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專注糾紛
1. 債務糾紛案件2.3萬內律師費用大概多少
沒有標准收費,主要是當事人和律師協商一致的結果,與律師的執行能力、工作經驗、專業特長、所花時間等因素有關,盡量和律師協商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1)資格專注糾紛擴展閱讀:
債務糾紛注意事項:
1、處理公司債務糾紛注意不能口頭約定: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有些合同上僅僅有對方經手人的簽字,而沒有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一旦對方否認經手人的代理資格時,就會使我們陷入不利境地,從而會導致公司債務糾紛的產生。所以交易條件不能由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客戶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2、處理公司債務糾紛注意書面形式不是指書面協議:合同法上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信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栽內容的形式,而不是單純的指書面協議。
3、因為公司債務糾紛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避免的。現代交易,實際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頭或書面合同的具體履行,但是合同在訂立履行時會遇到很多風險。簽訂合同的方式一般採用口頭合同,這樣造成的結果往往是一旦對方不認帳,就會引起公司債務糾紛。
2. 股權轉讓糾紛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區別
1、股權轉讓糾紛是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因股權轉讓交易發生的糾紛,比如股權交割、股權轉讓款支付等等,以股權轉讓合同為最為基本的法律文件。
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可能是股東的人與公司現有股東、公司之間的糾紛,在於確認原告是否為公司股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看原告有什麼憑據證明其具有股東資格,主要有工商登記資料、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權代持協議、分紅的資料、參與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記錄等等。
3. 作為原告在經濟糾紛案件的庭審中需要注意什麼
作為原告需要准備的主要是:
1、你提交的證據分別想要證明什麼內容;
2、對於被內告提交的證據,就證據是否容真實、合法、與本案是否有關、能否證明被告想證明的內容等發表質證意見;
3、如果法庭調查有遺漏,就遺漏部分向法庭補充;
4、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5、進行最後陳述。
法院開庭主要分為兩個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發問——雙方就事實補充。法庭調查完成後會進入法庭辯論,優秀的法官會總結案件爭議焦點,雙方就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一般是原告先說,被告接著說,如此往復。法庭辯論完後是最後陳述,然後庭審結束,雙方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一 權利主體資格的認定
1、注冊證明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訴訟中,原告一般為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授權的發行人)。如果是前者作為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則軟體著作權人應當舉證證明其為適格的主體,證據一般為該軟體的注冊證明,依各國通例,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便產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權勿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記、注冊或其他任何類似的程序為前提,但為訴訟起見,提供著作權來源國的登記或注冊證明或出版物以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無疑為較便捷的途徑。如果是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則其應提供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權訴訟的資格做了明確約定,被許可人可以按約定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一般而言,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取得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授權的情形下或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放棄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公證與認證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明為域外形成的,為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1款對域外形成的證據要求①,該著作權證明還必須經過權利來源國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的公證及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
3、《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雙邊協議
作為著作權人的外國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該軟體著作權在本國或第三國的注冊證明書的同時,應確保其著作權的來源國與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與中國有雙邊協議,若兩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則根據其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國的法律為其著作權提供的保護,即與中國的著作權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雙邊協議中,約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則也可以受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 侵權證據的搜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l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軟體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侵權證據的收集與提供是一個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環節,由於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隱秘性與封閉性,以及軟體本身易刪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獨立收集侵權證據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他們經常藉助公證機構、法院或行政機關來調查或收集證據,所以原告提供的證據通常為公證的證據、法院訴前或訴訟中保全的證據或行政機關(如版權局)現場檢查記錄。盡管取證的成本比較高,但是這些證據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於原告自己獨立收集的證據。例如在Autodesk公司訴龍發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侵權糾紛案中,原告Autodesk公司的提供的有關被告龍發公司侵權的證據就涵蓋公證證據,訴訟保全的證據以及北京市版權局的現場檢查記錄清單。
三 實際損失與合理開支
1、實際損失
在訴訟中,原告通常把涉訴軟體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實際損失,被告的抗辯一般為市場價格並非實際的購買價格,其中的優惠部分應當排除的實際損失之外。法院在認證實際損失通常以市場價格為基準,但是如果其認為某軟體的定價過高時,其可以參照同類型軟體的市場價格,作出適當的調整。
2、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內。」
總之,開支應為制止侵權行為或訴訟而支出的,而且應合理,然後才可能為法院所支持。
四 侵權之主觀因素的考量
在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時,法庭會綜合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商業目的、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侵權方式及後果等因素,而後確定賠償數額。在所列舉的幾項考量因素中,法庭在界定是否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時,遵循的是「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的原則,若將侵權軟體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顯然使用目的為商業性的,但是若實際用於經營但無法確定是否獲利,則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了。然而筆者認為,只要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不論是否獲取了利益,都可以推定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
關於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則較容易認定,一般而言,只要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即可推定為侵權行為為「故意的」,若受到著作權人或行政機關的警告或處罰後繼續使用,其侵權的故意將十分明顯,這時,法官將極可能支持原告提出的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5. 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有哪些處理方法和注意事項
一、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1、協商
2、調解
3、仲裁
4、訴訟
二、處理合同糾紛需要注意什麼
發生合同糾紛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主體資格,法人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承擔責任。
2、特殊糾紛,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作為詐騙案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3、管轄法院,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 倉儲合同糾紛需要注意哪些
簽訂倉儲合同應符合《合同法》中關於「倉儲合同」章節的訂立規定,此外合同中還存在倉儲主體、倉儲物、保管條件等方面內容的條款和事項,故在合同簽訂中應加以注意。以下內容供參考:
一、主體方面
(一)保管人的資格
並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許可權、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許可權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二、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註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准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並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准,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准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准,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准;
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盡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准。
3、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後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並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後幾日內送達目的地。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准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存儲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三、保管條件
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里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
7. 確認股東資格訴訟和股權轉讓糾紛的區別
股東資格確權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性質上不屬於同一類法律關系,股東資格確權糾紛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股權轉讓糾紛是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公司並不參與訴訟。
在實務操作中,股東資格確認是股權轉讓的前提,如果在股權轉讓糾紛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轉讓方股東資格爭議,法院可終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也可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