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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權之債

發布時間: 2021-01-06 19:27:53

Ⅰ 涉外侵權應該如何處理,涉外專利訴訟時效有多長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這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後,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後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於訴訟時效期間之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第23條規定,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人民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但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1)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2)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的重要意義在於,明確了針對侵權行為的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專利法》第13條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依照《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授權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這種要求被拒絕,專利權人只有等到授權之後才能要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實質審查可能還未開始,或者已開始但尚未結束,到授權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要求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起計算時效,則完全會出現專利權人有資格起訴時已超過二年的現象。為此,《專利法》第62條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於是,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二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准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2)涉外侵權之債擴展閱讀: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Ⅲ 中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對涉外債權的法律適用有哪幾種不同規定為什麼會有不同的規定

這幾條不同規定主要是因為債的種類不同。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Ⅳ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Ⅳ 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

涉外侵權行為之債是指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債權債務關內系。如加害人容或受害人是外國人、損害事實或損害結果發生在國外。由於各國對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規定不同導致同一行為在一些國家構成侵權行為而在另一些國家不構成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由於各國經濟水平不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導致賠償結果的巨大差異,法律適用尤為重要。

Ⅵ 論述涉外民商事關系中債權的法律適用

當一個民事案件中具備任何一個要素,即(1)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3)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在國外,就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對於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則。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選擇適用其他國家法律的問題。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概括地說,選擇適用程序法應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該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編的有關規定,例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和調解原則等。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另外應注意的是對證據分配規則如何處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如果證據分配規則規定於程序法中,則當事人不能選擇適用;如果規定於實體法中,則可以適用,而不必排除適用。不能因為涉及證據分配規則就認為屬於程序法問題,從而錯誤地認為應當一律選擇適用我國程序法的規定。從整體上適用法律而言,定性問題、管轄權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則是每一個涉外案件都必須加以解決,並應在判決書中明確回答的問題。下面分別敘述:一、定性問題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對於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於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規定,當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時間點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管轄權問題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於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一九五八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後,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三、沖突法適用問題沖突法就是指導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於案件。尤其前兩者,即找法和釋法,是沖突法的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時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沖突規則的適用與否。審理涉外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根據必須有沖突規則的指引,除非所審理的案件屬於「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范圍;而法院審理國內案件總是直接適用本國的實體法規則。因此,當法院確定某一案件為涉外案件以後,並確定依法享有管轄權,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尋找適用實體法的沖突規則。一般來講,需要依次考慮下列問題:①考察案件是否屬於某一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如果涉案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是某一國公約的締約國,該國際條約對案件的爭議點又規定了具體規則,就應該直接適用國際條約的實體法規則,不必考慮沖突規則。②如果案件的具體爭議點不屬於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或者國際公約對該爭議點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此表明該國際條約不能適用於案件,就必須選擇適用適當的沖突法規則。③對於某一具體案件的爭議點,若中國參加了相關的沖突法國際條約,而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就必須適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沖突規則。④如果某一沖突規范指定適用外國法,就按我國法律規定的途徑查明外國法關於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若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就適用該規定判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或者無法查明,就適用中國法的相關規定,或與該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相關規定。⑤如果沖突法規范指定適用中國法,就應將中國法中關於該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作為准據法;若中國法沒有相關規定,或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不管案件的外國當事人所屬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相關的國際慣例。由此可見,中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商案件以後,在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時,首先,要看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否為相關國際公約的共同締約國;其次,要根據中國法中的相關沖突規則,選擇適用與案件有關或當事人選擇的某一國內法規則;最後,看是否存在相關的國際慣例。這三個步驟是依次進行的,直到選擇到合適的准據法為止。以上學習探討的僅是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適用的特有的規則性問題,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於案件的方法,有一些與我們先前學習的國內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方法是相同的,在這里就不重復了。適用操作者一是法官二是檢察官法律賦予其監督權具體論點後要有鮮活的典型案例作為論據說明

Ⅶ 試評述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使用法》對涉外侵權責任法律適用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同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簡評】
本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1.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協議。
2.沒有協議選擇,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3.沒有協議選擇,且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民法通則》第146條也是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1條明確規定,對於法條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優於《民法通則》第146條。因此,對於《民法通則》第146條的兩款規定:第1款的規定廢止;第2款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的規定,仍應適用。
《民通意見》第187條是對「侵權行為地」的界定,繼續有效。

Ⅷ 我國關於涉外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原則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8)涉外侵權之債擴展閱讀

涉外民事關系的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Ⅸ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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