的,內容上基本一致。
簽訂調解協議後,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後反悔,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的,離婚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出具離婚判決書。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即:離婚調解協議上約定「離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訂捺印時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不影響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E. 經過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的,但沒有發給離婚證,只發了什麼協議書是合法離婚嗎
離婚訴訟法院會根據情況給調解書或者判決書,這是有法律效力的,效率等同於離婚證,離婚證是自願離婚才會有的。離婚分為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具體如下:
自願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判決書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5)調解協議離婚擴展閱讀:
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自己協商財產、債務等的分配,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