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合同
⑴ 支付寶賠審審議投票規則是什麼
1.首先,保險公司賠不賠,不是由「陪審員」投票決定,是有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根據出險情況是否滿足所投保的保險合同理賠條款來進行的。
其次你說的的這個所謂的「陪審員」機制是目前在支付寶保險板塊的一個「寶貝守護計劃」里作為平台調解機制用來解決用戶和保險公司的爭議,這樣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國內尚屬首次。
2.那什麼是「賠審團」?
賠審團機制就是在支付寶平台加入寶貝計劃保障,保險機構核賠過程中,理賠申請人就案件初步理賠意見與保險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申請人要在線請求賠審團來審議。賠審團」機制的運行和維護由螞蟻保險平台負責,「賠審員」是由對應險種的用戶自主報名,經過考試篩選之後,才能獲得對應的資格。「寶貝守護計劃」賠審員的徵集過程中有12萬父母參與報名,最終2萬余名獲得賠審員資質認證。
3.賠審團機制的實踐:
由於這樣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國內尚屬首次,目前能看到的有兩起記錄,一個是2018年3月26日,一個是2018年4月13號,兩起理賠都是關於白血病的理賠。
第一例是在3月29日,5000餘名來自各行各業的「賠審員」在閱讀了病例、血液檢查報告、投保說明書之後進行了投票,24小時內有76%的賠審員選擇了「不予理賠」,主要原因是已知曉病情但仍投保,最終不予賠付,但是相關方面聯合公益組織對該兒童啟動了愛心救助行動。
4.賠審團機制好還是不好?
因為目前我國保險行業都存在理賠獲賠難、糾紛多、調解麻煩等問題,賠審團機制的應用,一方面會大大提高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理賠的用戶體驗,另一方面也將打破保險公司說了算的理賠現狀,讓消費者獲得更為平等的話語權,可以在透明、公開的環境下解決爭議,對國內保險業理賠規則帶來全新的變革。
但是,理賠之所以有諸多問題本質就是保險「合同內容」與「人情世故」之間存在矛盾。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解釋和調解,但「賠審員」制度的引入是否會打破「合約精神」,讓「人情」大於「理法」,這都是值得大家關注的。
⑵ 投票存在刷票行為犯法嗎面對對方刷票證據主辦方視而不見不聞不問,該找誰投訴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內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容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刷票行為屬於一種欺詐行為。2、按照合同法上的規定,主辦方對於這種刷票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這個合同的。3、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提示:誠實守信是合同法追求的目標,人人應該遵守。
⑶ 通過招投標選聘的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好需要業主大會投票嗎
如果是通過招標選聘的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是需要物業主大會投票的,畢竟物業是服務小區業主的,所以需要業主同意。
⑷ 村委會與我簽訂水庫承包合同,法院說合同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商議或者投票通過,判了合同無效,我該怎麼
浙江孫律師:
首先,本案已經過二審終審,當事人只能申訴而不能再上訴。若申回訴的,再審的可能性不大。答
第二,本案中,因村委會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故村委會存在賠償義務,應當在違約金範圍內予以賠償。(以村委會為被告,提違約之訴)。
第三,承包人可以就水庫進行盈利,但其對水資源無所有權,在不妨害其經營的情況下應當放水。
第四,b的行為不導致你喪失投標人資格。
⑸ 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續聘合同,只在小區公示未投票,是否有效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你的描述業委會牽頭已經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你可能沒有參加,只要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占建築面積一半以上、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投票權佔一半以上同意,以投票的方式通過了續聘原物業公司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有約束力,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執行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完全合理、合法、合規,到政府部門備案也沒有問題,而且業委會把合同的全部內容公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不公開,業委會已經做得非常透明了,接受了小區廣大業主的監督。關於公共收益分成的比例的改變是由於物業公司的運行人工成本每年在增加,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一直沒有增加,物業公司已經無利可圖甚至可能虧損,物業公司的合理成本賬目已經通過了業主大會的認可,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為了不增加業主的負擔,只能犧牲一些公共收益來補貼物業公司管理成本經費的不足,如果業主大會不讓步,物業公司可能不會繼續管理你們小區不同意續簽合同,合同的簽訂本來就是雙向選擇的事情,如果換一家物業公司,新的物業公司在合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根據服務要求經過成本測算未必會接手你們小區,況且新物業公司與業委會關系不一定磨合得好,用熟不用生,換物業公司未必是好事,可能物業服務會越來越差,可能會造成沒有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這樣的案例我國屢見不鮮,權衡利弊我認為你們小區的業主大會、業委會做得非常好,《物業服務合同》真實有效。
⑹ 物業與業委會簽合同沒有經過投票表決。合法嗎
1,如果經過業來主大會審議合源同後,業委會再同物業簽署的物業合同有效。業委會是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的意志。業委會簽署的合同對全體業主都具有法律效力。
2,未經業主大會審議,合同有效,但業主可以提出質疑,必要時可以要求業委會的予以公開解釋,或召開業主大會重審合同。
⑺ 物業合同需要業委會投票表決嗎
那要具體看是什麼性質的合同了,如果對小區業主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不僅要業委會通過,也必須經得小區大部分業主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