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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8 09:15:53

『壹』 工傷事故私了怎麼寫協議

代寫,也可以了解有關法律知識後自己寫.應注意的事項除了一般協議應該注意的外,工傷協議應寫明賠償項目,無外乎1醫療費+2停工留薪期工資+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傷殘津貼+5生活護理費+6輔助器具費+7住院伙食補助費+8交通、食宿費用+9勞動能力鑒定費+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其他問題登陸陝西人身損害賠償網

『貳』 工傷私了協議,急!!

工傷私了是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處理工傷的方式,私了的賠償項目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待遇的規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鑒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鑒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最終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款的支付方式。

『叄』 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工傷私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處理工傷的方式,私了的賠償項目可內以參照工傷保容險條例關於工傷待遇的規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鑒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鑒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最終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款的支付方式。

『肆』 工傷私了的協議是否有效的三種情形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以下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達成,且屬於真實意思表示。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范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協議有效的,不可以反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伍』 工傷私了協議書

最後不要私了,因為一般的情況下私了都是一次性賠償,過後再有什麼事,對方是不是負責任的,而工傷後,有時候過很久會發生再次醫療或二次損害,如果一次性賠償完了,將來就不能要錢了。我這里就遇到過摔傷,一次性賠償完了,結果過了二年發生股骨頭壞死,到現在還官司還沒打完呢。除非你能保證後一點後遺症都不會有。可以考慮私了。

『陸』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書應該注意什麼

工傷私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處理工傷的方式,私了的賠償項目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待遇的規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鑒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鑒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在上述數額的基礎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最終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款的支付方式。

『柒』 工傷私了協議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針對你的這個問題,其實你是在工傷認定後你做出的私回下賠償協答議,因此,如果說你現在又反悔的話,,可能是你不管在官司上還是協調上,你都不可能贏的。因此,個人認為,自己選擇自己負責才是最佳的結果,目前只能這么回答你,希望可以幫到你,祝你愉快。

『捌』 簽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書之後可以反悔嗎

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沒有送達的,可以反悔。
如果是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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