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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7 08:19:36

① 經過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內協容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 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調解委員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書》能撤銷嗎

調解來委員會調解簽訂源的《調解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也是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合作協議中得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得區別

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管轄仲裁委員會和管轄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版
1、如果雙方在合作協議權中約定發生爭議由具體的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的,則一旦履行合作協議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只能向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訴。
2、如果沒有選擇仲裁委員會,或選擇了法院管轄的,則如果發生糾紛,應向雙方所選擇的管轄法院起訴,而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④ 為什麼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專後,當屬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⑤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委員會

第13條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
13.1 特此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回會,由每一成員答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並應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但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各成員提供機會,就與本協定的運用或促進其目的的實現有關的事項進行磋商,委員會應履行本協定或各成員所指定的職責。
13.2 委員會設立工作組或其他適當機構,以履行委員會依照本協定相關規定指定的職責。
13.3 各方理解,應避免本協定項下的工作與政府在其他技術機構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復。委員會應審查此問題,以期將此種重復減少到最低限度。

⑥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起訴嗎

從原則上講,已經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都應該履行。但是回,如果該調解決定答侵犯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法院有權撤銷。根據《人民調解法司法解釋》第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規定,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⑦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是什麼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一方不履行可以起訴法院維權的。如果是法院調解或仲裁調解協議是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詳情請來電免費咨詢。
縱橫法律網 陳奇峰律師

⑧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當事人復在合同簽訂時,制可以約定發生糾紛時解決方式,如果雙方共同選擇了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就要由當事人協議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果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只是約定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條款無效,可以事後協商管轄仲裁委員會,協商不成時,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了。

⑨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委員會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二十八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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