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聘用合同
Ⅰ 事業聘用制的聘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專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屬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可簽訂期限相對較長的中長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10年,如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單位應與其訂立。
Ⅱ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
區別在於:適用主體不同、特點不同、種類不同。
1、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2、特點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單一性、諾成雙務;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3、種類不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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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Ⅲ 聘用協議和聘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專勞動者簽定勞務屬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系。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希望採納
Ⅳ 聘用人員工作10年可以是長期合同嗎勞動法對這些有什麼解釋呢
聘用人員工作10年在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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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Ⅳ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限是多長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Ⅵ 國有公司與員工簽上三次勞動合同就會長期聘用嗎
公司是跟工員工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Ⅶ 長期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1、待遇不同。
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扣除社保專之後,會更低。
正式屬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而且工資較高,還不繳納五險,退休後的待遇也不錯的。
2、工作許可權不同。
合同工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只能是協助執法。
正式工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招聘方式不同。
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用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4、含義不同。
合同工就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當然可以是和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公立醫院,前者應該屬於事業編制,後者屬於企業編制。
正式工這個稱謂並不規范,一般可以理解為正式編制職工,也可以理解為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
Ⅷ 勞動法有沒有用夠多少年就要長期聘用啊
一、沒有時間設定; 二、下列清醒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連版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權同的, 2、工作滿十年的; 3、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追問: 滿十年 怎麼了 能詳細點么?? 回答: 一、滿十年: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聯系工作滿十年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他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 追問: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 回答: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指「長期聘用合同」
Ⅸ 聘用合同制正式員工是什麼意思
勞務派遣制不是正式員工(屬於派遣公司),聘用合同制正式員工是正式員工。
首先聘用合同制正式員工是指與事業單位以合同的方式確立了人事關系的員工。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服務年限也由合同約定。
聘用合同中的個人(在聘用合同中稱為受聘人員)僅指通過聘用合同與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外)建立聘用關系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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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
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區別
區別一,本質不同,聘用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
區別二,主體不同,聘用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
區別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系;
區別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