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基糾紛
㈠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維權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1)農村地基糾紛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㈡ 農村鄰里宅基地邊界因蓋房劃分產生糾紛
屬於相鄰權糾紛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糾紛。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㈢ 農村宅基地糾紛村委會不給解決而國土資源局也不管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採取法律形式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2、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農村地基糾紛擴展閱讀
本報訊 因不服政府對自己與鄰居之間共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家住門頭溝區的村民李某梅將門頭溝區政府和北京市政府雙雙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四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出庭應訴。
當天的庭審雖然有市法制辦的幹部以及區政府的區長,但因為發生糾紛的村民作為第三人也同時出庭,庭審中,兩家人情緒激動,讓這場行政訴訟有了民事官司的「熱鬧」,審判長吳在存不得不數次引導原告和第三人合理發言。
原告李某梅訴稱,1994年8月27日,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其丈夫安某,購買了位於門頭溝雁翅鎮雁翅村的五間房屋,後由於房子東側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問題與鄰居李某芝發生爭議。
庭上,除了《買房契約》,原告還向法庭出示了1949年的老房契,以證明自己所賣房屋四至包含在老房契記載的范圍內。
與原告發生爭議的鄰居李某芝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她對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稱涉訴房屋是其祖產,一直居住至今。
2015年,門頭溝區政府出具《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確認爭議的土地屬於原告李某梅與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李某梅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政府作出維持門頭溝區政府行政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李某梅要求撤銷這兩份《決定書》。
被告門頭溝區政府答辯認為,根據房屋檔案記載,1949年該院落的大門位於現南房中最東側房間位置,爭議宅基地位於大門的東側,並不在老房契載明的四至范圍內。另外,老房契所載明的房屋已改變,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也發生了改變,不屬於原告所述歸其所有的情況。綜上,被告請求維持門頭溝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北京市政府答辯認為,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梅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安某與原告意見相同。第三人李某芝與被告門頭溝區政府意見和北京市政府意見一致。
昨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庭後,被告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在法院的談話室進一步與原告及第三人進行了溝通,希望這起訴訟能有一個讓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滿意的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宅基地認定糾紛市、區政府同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