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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履行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8 02:12:15

⑴ 法院什麼情況下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近年來,大量的合同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涌現。

在一些諸如貨物回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答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為此一方訴至法院,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會做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

判決生效後,一方或雙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⑵ 判決生效後雙方達成還款協議但被告未履行協議。請問還款協議是否有中斷執行時效的效力

雙方私下達成的《還款協議》不會引起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

如果此前已經申請的了執行的,可以恢復執行; 如果以前沒有申請執行的,如果沒有超過從判決生效計算的二年,可以提出執行申請。如果已經超過申請時效了則不能申請執行了,但可以這份《還款協議》為新的事由,另行起訴,訴訟時效從該協議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的次日計算。

(2)判決履行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⑶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內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容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當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當事人可以主張繼續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來,繼續履行是有條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實上能夠繼續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適於強制律師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三是債權人要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法院一般還要求買方已經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餘全部房款,如果是銀行貸款買方而貸款尚未審批通過的且買方又無力自行付清剩餘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繼續履行的訴請。

⑷ 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是按原合同履行嗎,還是按判決

可以的。但是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不能夠繼續履行。(履行不能以及繼續履行費用過高。)

⑸ 法院判決協議欠條是有效的,但對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1、你可以申請強制抄執行。
2、你可襲以每兩年申請一次,因為現在申請執行期限是兩年,兩年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全力。
3、執行不用預交執行費。基本上你沒有費用。
4、不知道你所說「2010年8月和今年2011年8月案件都在審理中」是什麼意思。依照法院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起算可申請執行期,兩年。

⑹ 和解協議履行與一審生效判決執行之間的關系問題

若二審復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制協議並由法院製作和解書,一審判決可視為撤消,法院應執行二審判決。參照我國對於調解書的規定,即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和解書的同時,原審判決視為撤銷。
若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未讓法院製作和解書,若是雙方當事人有一方違反了和解協議,法院有權執行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沒有要求法院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屬於庭外和解,沒有賦予強制執行力,導致一審判決沒有被遮斷產生既判力。

⑺ 關於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達成協議,又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後不履行,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仍然按照原判決書執行。調解書後沒有申請執行,達成協議又不履行的話只能申請強制執行,按原調解書申請執行。不用對該協議另行起訴,後來協議不履行扔具備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7)判決履行協議擴展閱讀

判決書生效時間: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

⑻ 法院判決後又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不履行怎麼辦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抄書後不履行,襲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仍然按照原判決書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⑼ 不宜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繼續履行的主要是非金錢債務,在出現有下列情形時不宜判決繼續履行(繼回續履行無意答義):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或者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等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主要是基於人身信賴關系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合夥、僱傭之類的合同
3.履行費用過高,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⑽ 判決書生效後達成庭內和解協議後能否或者什麼情況下再執行原判決書

判決書生效後,原審判程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0)判決履行協議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的特性:

1、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2、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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