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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1-01-08 04:00:40

⑴ 工傷認定的管轄權歸哪裡

在安徽桐城做工傷鑒定完全合乎國家法律之規定,法律是認可的。具體的工傷認定的管轄權是安徽桐城當地的社會勞動保障局裡的工傷鑒定部門。每個地區應該都一樣的,我們這就是這樣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⑵ 如何解決工傷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與用人單位來發生爭議,是勞自動爭議,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⑶ 工傷案件可由工傷發生地法院管轄嗎

你如果是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到原單位所在地先認定工傷,根據規定享受回待遇即可。如答果是民工,在事故發生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⑷ 工傷打官司是在公司當地還是回老家

勞動仲裁管轄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⑸ 工傷糾紛是否屬於公安局管轄范圍

公安局只對有刑事或對治安條例案件進行偵辦,你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所以可想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合同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已經規定了勞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你可能需要先按勞動合同中指定的地方提起勞動合同仲裁。一般都是指定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

⑹ 工傷訴訟管轄怎麼規定,應該向工傷地法院提起

先去當地的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不成才可以去起專訴。

《勞動爭議調解屬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⑺ 工傷認定的管轄

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⑻ 想問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權哪個機構負責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⑼ 工傷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

你如果是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到原單位所在地先認定工傷,根據規定享受專待遇即可。如果屬是民工,在事故發生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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