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❶ 約定採用書面合同而並未簽訂,一方履行主要義務為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嗎
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回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答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由此可見,即使雙方約定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才能成立合同,但是只要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另外一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❷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沒有簽訂,法律效力如何
對於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借款人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保證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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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方式
簽訂合同使用口頭和書面形式。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主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
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❸ 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嗎
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回式,除非是法律規答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❹ 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訂立書面合同的意義有哪些
訂立書面合同的意義在於:
1. 是合同成立的證據
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內證明,提供證據,包括容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為無效。
2. 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為條件的。但在有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卻成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門,如以分散的函電為依據,將給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買賣雙方不論通過口頭,還是信件、電報磋商在達成交易後將談定的完整的交易條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個書面文件上,對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❺ 合同必須書面訂立嗎,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口頭也可以進行合同約定,但口頭約定隨意性太大,容易曲解和忘卻,從而導致糾紛,所以合同就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樣在履行合同時就可以隨時參照合同檢點自己的行為,使之嚴格按照合同辦事
❻ 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復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制。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除非是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