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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買賣糾紛一案

發布時間: 2021-01-07 23:09:19

1. 買賣合同糾紛賒案多少金額值得打官司

經濟糾紛案抄件的訴訟費用,是根據涉案標的(爭議金額)多少確定的。一萬元以下按件計算,為人民幣50元整。一萬元以上,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具體可參閱《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如下規定: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 買賣合同中產生質量糾紛,怎麼辦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2)合同買賣糾紛一案擴展閱讀:

檢驗期間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並按約定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調試後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後,並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於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系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並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准、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於各期間之間的關系並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3. 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還不出錢怎麼辦,能被判刑嗎

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如果有法院判決,可以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甚版至是列入失信執行權人。判刑要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針對這里拒不執行是要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4.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介紹: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元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後,簽發一張23000元轉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於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待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連帶清償這筆欠款。
另查,B公司於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佔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佔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現已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現處於停業狀態。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公司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該筆債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裁判要點]:
B公司二股東李某、張某濫用B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採取欺騙手段,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損害原告利益,應揭開B公司法人的面紗,否認B公司法人人格,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二被告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的規定。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指公司及其股東雖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股東為迴避其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第三人權利和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基於立法政策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有權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其特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該法理承認公司法人資格為前提條件;第二,該法理僅在某一特定、具體法律關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具有個別性、相對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效果僅及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及於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本案中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資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經工商登記,二股東注冊資金50萬元,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欺騙原告,原告與B公司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交貨,B公司的操縱者股東李某、張某,明知B公司帳上無足額存款,仍要發貨並簽發轉帳支票,利用B公司企業法人人格和自己股東特有條件,欺騙其相對當事人原告,違反雙方的約定合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損害的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業法人人格這個面紗,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採取的手段具有欺騙性。如果僅要B公司來承擔責任,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然後躲在B公司後面操縱的被告李某、張某卻因規避法律而不用承擔責任,於情於法相悖。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處理時應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揭開B公司的面紗,讓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的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B公司雖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由於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張某應當對B公司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甲公司與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民訴題

B、C、D都錯
A該種情況比較模糊,但是,他後面既然點出了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就應該版是正確的
B陪審員適用權
C證人不存在迴避的情況,在證規則里有證明力的說明和審判人員證人身份優先原則作為補充
D審判員的迴避由庭長決定

6. 同一原告和被告的幾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可以並案起訴

您好,共同訴來訟的情況符源合。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並,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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