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關系
㈠ 無名合同那些合同屬於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的意思害是說對於超過合同法列舉的各類合同類型之外的合同。
無名並非不受法律保護,而是說不屬於最常見的和同類類型或者說不十分常見,按照基本的有名合同的相關內容已經能夠涵蓋。
㈡ 關於合同法中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總結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其包括:買賣合同、供用專電合同、贈屬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無特定名稱規定,亦沒有專門規范加以調整的合同。例如,現實生活中的保姆合同等,就屬於無名合同。
法律之所以這樣分類主要是為了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㈢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解答如下: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設有規范並賦予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強行法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此即合同類型自由。
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確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若無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內容,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予以處理。
㈣ 什麼是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
你好,
一、怎樣區分無名合同和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相對於有名合同或稱典型合同的一個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規中未明文規定合同名稱和調整范圍的合同。有名合同順應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經過科學歸納而類型化了一個個有名合同,其性質、其基本條款、其訂立程序乃至違約責任等,都給定型化了,從而大有益於司法機關辦案品質和辦案效率的提高,有益於辦案成本的降低。同時,人們的利益關系形形色色,生活中的合同數量成萬成億,只要它們具備合同或者民事行為的法律要件,就應當尊重其存在,無名合同就是在社會生活的無限性和法律的相對滯後性之間的矛盾中誕生的,無名合同的出現,是契約自由原則的產物,而施行契約自由更是近代私法走向進步的標志。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進行區分的意義在於二者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有所不同。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參照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所以,對於有名合同效力的認定由於存在明確的規定相對容易,但在對於無名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上,卻往往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容易產生諸多問題。
二、無名合同如何分類
無名合同是民事活動多樣性及當事人合意復雜性的表現,體現了民事主體經濟交往中的智慧和個性。事實上有名合同也正是自社會生活中紛繁多樣的交易形式中提取出來的,即是將現實生活中使用頻繁的無名合同規范化、格式化而產生的,如農村承包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從這種意義上說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產生的來源。我國合同法承認了無名合同也正是基於尊重契約自由,保護制度創新的考慮。
一般認為,依據無名合同的內容與有名合同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其一,純粹的無名合同。即合同之任何部分均不屬於任何有名合同之構成部分,且法律、行政法規對該合同之約定事項未作任何規定的合同,也稱之為狹義上的無名合同。如當事人約定以自己的腳作為「模特兒」的合同。
其二,混合合同。即以一個有名合同的事項和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混合組成的合同內容。如甲方向乙方借用錢款,約定以自己房屋出租給乙方抵扣租金的方式還款。
其三,准混合合同。即該合同中一部分屬於有名合同,而其他部分則不屬於任何有名合同。如賓館與服務生的僱傭合同約定,部分工資的支出由客人的小費沖抵。其合同中有關僱傭部分雖屬於僱傭合同,但就小費代替部分工資則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