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⑴ 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①勞動合同期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內(1)勞動合同期滿容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能夠成為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的情況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專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屬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回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答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⑷ 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所謂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有關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導致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依法歸於消滅的情形。常見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又沒有續訂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終止條件,在這些條件充分時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目的實現。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完成之時合同終止。
勞動者死亡時。
勞動合同的訂立目的就是勞動者以勞動換取報酬。在勞動者死亡的情況下,勞動力自然消失,勞動合同也終止。
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到一定年限之後,其體力、腦力都趨向衰退,不能再勝任繁重的勞動工作。同時,勞動者為社會做了貢獻,年老後也應得到機會進行休息。所以各個國家都規定了在勞動者退休時,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消滅。
比如在用人單位破產時,其原來汀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在因合並、分立而導致用人單位消滅時,勞動合同是否終止要看具體情況。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
其他情況。
比如,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出現其他情況,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時,勞動合同終止。
⑸ 單位將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幾種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