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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1-08 05:10:04

1. 簽訂合同時,如何預防防範風險

1、建章立制
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從組織機構、管理規章層面進行規范。對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法》培訓,特別要對經營活動中經常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和經營管理層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合同意識,掌握合同法律制度,並自覺地運用到企業的經濟活動中,使企業從被動地應付和處理合同糾紛轉到主動地預防合同糾紛,而增強企業的應變﹑發展和競爭能力,避免經濟損失。
2、嚴把合同簽訂關
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對資金數額巨大﹑產權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產經營合同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和鑒證手續,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完備性。
3、要強化履約意識
合同一經承諾,即具有法律效力。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況,通過建立合同檔案和合同報表制度,及時總結合同管理中的經驗教訓,提高防騙反詐能力。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適時運用撤銷權﹑變更權和不安抗辯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對違約行為要及時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合同欺詐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盡量減少和避免損失,並請求有關部門予以打擊。
二、合同風險防範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審核、簽定、管理等各個環節中,均可以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採取相應合同風險防範措施,防止在企業合同方面出現風險。措施包括:
1、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2、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
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3、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對合同性質要了解,不要由於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4、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
5、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合同條款「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6、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7、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8、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9、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南京市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10、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准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2. 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怎麼預防

1)企業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訂立前,應當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
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2)企業應當根據協商、談判等的結果,擬訂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一般由業務承辦部門起草、法律部門審核。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特殊合同應當由法律部門參與起草。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合同文本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3)企業應當對合同文本進行嚴格審核。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文本,應當組織內部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4)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
正式對外訂立的合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加蓋有關印章。授權簽署合同的,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
·屬於上級管理許可權的合同,下級單位不得簽署。
·下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署涉及上級管理許可權的合同,應當提出申請,並經上級合同管理機構批准後辦理。上級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單位合同訂立、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經編號、審批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後,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6)企業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國家機密。

3.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風險,如何預防該合同

您好:
一、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風險
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
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於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急於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讓步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乙方承擔的風險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對乙方承擔風險的條款規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該工程變更的費用總額當超過合同總價15%以上時,甲方對超過的部分應給予補償。顯然,乙方若遇到變更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損失合同總價的15%。反之,當該工程變更較少時,乙方將會有較高的盈利。又如,某合同中規定,乙方采購運進場地的工程材料,必須經甲方工地代表認可後方能用於工程。在這里「認可」沒有明確的標准,甲方代表可能會以此條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檔次,使乙方支付較高的材料費。
(二)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
某合同中規定每月20日支付上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但因甲方資金籌措受阻,連續三個月拖欠工程款。乙方為了工程的進度不受影響,墊入了大筆資金。但由於合同中沒有具體寫入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處罰規定,導致乙方向甲方對墊支資金利息的索賠失敗,蒙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類似情況在當前合同中並不少見,有的合同中只規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但沒有規定出具體范圍和違約(沒有按時提供)的處罰條款。
(三)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
某工程合同中規定,從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場地之日起15日開工,並按實際開工日計算工期,而後乙方應負延期一切責任。該工程合同開工日為1997年4月25日,由於場地搬遷碰到難題,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備開工條件。基礎工程因地下室面積大,正趕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度緩慢。當乙方想起應提出索賠延期時,因合同簽定的條款對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賠無力,乙方只好自費趕工,避免拖期受罰。
二、如何預防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
(一) 簽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風險是屬於不確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願意簽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減少工程施工中的風險損失,獲得更多的利潤。對於承包工程的乙方來說,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的評價:
1、合同的條款、內容要完整、全面。對自己比較有利或比較優惠的條款都已明確表達,不會使對方發生誤解。
2、合同價格較高,如在正常管理狀態下,施工應有較好的盈利。
3、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沒有苛刻一方的單方面約束條款。
4、合同內容條理清楚,責權分明,前後一致,概念准確,執行中不易產生爭執。
5、合同風險較少,甲方承擔的風險較多或對某些風險明確了乙方承擔的責任等。
但由於合同是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許多對自己單方面的意願在合同談判中並非都能夠實現。所以要簽定一個有利合同,必須從制定投標報價、深入了解工程情況開始,盡可能掌握簽定合同的主動權。安排精明強悍有經驗的合同人員進行具體談判,分析合同條款中各種可能情況下的不利因素。採取對特殊問題單獨談判的方法,逐步達到簽定對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標。
(二)處理合同風險的對策
合同中的問題和風險總是存在的,不可能絕對的完美和均衡。有利合同的簽定,不可能完全杜絕風險的發生。合同一經簽定,即使對自己非常不利的條文也是不可能單方面進行修改。因此,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實施中,首先是發現合同中的風險,然後是根據工程實際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採取技術上、經濟上和管理上的措施,盡可能避免風險發生,降低風險損失。
1、 採取組織措施
對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應派一名得力的項目負責人,配備能力較強的工程技術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組建精明強乾的項目管理班子。對風險較大的某一項工程,應成立專門的指揮管理組織,配調經驗豐富的專家組織攻關。
2、採取技術措施
對工程設計變更及費用調整較大的合同款應採取技術措施為主的對策。如設計變更較多且費用調整受限制的工程,應召集有豐富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全面分析可能變更的各種問題,提出甲方能夠接受的,且乙方便於施工、費用少調或不調的合理化建議,從而減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補償的變更,或提出合理建議後甲方能主動提出修改設計,使問題脫離對乙方有風險的合同條款限制。
方便於施工、費用少調或不調的合理化建議,從而減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補償的變更,或提出合理建議後甲方能主動提出修改設計,使問題脫離對乙方有風險的合同條款限制。
3、採取經濟措施
對工程風險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為避免違約承擔風險,可相應的採取經濟措施減少風險損失。在工程中常見的情況有:在雨季施工前搶施地下室及基礎工程;在冬季施工前搶施結構及濕作業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員,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證工期。所有採取的這些搶施工程無非是增加了機械設備,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員,增加工資、獎金或加班費用。但這些支出使乙方保證了施工進度,保持了信譽,避免了風險。從經濟觀點上說,所採取的經濟措施費用比承擔風險實際損失要合算得多。
4、加強索賠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加強索賠管理,用索賠和反索賠來彌補或減少損失,是施工單位廣泛採用的風險對策。認真分析合同,詳細劃清雙方責任,注意合同實施中每一事件的詳細過程,尋找索賠機會,通過索賠和反索賠提高合同總價。爭取總價的調整,達到風險損失補償的目的。
5、 組建聯合體,共擔風險
在一些大型工程項目中,由於專業技術、工程經驗和處理工程風險能力的不同,乙方應注意發揮自己的長處,避免自己的弱項,與其他專業工程單位組建聯合體,共同分擔風險。由於專業公司具有各種情況下的施工經驗,都具有較強的處理合同風險的能力。
6、 爭取對風險化解機會
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風險條款是合同雙方中一方對另一方的制約條件。在合同實施中,當雙方都能認真執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合作滿意時,雙方都可能在不影響總目標的情況下,不甚計較個別條款的嚴格程度。乙方有時可利用這種友好的氣氛,對一些隱含風險的條款進行有利於自己的解釋,並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形成資料。使一些本來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得到化解,使風險分擔比較合理。
7、 當履約比毀約損失更大時,果斷毀約
這是極少見的特殊情況,但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當採取欺騙手段簽定合同時往往受騙一方只有當合同實施到一定程度時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這時應認真分析履行合同的後果,確定是否有繼續履行的必要。當履行後的損失遠大於毀約的損失時,應果斷毀約。
採取上述措施的效果取決於每一工程的實際情況,針對某一風險可以同時採取多方面的措施,但關鍵問題是管理人員的實際工程管理經驗和對合同風險分析能力及應變能力。
(四) 風險跟蹤,實行動態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風險條款,確定了相應的對策,並不意味著風險問題的解決。在工程合同實施錯綜復雜的變化中,只有進行風險跟蹤,才能更好的解決合同風險問題。風險跟蹤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進行風險跟蹤,可以及時掌握風險發生、發展的各種情況。當發現與事先預料有較大出入時,可及早採取新的對策,調整工程安排,以控制風險的發展。
2、進行風險跟蹤,及時對風險損失情況及採取的對策效果進行評價。對風險發展趨勢和結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以便採取果斷措施。
3、在合同風險跟蹤過程中,可能會發現新的索賠機會,為反索賠作準備工作。
4、 進行風險跟蹤,可以積累大量的防止或減少風險的實際資料,為制定新的風險對策,簽定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提供寶貴的經驗。

4. 網購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主體引起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網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網簽時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第二,網簽時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第三,網簽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第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五,網簽時一定要認准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什麼是網簽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另外,在什麼是網簽時時需要注意,對於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

5. 簽訂合同時,公司該怎麼做,才能規避合同風險

第一、合同相對方的主體不適格。
企業經營的合同相對方一般也是企業。容易出現的問題,常見的有三點:
1、該企業是否處於合法存續經營期間。比如,一個企業被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如果處於被停業整頓的期間,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就不能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的資格,是沒有權利單獨對外簽訂合同的,其必須經過企業法人的授權才行。
3、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企業的部門經理,或者員工。企業的員工如果得到企業的授權,是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的。但是,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該員工從企業離職了,而授權證明等材料並沒有交還給企業,還繼續用著企業的名頭跟其他企業簽訂合同。
合同的主體如果不適格,企業想通過合同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會變得很困難,即便有補救的辦法,但是也會浪費很多人力物力。

第二,合同的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
如果合同的內容是加工承攬,可是最終簽訂的卻買賣合同,那就偏離太遠了。
第三,合同的標的物不明確。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對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數量、單價、包裝等等都盡可能地規定清楚,如果規定不清,很有可能甲方花了許多人力物力做出來的產品,卻不是乙方想要的,這個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第四,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一份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一方出現違約的情形也是經常存在的。更何況,合同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為了避免對方違約。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一旦對方違約,該如何進行賠償。

第五,用詞要嚴謹,千萬不要用模糊不清或有歧義的詞彙。
合同里的每一句話都非常重要,擬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語句。模糊不清或者有歧義的詞彙不要用,語句不順,可能產生爭議的情形,也應該進行調整。這一點,大多數人都是看不出來的,即便你語文學得再好,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做儲備,往往看不出其中的風險所在。因此,公司最好可以配備一個法務,讓專業的人員來擬定,如果公司沒有法務,也可以找專業的法務公司或者律師來進行擬定。
第六,合同中要明確管轄的法院。
企業之間的合作,很多都不是在一個地方,甚至不是在一個省份。將來如果出現糾紛,需要跑到對方的管轄地去訴訟,就會變得很麻煩。所以,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管轄的法院。如果雙方都想把管轄法院設置在自己那一方,那就進行談判,從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各方面據理力爭。當然,當事人如果不了解具體該怎麼進行談判,找律師寫合同的時候,也可以直接讓律師幫你支招。

6. 訂立居間合同法律風險有哪些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布虛假信息,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布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布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布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居間人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告訴委託方,致使委託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後不得不終止,而委託方則因要求返還中介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中介費的後果。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借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以種種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賺取了中介費,而且使委託人有苦說不出。多次進行這樣的欺詐行為不但獲得可觀的中介費,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務。這種欺詐往往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就已經設下陷阱,多數表現為加工承攬合同。

7. 買賣合同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買賣合同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3. 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 質量約定不明確;b. 履行地點不明確;c. 付款期限不明確;d. 違約責任不明確;e. 付款方式不明確;f. 履行方式不明確;g. 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准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 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並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 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 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 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 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後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周六日不上班,出賣人周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製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塗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於十分不利的局面。

對於電匯,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則,不能憑傳真件作為已到帳的依據,因為近期已發現有搞假電匯騙取貨物的案例(辦電匯銀行一般不馬上查驗他的存款額度)。

8. 怎樣簽訂合同才能降低法律風險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作為合同起草方可以掌握合同的主動權,將己方的合同權利通過合同條款得到充分體現和有力的保障,同時可以有效防止對方起草合同對己方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對方可能設定的陷阱。
二、嚴審對方主體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以審查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還應對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以降低遭受合同詐騙、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不能的風險。
三、訂立合同應採用合同書的形式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發生糾紛時,因合同內容不明確、事實真相難辨、是非責任難分,法律風險極大,故不宜採用。所以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要明確和完整
在訂立合同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將合同內容約定的明確和完整: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應齊備、准確。名稱應與落款的印章完全吻合,合同文本中的簡稱、習慣稱呼等應有說明或釋義。
2.合同標的指向的對象應明確具體。
3.在數量方面應採用國際標準的計量單位進行約定,對質量標准有特殊要求的,應作出專門細致的約定。
4.價款或報酬的數額或確定數額的計算方法明確、幣種確定唯一、價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違約責任可以量化。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明確。
6.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數額或是確定數額的方法明確。
7.爭取合同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五、關於合同的擔保
在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審查擔保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為禁止用於抵押的財產或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同時對法律規定應辦理登記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如提供人的擔保,應審查擔保人的實力和信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是不具有擔保資格的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等,否則,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9.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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