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壹』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在合同的簽訂階段,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專取屬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或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並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
(1)虛構主體,編造並不存在的公司、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的;
(2)冒用或盜用他人名義,利用或使用盜竊來的其他單位的介紹信、合同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的;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無效的票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貳』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哪些行為屬於合同詐騙
一、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關於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准,法律有詳細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我國在1997年刑法中新加的罪名。合同詐騙罪定罪本質上說的是合同詐騙罪怎樣認定的問題,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犯罪行為表現,如何進行處罰,這些問題刑法中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二、哪些行為屬於合同詐騙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包括以下5種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於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於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叄』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怎樣處罰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並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肆』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內財產所有權。本容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伍』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哪些行為屬於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就是指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版即構成該罪。
《刑法權》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和處罰標准: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陸』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般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