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采購合同
① 采購合同四要素是哪些
采購合同抄四要素是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襲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② 采購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約首 2.正文 3..約尾其中,一.約首由1.合同名稱2.合同號碼3.合同日期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名稱,地址)構成.二.正文.1.品質條款quality.(貨號,商品名稱及規格)2.數量條款quantity.(數量,計量單位)3.價格條款price.(單價,價格術語,合同金額的大寫和小寫)4.包裝條款packing.(包裝的種類,包裝方式,包裝的總件數)5.裝運條款shipment.(起運港,目的港,裝運日期,對分裝及轉運的規定)6.支付條款payment.(開證銀行,信用證種類,信用證金額,到證時間,到期日,到期地點)7.保險條款insurance.(投保人,保險金額,保險的險別,保險條款及生效日)8.檢驗及索賠inspection&claims.(檢驗條款通常包含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檢的時間及地點、檢驗機構、檢驗證書等內容;索賠條款一般包含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內容)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包含不可抗力時間的范圍、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內容)10.爭議的解決dispute resolution.(爭議的解決方式、提請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效力等)三.約尾.1.合同的分數及歸屬2.簽約雙方的簽字確認
③ 采購合同基本功能是什麼啊
你好,采購合同是供貨方與需求方之間,就貨物的采購數量、價格、質量要求版、交貨時間、地點和權交貨方式等事項,經過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以便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和履行。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
④ 如何做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並且是雙方聯系的共同語言基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經濟目的,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
采購合同的做法:
一、審查采、供貨雙方的基本情況在采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的真實身份。若出面簽約的是某業務人員時要注意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委託證明,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嚴格審核采購合同主要條文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特別應注意:
(一)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准必須明確規定。簽訂合同時,雙方對買賣商品的名稱必須准確而規范。對所購產品的質量標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免所交貨物因質量不符合所想要采購的標准而引起糾紛。
(二)交貨地點應明確簽訂合同時,要寫明交貨地點,保證貨物能夠及時簽收,避免丟失貨物,尤其是在跨國采購時應注意。
(三)接受貨物時間應明確為了避免所采購的產品因過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物到交貨地點後采購人的收貨時間。
三、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采購合同雙方應就違約事項約定解決方式以及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約定在違反合同事項時支付違約金。
⑤ 購銷合同有哪些必備要素
即采購合同四要素是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5)基本采購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特殊時效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⑥ 基本合同、采購合同、購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基本合同是通用合同,含技術服務協議等;采購合同是針對采供部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等采購協議;購銷合同主要指銷售合同,是公司產品對外銷售及對外加工生產協議;
⑦ 采購合同條款有哪些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規定簽約者應履行和應獲得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列入與法律相抵觸的條款),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維護和監督,違反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簽訂合同既是一種經濟活動,同時也是一種法律行為,經濟合同制是管理經濟的一種有效的經濟辦法,也是一種依據法律辦事的法律辦法。 簽約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構成經濟合同的內容。經濟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標的,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合同附則與簽署等。因此,零售企業采購合同的條款,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於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准,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准;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或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准;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三)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五)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六)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1.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規定商品質量標准交貨; 3.逾期發送商品。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