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糾紛案例
① 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怎麼處理
依據你對案件的敘述和補充,我認為這是個案件是個簡單的治安案件。對你和小博的處罰可能是罰款或者拘留,一般針對鄰里糾紛,派出所大都採取調解,調解達成的話,不處罰也是可能的,即使調解不成,根據我的辦案經驗一般也會採取罰款,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這件事情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拿出誠意來賠禮道歉,畢竟他人的傷害是你們造成的,但是金錢不是衡量誠意的標准,多做自我批評。注意要遵守社會公德,希望垃圾不是你家扔的。鄰里還要相處,和諧才是真諦! 如果對方通情達理,給予適當的經濟賠償,如果對方故意訛詐錢財,就讓他去訴訟吧! 至於搶劫不是他說了算的,搶劫是公訴案件,沒有足夠的證據,公安機關也不能公訴呀!
② 民事糾紛案例
同是法學人,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
我們把這個案件一個個點分析下。
第一,物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房屋是否屬於可以擔保的范疇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李某在這里提供自己的一間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屬於什麼?從本案中可以看到,由於王某、毛某在擔保書里說明是對王某「到期不還」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屬於一般保證,但就二人內部關系之間,則對剩餘側歪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債務,也可以要求毛某償還剩餘債務。
第三,擔保的范圍。物的擔保當然以物的價值為限進行擔保。人的擔保呢?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剩餘債務的一般保證責任。
第四,先訴抗辯權。案中提到「李某與是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於執行主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其實是王某作為債務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必須提起對張某的民事訴訟,並在強制執行其財產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設定擔保的房屋買賣問題。這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問題,買到商品房,卻不知道上面設了擔保,等到人家來收房子才知道原來有抵押權在上面。根據物權對抗規則,非合意設立的物權中,具備公示的物權優先;均具備公示的物權,先公示者為先;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先;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將現在屬於趙某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不知情的趙某則可以起訴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這就是這個案例裡面所有的法律關系。
至於樓主說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王某的抗辯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感謝你讓我重新溫習了一遍物權,兩年沒有看了……)
③ 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體系,對法院審理的案件,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區分為民事案件、行版政案件、刑事案件權。簡單來說,上述三種案件,有以下區別:
1、刑事案件,是指審理犯罪的案件;
2、行政案件,是指審理民告官的案件。
3、民事案件,是指審理私人之間民間爭議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屬於民事案件。具體包括:合同糾紛案件、勞動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財產權屬糾紛案件、商業糾紛案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等。
④ 民事糾紛案例 急急~~~
如果確來實能確定是她源先動手,那麼的話你是屬於正當防衛的。如果你把她打成輕傷,而你沒有受傷的話,你只需賠償她部分醫療費就可以了,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如果調解不成,你就讓她對你進行民事訴訟好了,其它不用管她,反正你不用負刑事責任。
1、如果如你所說,是她先動手,則屬於正當防衛。她沒有使用凶器,你也沒有,則不構成防衛過當問題,你不用負刑事責任。
2、如果調查不清是誰先動手,法院一般會判定為互相歐斗,彼此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她沒有輕傷,也不會承擔什麼責任。
3、如果你負刑事責任的話,就不會有調解了。可見這里你只是應該負民事責任,所以不用被判刑的,請放心..不過如果她做了傷情鑒定,是輕傷以上的話,就不同了。你還是再具體了解一下情況吧。
⑤ 民事糾紛案件
你說的情況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你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內;
(二)請求容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後老伴與老張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後老伴對老張沒有法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老張不能要求後老伴負責。
2、「兒女也不管」:兒女必須盡贍養老張的義務,兒女不管老張,老張可以將兒女起訴到法院索要贍養費用,而且老張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訴、而是可以在自己戶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訴,肯定會贏,而且如果老張急需用錢,贍養費的官司確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3、「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可以先找兒女協商,在退休金以外去養老院的費用由女兒均攤。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會調解。
(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房子怎麼解決?老張把房子賣掉去住養老院?與子女斷絕關系如何?」:
(1)父母子女關系無法從法律上斷絕: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斷絕也只是對老張不利。
(2)房子:屬於老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老張妻子的遺產,另一半歸老張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張和3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繼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說,老張總共擁有八分之五。
(3)老張無權自己決定賣掉房子:因為房子的一半3個女兒也有份,房子現在屬於老張和3個子女共有的狀態,要出賣的話,必須得到3個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議:可以與子女協商將房子全部歸老張、由子女寫下放棄繼承的協議並到公證處公證,然後由老張賣房,子女相應份額的房款歸老張抵頂一部分贍養費,賣房款用完後養老院的費用,再由兒女均攤。
補充: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婚姻法》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8)《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9)關於老張訴訟時的管轄法院和先予執行的依據:見《民事訴訟法》,因為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⑦ 打架民事糾紛案例
如果復甲在丙家與乙方發生口角,乙方將制甲方打傷,現昏迷不醒,乙方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乙方未成年另過,乙方的家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在,甲方家長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要求甲方家長先承擔醫療費用,如果甲方家長不承擔,乙方家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先給予執行醫療費。
甲方可以得到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補助等賠償。
⑧ 民事糾紛案件
你好!
一、車主需要及時聯系業主,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報案或者起訴解決。
二、在一般的「高空墜物」賠償中,若高空墜物砸壞的僅僅是車輛玻璃,那保險公司是肯定不會進行理賠的,因為車輛玻璃在保險公司處必須要購買單獨的車輛玻璃損壞險,否則不能獲得賠償。如果高空墜物造成的後果中除了玻璃損失外,還有類似於引擎蓋等的損壞,那麼在車損險理賠中,玻璃損壞的損失也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了。
三、車主在碰到被墜物砸傷的情況下,必須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及警方報案,若找不到責任方,才由保險公司來處理。保險公司會派人到現場進行「定損」,主要檢查車輛受損原因是否屬實、損失的部分是否在可保范圍內,最後與修理廠確定修理價格。一般車主一定要購買車損險才能進行「高空墜物」索賠,賠償損失金額為70%。
⑨ 民事糾紛案件
這個官司可以打,可以當做公益官司來打,但應該有一個過硬的律師以及提供相應的人證就行,因為這個案子是不能有什麼物證的。可以參照當年郝勁松打的公益官司。並申請法庭由對方支付訴訟費用,請求公交公司支付相應的賠償,但賠不了多少的。
⑩ 民事糾紛案例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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