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醫療侵權是指

醫療侵權是指

發布時間: 2021-01-06 14:33:25

1. 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只要有醫療方面的糾紛,都可以說是
醫療侵權
糾紛,而只有經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糾紛,才可以說是醫療事故。

2.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概念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如何認定
(一)醫療產品須為有缺陷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按照這一規定,產品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過加工、製作,未經過加工製作的自然物不是產品;二是用於銷售,因而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物,未進入流通的,也不認為是產品。
(二)須有患者人身損害事實構成這個要件,是將醫療產品應用於患者。由於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這種人身損害的特點是,有些損害後果在受害當時即可發現,有的則要在受害之後很長時間才能出現後果,特別是醫療器械造成的損害,通常都是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生。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的人身損害事實,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同時,通常伴隨精神痛苦的損害。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人身損害事實要件中也包括精神損害,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三)須有因果關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醫療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醫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確認醫療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醫療產品所致。
(四)醫療機構和銷售者應當具有過失按照《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第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醫療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您好,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一、關於知情同意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條是關於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由此可見,《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就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精神的延續。
本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志,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系不到近親屬的情況,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採取醫療措施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2007年11月,在北京打工的孕婦李麗雲難產,生命垂危,其男友肖志軍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3個小時後孕婦死亡,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侵權責任法》的這一人性化條款,將賦予醫療機構更大的搶救危重病人的權利,既解決了目前醫療糾紛的一個困局,又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葯品及醫療器械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本條是關於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的規定。
葯品、消毒制劑和醫療器械屬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患者作為消費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因醫療機構提供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給患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從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輸血過程中發生的損害,還是血液提供機構違規採集血液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抑或醫療機構因過錯致使患者受到輸血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患者在受到損害後,有關單位互相扯皮,導致患者四處碰壁,維權無門。《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患者既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同時規定,如果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後,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大頭娃娃事件」、 「齊二葯事件」和「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等法律難題,將隨著《侵權責任法》的正式施行成為歷史;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將使不法葯品、消毒制劑、醫療器械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受到重創,有助於緩解醫患糾紛,促進醫患和睦。
三、關於患者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是關於患者隱私保護的規定。
所謂隱私,是自然人不願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隱私是無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隱私保護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受讓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屬於隱私的私人生活內容非常廣泛,從家庭成員、社會關系、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婚戀史等,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關於隱私保護,是每個自然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所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具有普遍性,並非只存在於醫患關系之間。但是,基於醫患關系的特殊性以及當前醫患糾紛中的現實矛盾,本法對這類特殊的隱私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使患者維權有了法律支撐。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侵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泄露患者隱私。既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其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患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為,如對外散布患者患有乙肝、甲流、性病、艾滋病的事實,導致患者隱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也包括未經患者同意而將患者的身體暴露給予診療活動無關人員的行為。二是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患者在就診過程中,一般會配合醫務人員的問詢,陳述自己的病情、病史、症狀等一系列私人信息,以配合醫務人員的診療;同時,醫務人員會根據患者的陳述,將該部分信息形成患者的病歷資料。這部分記載有患者隱私內容的病歷資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內心的精神痛苦,還會導致對患者社會評價的降低,比如患者的某種精神缺陷、曾患有有傷風化的疾病等。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醫患糾紛源於患者隱私被被不適當披露,如有些地方出現的婦科檢查允許實習生觀摩、未婚女性做人流手術遭實習生集體觀摩等事件,令患者非常尷尬,甚至訴諸法庭。
作為「救死扶傷,治病防病」的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同時,應當恪守《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提高醫療水平和職業道德,不擅自披露患者隱私和病歷資料,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隱私。
四、關於過度檢查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
不必要的檢查,也就是媒體和公眾比較關注的「過度檢查」問題。「過度檢查」最先在規范性文件中出現,是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2006年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
「過度檢查」,是指由醫療機構提供的超出患者個體和社會保健實踐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醫學倫理學界把它稱之為「過度檢查」。
「過度檢查」不僅是涉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活動的問題,還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最終解決要依靠改革我國的醫葯衛生體制以及建立健全醫療衛生保障體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創收,迫使患者進行一些不必要的檢查,小病大治,不僅給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對其身體也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害。「哈爾濱天價醫療費事件」,就是典型的「過度檢查」。
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在就醫前應當向醫務人員了解相關檢查項目和費用,並區分哪些是必要的檢查,哪些是不不要的檢查,對於不必要的檢查,患者有權利拒絕;患者如果接受檢查,應當索取、保留相關檢查項目的收費憑證。一旦如果出現糾紛,可以申請法院委託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費用的合理性進行甄別、鑒定。
五、關於醫鬧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是關於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規定。
診療活動是把「雙刃劍」,如果患者平安無事、康復出院,患者及其家屬會對醫生感恩戴德,一旦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屬會認為是醫生不盡心盡力,最終反目成仇。
所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既要考慮患者作為診療活動中處於弱勢一方的利益保護,對患者認真負責,充分告知醫療風險,要求患者配合診療活動;另一方面,由於診療活動的局限性、未知性和高風險性,患者及其家屬應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給予一定的信賴和理解,遇事冷靜處理,注意保全證據,合法維權,而不是無端干擾醫療秩序,影響醫務人員的正常工作、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醫患雙方缺乏信任,難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加上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訴訟代理難度大等問題,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都不願意讓步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患者及其家屬一味「鬧醫」、「鬧訪」,甚至威脅醫療機構、侮辱、毆打醫務人員等過激行為。「職業醫鬧」應運而生,那裡出現了患者死亡、殘疾事件,他們就去找家屬談、「攬生意」,致使醫療機構很被動。為了息事寧人,只能是忍氣吞聲、「和平解決」,這樣也無形之中助長了患者家屬「鬧醫」、「鬧訪」的心理傾向,給醫療機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擔。

4. 醫療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侵權一般是侵犯身體權利,一般侵權包括侵犯身體權和財產權及其他的權利。

5.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所謂醫療產品責任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9條僅規定了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時,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沒有具體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從保護患者的權益出發,結合審判實際,對於醫療產生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適用法律。
(一)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損害
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著缺陷時,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采購葯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葯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輸血感染造成患者損害
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了的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後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如果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6.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6)醫療侵權是指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7. 什麼是醫療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醫療侵權責任。

8. 醫療事故與醫療侵權的區別

一、加害人不同

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版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權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二、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

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三、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

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四、定義的法律不同

醫療事故是行政管理和刑法上的概念;醫療侵權是民法上的的概念。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