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書
1、只要該保證書是該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去回公證,具體可以向相答應的公證處咨詢。
2、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生效的充分條件。
3、錄音錄像等證據是我們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種類,只要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使用。
Ⅱ 保證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保證書屬於合同的一種,在法律上符合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和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等原則視為有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合同保證書擴展閱讀:
婚姻糾紛「保證書」滿足三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糾紛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看到有的當事人拿著對方寫的保證書,作為對方存在過錯、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那麼,到底怎樣的保證書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法官解析說明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稱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雙方無婚生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朱某應訴後,向法官講述了汪某婚內出軌的情節。
朱某說:發現對方出軌後,汪某曾多次保證以後再也不會,並寫了保證書,內容為「若汪某婚內再出軌就賠償朱某2萬元,並打斷其一條腿」雲雲。可保證書寫了之後,汪某再次出軌。
在這場離婚官司中,朱某認為:汪某既然寫了婚內保證書,就應該按照保證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時,朱某還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親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條,稱只要汪某按照保證書內容兌現承諾,履行義務,並償還高某1萬元,自己就同意離婚。
針對以上說法,汪某辯稱自己從未出過軌,保證書是在朱某的母親威脅下寫的,保證書中「打斷一條腿」的內容也是違法的,汪某認為自己寫下的保證書是無效的。
西固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汪某承認了出軌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賠償款,也願意償還朱某母親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給付補償款共計2.6萬元。
本案法官解析:
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出具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保證書中關於出具人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本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證書是其本人書寫,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出具該保證書時有被脅迫的情形,所以應當認定保證書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書中明確約定了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需向對方賠償2萬元,該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因此這部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打斷一條腿」這樣的約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自然是無效的。
Ⅲ 協議書跟保證書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回國家、政黨、企業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關系的契約。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Ⅳ 甲方雙方簽訂合同的同時,甲方又寫了一份保證書讓乙方簽字,此保證書是否對甲方同時具備法律效率
這要根據具來體情況來分析:
一、自所寫的保證書的內容只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與所簽合同不存在矛盾時,該保證書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仍以合同約定為准,在效力上是低於合同的。
二、所寫保證書的內容與原簽合同相矛盾的,保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所寫保證書的內容與合同內容無關,則該保證書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至於保證書的合法性就要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去判斷了。
Ⅳ 協議合同保證書之間的區別
區別:
合同或者協議,在實際使用中或訴訟中,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雖然有專的學者專門著書立說,談這方面的屬東西,但是,就我們普通人以及企業來講,不必在意這方面的問題,兩者都可以大膽使用,並不存在什麼問題。
事實上即使我們的合同(或協議)上並沒有冠以「某某合同(或協議)」的字樣,但是內容完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那麼這份東西也仍然屬於合同,相反的,即使名字叫合同,卻不具有合同所必須的內容,也不會發生合同關系的法律效力。
Ⅵ 保證書,屬於合同嗎
一個人是不能同時復訂立兩份勞動合制同的,所以嚴格說這類保證書可以視為合同的附加條款或者從合同。但是這種太過正式的稱呼我個人也不喜歡,也許只有小學興趣小組才會糾結於這種概念問題。那僅僅是一份保證書,就是如此。
Ⅶ 保證書和保證合同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內事,犯了錯誤並決心容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Ⅷ 簽勞動合同,還要必須簽「保證書」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17條第1項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因此,公司的甲方位置是空白的,以及只有一份合同,都是不合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繳納,因此社會保險的條款也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無權以各種形式逃避其所應承擔的繳納保險責任,採用保證書的形式來消除自己承擔的保險責任,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3、簽訂勞動合同,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公司的做法已經明顯違法,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即使你簽訂了這個合同,也完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5、你手裡沒有合同,但是只要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能夠舉證什麼時候開始工作、什麼時候拿的薪水就可以。勞動行政部門會要求公司出具你們簽訂過的唯一的合同,所以這個你不需要擔心。不過你簽訂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查每個條款。
6、完全可以勝訴。
7、盡量在未簽合同之前維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