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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間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0 12:46:57

❶ 居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居間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對於房東的違約,既然上面關於違約的賠償,那麼你就可以搜求賠償。

2.關於銀行利率的上浮,這個是硬性條件,不能怪房東的,這個也可以算作不可抗力范疇之類。

3.如果你想買他的房子的話,關於你對房東違約的申訴,倒不如讓房東快快辦理好還款手續來的好。那假如你不想買了,有權利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1)中介居間合同擴展閱讀:

一、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二、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三、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個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四、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五、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准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❷ 我是買房,居間協議不想繼續進行了,要賠中介錢嗎

與房產中介公司之間成立合同關系,你方的義務是支付中介費用,中介公司的義務是提供中介服務(具體見合同約定)。

如果你方「不想繼續進行了」可能會構成違約,要看與中介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中介居間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❸ 房產中介服務費糾紛:我和中介業務員簽了居間合同,中介和我一開始就口頭說好中介費了(5000元),但

問:房產中介服務費糾紛:我和中介業務員簽了居間合同,中介和我一開始就口頭說好中介費了(5000元),但居間協議中寫的中介費是房價的1%,中介說1%的費用是寫給公司看的,不是真實的,因為這個中介屬於加盟的,居間合同裡面的1%不能改,否則公司通不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居間人負有下列義務: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要為委託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❹ 急,房子賣給了沒有簽居間合同中介的買家,我需要支付已簽居間合同的中介費用嗎

你同中介簽合同的,成功賣掉了,不須要付中介費,中介費由買家負責付費的,

❺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二手房的居間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合同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❻ 中介服務協議

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受託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准) (院校中文名稱)留學,就讀 專業,留學類別屬 (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第二條 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包括 、等。支付方式為 。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受託人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3.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留學層次 (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受託人應當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協助和指導委託人准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代為委託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受託人指導或為委託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受託人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 年 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簽發的錄取通知書與委託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等不一致),受託人應當在 年 月前,向委託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5.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准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准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簽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 1.如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受託人收取委託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為委託人開具有效發票。 3.受託人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委託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為有效發票。 4.如受託人代委託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5.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 第十一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受託人和委託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受託人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應向委託人退還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在 年 月前,負責追回(或先行給付)委託人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第十五條 受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除全額退還中介服務費外,還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的人民幣,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委託人。 第十六條 受託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委託人要求繼續履行,受託人應負責在 年 月前為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並向委託人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 第十七條 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辦法處理: 1.委託人已向受託人提供入學申請材料,受託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該材料, 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受託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託人入學申請材料,委託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3.委託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4.受託人尚未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委託人簽證申請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5.受託人已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了委託人申請簽證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二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五條 如委託人未委託受託人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委託人(簽字): 受託人(蓋章): 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參考文獻: http://news.xinhuanet.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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