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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侵權責任法

發布時間: 2021-01-07 14:58:17

1. 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說明了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第1254條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出完善,破解高空拋物行為「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連坐尷尬局面。《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了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人員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民法典》第1254條雖然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立法思路,但也進一步明晰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新的變化如下:
第一,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居民從建築物向外拋擲物品,不僅不道德,更是違反了法定義務,這給所有人都提出了一個明確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確補償人具有追償權。「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相當於承擔墊付責任,而不是以前《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連坐」責任,在承擔補償責任後對侵權人享有追償權。原來高空拋物案件處理中的難點,主要是確定被告的難度較大,絕大多數被告既無過錯,也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但卻被判決承擔責任。於是,很多無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決,也不會主動履行判決,社會效果不好。
第三,明確建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建築物管理人是指建築物的管理者,即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他們對建築物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防止高空拋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發生;若管理不當,致使建築物的附屬部分墜落,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四,新增公安機關調查等義務。發生高空墜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確定侵權責任人。立法專家楊立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條規定實際上就是要求採用刑事方法解決,只有在動用偵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拋物行為人的,才可以適用本條規定的責任認定規則。相信偵查責任到主體下,更有利於侵權人的偵查。

2. 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居於什麼地位

民法典是來我國法律體系源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我國的基本法之一。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作為一系列復雜社會因素促成的產物。

具有其深刻依據,且不可逆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以現代化的法律促成並維護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歸選擇。





(2)新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擴展閱讀: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嗎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釋義之第一章第2條 適用范圍
法條內容: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於侵權人的責任以及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規定,但一部侵權責任法解決不了所有民事侵權問題,世界上也沒有一部侵權責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權內容。因此,首先要解決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即哪些權利和利益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哪些侵權責任問題由侵權責任法調整。
一、國外關於侵權責任法適用范圍的立法模式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爭議很大,國外民法典的規定也有較大區別,大陸法系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分別規定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是大陸法系的典範,對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響,但兩者誕生於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人的任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該行為發生之人應當賠償損害。」第1383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還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負相同的義務。」第826條規定:「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故意對他人施加損害的,行為人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有三個不同點:
第一,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作了概括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第1383條有兩條規定,但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因過錯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責任。日本就是用一個條文作了規定,其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沒有做概括規定,而是在第823條、第826條規定了三種侵權形態:一是規定侵害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等,對侵害權利的要承擔責任;二是違反保護性法律的,即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造成損害的。
第二,《法國民法典》就侵害的對象沒有區分權利和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都要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區分侵害權利和侵害利益,設定了不同的侵權標准。
第三,《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時有關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採用「一元論」,但法國法院實務中採用的歸責原則是「兩元論」,即區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和實務上絕大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只有動物管理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他無過錯責任由特別法規定。法國法中的無過錯責任由《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和特別法的規定共同組成。在法國,有關侵權行為的特別法比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國,特別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於《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不需要制定那麼多特別法。
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
在充分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考慮到與現行法律的協調一致,本條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其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
1.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確其保護對象的范圍,與其他法律相比,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的范圍更加寬泛,也就更容易產生爭議。對於如何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盡可能詳細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各種權利和利益;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取抽象概括的模式。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前一種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方便,但詳細列舉難以窮盡,難免掛一漏萬;後一種做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能夠適應未來侵權責任發展,但對於其具體范圍容易產生分歧,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最終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本條第一款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訴諸侵權責任法。第二款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涵,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民事權益。根據本款規定,民事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3)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4)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5)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權。
(6)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權。
(7)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
(8)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9)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10)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權利。
(1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3)著作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和,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4)專利權。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獨占權。
(15)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核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
(16)發現權。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17)股權。股權是指投資者因投資於公司成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根據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自益權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包括資產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指股東基於全體股東或者公司團體的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章程及賬冊的查閱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等。
(18)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9)其他人身、財產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有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考慮到民事權益多種多樣,立法中難以窮盡,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有新的民事權益納入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2.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保護程度和侵權構成要件上沒有作出區分
侵權責任法要不要區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設定不同的侵權構成要件,存在爭議。有的意見認為,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民事中的地位不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有嚴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等情況下,才有必要對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提供侵權責任法上的救濟。建議侵權責任法借鑒德國模式,根據侵權行為的對象是民事權利還是民事利益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保護標准和侵權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最終沒有採納這種意見,主要是考慮到權利和利益的界限較為模糊,很難清楚地加以劃分。對於什麼是權利,意見紛紜。從權利的內容上看,對於權利的具體內容,有支配說、利益說和結合說幾種觀點。結合說是目前的通說,認為「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落腳點實際上還是利益,很難把權利和利益劃清楚。從權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確規定某某權的當然屬於權利,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某某權而又需要保護的,不一定就不是權利。而且,權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有些利益隨著社會發展糾紛增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原來認定為利益的轉而認定為權利,即將利益「權利化」。德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的司法實務都存在這種情況。所以,侵權責任法沒有進一步區分權利和利益,而是統一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教||育網整理
3.侵權責任法不調整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違約責任問題,因此違約責任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大多數意見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當然,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方式等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4.侵權責任法調整的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僅調整過錯責任,還是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是採用「一元論」還是「兩元論」。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應該採用「兩元論」。中國在21世紀制定侵權責任法,如果僅僅規定過錯責任原則,肯定是錯誤的。首先,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5.行政侵權責任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沒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侵害民事權益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也有爭議。有的意見提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將這一條的內容納入到侵權責任法中。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從其他國家的立法歷史上看,以前,國家賠償包含在民事賠償里,目前有些國家還是這樣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的國家單獨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專門調整行政侵權和刑事賠償。我國1994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行政侵權責任。理論上看,國家賠償法應當是民法的特別法,但隨著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發展,在一些重大問題上與民事賠償存在差異,比如歸責原則、賠償程序、賠償標准、救濟途徑等。這些重大問題與民事賠償相比較,是共性大,還是差異性大,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侵權責任法既沒有明確行政侵權責任包括在侵權責任法里,也沒有明確將行政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法中排除出去。

4. 為什麼要制定侵權責任法有民法通則了還不夠嗎

侵權行為雖然在民法體系中有間接性的規定,但是還不完善,且侵權行為責任體系相當龐大,民法不足以囊括,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對維護受害方是很有保障的

5. 因買賣合同糾紛所引起的侵權責任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這個就應該到有關法律部門去咨詢一下,怎麼辦?進行。這種。合同糾紛的問題。

6. 民法典的實用版和實用問題版有什麼區別

民法典的實用版:大約重量:470(g)。實用問題版:大約重量:900(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用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用問題版)》主要不同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用問題版)》多了以下內容:

1、重點條文註解:對重點條文根據釋義、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精煉、准確的解答,為理解、適用民法典的條文規定提供實用的參考。

2、關聯法規收錄:收錄常用的法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電子版免費閱讀使用,並持續更新),為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提供實用的依據。

3、實用問題解答:結合生活實踐提煉法律適用問題,並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解答,為處理法律事務、解決法律問題提供實用的解答。

4、實用工具文本:提煉法律知識圖表,並收錄常用的法律文書(合同)範本,為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提供實用的工具"。

(6)新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擴展閱讀

立法經過: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並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7.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哪個的效力高

侵權法屬於新法,同時屬於特別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專,侵權法效力優於民法通則屬,即民法通則規定與侵權法沖突的條文自侵權法實施之日起自動失效。
注意:侵權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則的一個部門。理由如「蘇州錦綉江南」所述:「我國目前還沒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則其實相當於民法典的總論部分,侵權責任法相當於民法典裡面侵權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國的刑法典進行理解。」

8. 侵權責任法的意義

《侵權責任法》主要解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所引發的責任承擔問題。所謂民事專權益,是指生屬命權、健康權、用益物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該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們維權的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和「行動指南」。對網路侵權、產品質量、醫療糾紛、動物傷人等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侵權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形成諸多亮點。對保障人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9. 侵權責任法在未來是否成為民法典獨立編

首先說說概念。侵權行為法,是指對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予以制裁以及對其損害後果予以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次講講重要性。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建立與完善侵權行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場經濟基本的法律規則的需要。發展市場經濟需要對財產權進行全面與充分的確認,這就迫切地需要有相應的侵權法對財產權提供更充分的保護。侵權行為法越發達,就表明一個國家的法制越完備。舉個例子說明一下:進入二十一世紀隨著高科技產品以及互聯網的發達,會對個體的隱私權等構成威脅。這就特別需要完善侵權行為法。因為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應走在權利之前,因此,專為救濟私權特別是專為救濟絕對權而出現的侵權行為法必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再次說說我的觀點,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民法典。我認為侵權行為法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將成為一編,與債法分離。但這種分離不是完全的分離。

現代社會發展及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已使侵權行為法所保障的權益范圍不斷拓展;其在傳統債法體系中所負載的功能顯然已不足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因此,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成編是完善我國民法體系的重要步驟,也是侵權行為法得以不斷完善發展的重要條件。侵權行為法要獨立成編的原因如下:

一、注重債的關系的個性,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傳統民法中的債法體系是基於債的各種發生原因建立起來的,債法規范的對象為債之關系。然而,債的發生原因是紛紜復雜的,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所以,債法表面上富有體系性,但實際上該體系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大陸法的債法體系雖然注重了各種債的關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種債的關系的個性。

毫無疑問,債的某些一般規則是可以適用於侵權之債的,如有關連帶之債、按份之債的規定可以適用於侵權責任,擔保之債也可以適用於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然而,大量的債的一般規則,是針對交易關系設定的,不能直接適用於侵權責任關系。具體表現在:

(1)侵權法歸入債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侵權行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可以適用債的一般規則,但是這種做法卻忽視了侵權責任與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不同。違約責任允許締約方自行約定,侵權責任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從性質上看,一般債務關系主要具有補償性,不具有懲罰性。對於侵權損害賠償而言,在受害人因他人侵害人格權而蒙受精神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制裁性。

(2)違約責任賠償范圍由法律規定的可預見標准進行限制,違約方在締結合同時可以預見或應當預見違約造成損失的范圍內進行賠償。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合同是交易關系的反映,允許締約方自行約定違約責任,可以使締約方對風險與責任進行合理預測,盡量降低風險,鼓勵交易。對於侵權損害賠償來說,則沒有賠償范圍的明確限定,只要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都應由侵權行為人負責賠償。因此,「契約法上的賠償有別於侵權法上的賠償。法律不要求違反契約者對其違約行為的所有後果負責,而侵權都必須對其行為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3)一般債務可以抵銷,侵權之債則不能抵銷。如果允許其抵銷,就意味著法律承認債務人實施的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行為具有合法性,這顯然與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質不符。

(4)違約責任可以代位行使和轉讓,這有利於鼓勵流通,刺激財富增長;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和代位行 使,應作具體分析。對於因侵害財產權所生的債權一說,此種責任的轉讓並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以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對此作出了肯定。而對於侵 害人格的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應禁止其代位行使和轉讓。

(5)關於免責條款的設定。對合同債務而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以限制或免除未來的合同責任,這是其合同自由的組成部分。然而對侵權責任來說,當事人不得隨意設立免責條款而免除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

(6)關於經濟利益對責任的影響。由於合同關系乃是交易關系,因此合同義務的確定和違約責任的認定要考慮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例如,無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輕於有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確定責任要考慮利益關系。而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賠償范圍的確定來說,不能考慮各種利益關系。

(7)關於債的履行規則,主要適用合同之債,對侵權之債是很難適用的。因為合同之債中履行的數額和具體義務是事先確定的,而侵權之債的履行數額是事先不確定的。如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則實際上已經轉化為合同之債。如果由法院判決確定,則當事人不是履行債務,而是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二、為了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提供充分補救,需要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

在傳統大陸法系民法中,將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為損害賠償之債,從而納入債法的調整范圍,其優點在於:因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關系 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適用債法的規則,通過運用債的概念涵蓋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對法 律關系的類型化與抽象化思考,從而保證了邏輯的嚴密與條文的簡約。

然而,在侵權法領域,損害賠償作為責任形式並不是萬能的。 應當看到,損害賠償責任是針對侵害財產權而產生的責任形式,然而現代民法的權利體系已經非常宏大,不僅包括各種財產權,還包括了形式多樣的人格權以及人格 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形態——知識產權。而侵權行為法的保障范圍也相應發展:從主要保護財產權向對人格權、知識產權等的保護不斷擴張發展。多種侵權責 任方式的採用,既實現了侵權行為法本身應當具有的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制裁不法行為等多方面的功能,同時,也對遭受損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補救。責任形式的多樣性是侵權行為法發展的必要結果,也是現代侵權行為法的一個重要特徵。

如:1。損害賠償不能代替恢復名譽的補救方式。

2.損害賠償不能代替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

3.損害賠償不能代替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

4.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並非必然的結果,或者即使存在前述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也可能不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只是要求採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補救方式。

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就是要採用多種責任形式建立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民法是以民事權利為核心構建的,但沒有責任保障的權利並非真正的權利,沒有完整健全的責任體系也就沒有完整健全的權利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突破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思維模式,從內容豐富的責任形式來考慮問題。

三、對類型復雜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作出規定,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反對 侵權法獨立的一個主要理由是,侵權法關於過錯規定的一般條款涵蓋了侵權法的大部分內容,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在現代社會,一般條款之所以不能代替各種具體侵權行為的規定,一般條款與大量有關侵權行為的形態和責任的具體規定的結合,是侵權法的發展的必然趨勢。既然一般條款的模式不能構建整個侵權法,而且必須大量列舉各種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因此,侵權法的內容是非常豐富復雜的,在此基礎上獨立成編也是順理成章的。如果我們不採用一般條款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僅僅通過一般條款來代替大量的具體規定,必然會出現兩方面的結果:一是必須通過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來彌補一般條款的不足,這並不一定有利於侵權法的 完善。在我國,大量單行法都涉及侵權法的內容,而且不少都超越了立法許可權;許多提法極不規范,例如對侵權責任採用責令賠償,實際上已經轉化為行政責任,關 於不可抗力等的基本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不同於基本法的表述;有一些限制賠償等帶有明顯部門、行業保護的規范,理應廢止;但也有一些特別法經過多年來的適用, 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必要將之上升為民法典侵權法中的規定。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民法典的制定,按照侵權法獨立成編的模式將那些已經成熟的有關侵權 法的規則上升為法典的內容。二是,如果僅僅通過一般條款來代替大量的具體規定,就必然要藉助於法院通過判例和司法解釋來確立內容十分豐富和復雜的侵權法的 規則。而在我國目前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仍然不高,迫切需要立法為侵權案件提供依據的情況下,這顯然是不適當的。

四、為保障法官處理侵權案件時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侵權法獨立成編不會導致不合理限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反它正是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的必要途,在一般條款之下,對特殊的侵權行為採取具體列舉的方式,有助於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侵權法主要是裁判法,因此在一般條款之下,對特殊的侵權行為採取具體列舉的方式,具體規定各種特殊侵權的規則、為裁判提供依據是侵權法應有的功能。

1.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

2.保障司法裁判的統一。

3.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4.符合我國法官素質的需要。

五、維護民法請求權內在體系的和諧,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構建這樣一種完整的侵權行為法體系,必須處理好侵權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1.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後,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就表明了在侵害物權的時候會產生責任競合的情況,責任競合的本質是同一種行為導致多種責任形式的產生,但由於這些責任形式之間沖突,因此須由受害人對責任進行選擇。

2.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後,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並不會破壞民法內在體系的和諧。

3.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後,在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十分有利於對各種新型財產利益的侵害。

六、完善民事責任的救濟體系,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建立統一的侵權法,就可以在民法框架中為人們提供統一的救濟模式。發展出多重的責任形式才能對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濟。

七、順應兩大法系融和的世界趨勢,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大陸法系採納一般條款的規定,採納單一的有限制的歸責原則。而在英美侵權法中並沒有採納。在英美法中,侵權行為法在相對獨立的同時,與財產法、合同法等發生密切聯系。借鑒英美侵權法的經驗實際上意味著將大陸法和英美法的經驗有機的結合起來,這是完全符合現代法治的需要的。

侵權法的獨立並不意味著全盤接受英美法的體系,一方面,我們仍然要採用一般條款和對歸責原則的列舉性規定, 另一方面,在構建侵權行為法的同時,也要保留債法體系,也就是說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仍然是債法的一部分,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一些規則仍然適用債法的規定,例如按份之債、連帶之債仍然要適用債編。債權制度也使侵權法與民法的其他部分構成了完整的聯系。

10.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區別及原因

一個在前一個在後,不同的地方以後面那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為准。原因就是因為新修訂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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