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案例
①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② 合同違約責任案例
只要合同簽訂合法有效,法院通常會按照合同約定違約責任判決。訴訟費用按責任比例確定。
③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沒明白 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按照案例中應該是資金周轉困難
當事人一方明版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權履行合同義務的 對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 應該是乙公司起訴甲公司吧 按照約定 由合同履行地管轄
三 乙
因為沒有交付 不可抗力當然由乙公司負責
四 能 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使用
空調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 並非乙公司過錯 所以丙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不能拒絕付款
五 有效 沒有證明無效或者待定的事由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④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復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制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
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
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
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
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⑤ 合同法案例分析
經典老題,答案是我轉帖的,好好琢磨吧!對你學習法律很有幫助的一道題。
本題第一問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依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本題中,乙雖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權,但牛1已交付乙佔有,故應由乙承擔牛1死亡的風險。
本題第二問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產生天然孳息的歸屬問題。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本題中,牛2已經交付買受人乙佔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應歸其所有。
本題第三問涉及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依《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本題中,踢傷丙的牛3已轉由乙佔有和管理,乙應負牛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本題第四問涉及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甲,因此,買受人乙對牛4並無處分權。其與丁訂立的轉讓牛4的合同為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題第五問涉及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問題。若乙已經將牛4交付給丁,而丁對甲保留牛的所有權並不知情,並已經支付了牛的對價,則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權。
本題第六問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歸屬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但買受人乙依買賣合同佔有牛,依法享有對牛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故其與戊訂立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賃合同所取得的租金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屬買受人乙所有。
本題第七問涉及定金問題。依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萬元,而約定的定金為3000元,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過部分可視為預付款。
⑥ 合同法違約責任案例
個人認為:1.百貨公司沒有構成違約。因為首先百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收版到貨物後十日內已交權付貨款,其次百貨公司拒絕接貨也是正當的,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轉移是以交付為依據的,而合同中約定是送貨上門,所以在該貨物進到倉庫之前都為工廠承擔風險。
2.不承擔違約責任。
⑦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⑧ 合同陷阱舉幾個例子
眼下,明目張膽的「霸王條款」已為千夫所指,而「溫柔一刀」的「合同陷阱」卻往往不為人們所注目。譬如「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區區幾個字,就埋下延遲交房的禍根;「消費滿200元,送50元抵用券」的證券在使用時才發覺有附設的條件「每次限用抵用券1張」……如今,在經濟生活中,還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與「霸王合同」的制訂者憑借強勢地位,單方面提供格式條款,為自己設置不合理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的做法不同,「合同陷阱」的厲害在於精心「下套」,在不知不覺中坑人。「霸王」條款是明的,合同陷阱是暗的「溫柔一刀」。
在對消協、律師事務所等部門的采訪中,記者發現,以下諸領域合同埋設陷阱的情況尤顯突出。在以房地產業為代表的賣方市場行業問題不少。盡管政府已強制使用房屋預銷售合同標准文本,由於合同中的選擇性條款、附件內容完全由賣方市場中的開發商控制,如今的房地產業已成陷阱最多的交易領域。統計顯示,在2004年全國的房地產投訴中,合同糾紛佔到38%,這些糾紛均與設置陷阱、霸王條款有關。在絕大多數房屋預、銷售合同的補充協議或附件中都有這樣的約定:「因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導致延期交房」,開放商不承擔遲延責任。究竟哪些屬於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對這一外延很大的概念,開發商往往不作具體界定,而是預先埋下一個「大坑」,等到需要時,將「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等因素都埋入其中。本該由開發商承擔的經營風險統統被轉嫁到購房人頭上。
電訊消費中的陷阱比比皆是。對於許多手機用戶來說,「免費服務」是個誘人的字眼,殊不知天上掉下的「餡餅」背後往往還有一個繩套在等待。譬如一項叫做「理財通」的簡訊服務,在免費使用一段時間後,信息提供方或以一個簡訊詢問、或登一個聲明,如果用戶不明確表示反對,就以用戶「默認」為由,開始有償服務,每月從用戶的賬單上扣錢。徐先生家的寬頻上網是有限包月,合同約定二、三月份可以無限上網,但他拿到賬單卻發現二月份上網還是收了費。服務提供方的解釋是,合同上的時間指的是結算月,與自然月不一致,而現在改為自然月計費了。反正當時合同也沒具體寫明,解釋權就歸電信部門了,總之收費有理,你得掏錢。至於一些讓人覺得「經濟」得不行的話費套餐,每月的錢究竟是怎麼花掉的,沒有多少人能搞清楚。想換別的?
沒門!因為合同有約,使用不滿一年不得轉換,當然,這一約束條文在簽訂合同時是一定不提醒你注意的。
房貸是銀行的產品,銀行已從貸款人頭上收取了利息作為經營成本與利潤,但卻仍要貸款人掏腰包替它的房貸產品買保險。在信用卡使用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就拿信用卡來說,張小姐在2005年1月刷卡消費39771.52元,由於記錯了還款額,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計還款39771.28元。
後來的賬單令她大跌眼鏡:因為少還了0.24元,得付853元的利息。
某銀行的解釋是:最新的國際信用卡章程已將原來只對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為對消費款全部從消費發生日起,每日收取萬分之五的利息。這等於說,在計息問題上,差一分錢沒還與所有的錢沒還一個樣。銀行就這么牛氣,給你幾分刷卡的快感,也隨時讓你嘗嘗掉進「陷阱」里的滋味。
以各式中介、影樓為代表的部分信息或技術優勢行業因為消費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往往不掉進坑裡很難發現「陷阱」。嚴先生在拍結婚照前,特地多了個心眼,要求影樓書面承諾「拍一套送5張」,最終卻發現贈送的只有照片,要底片的話還得另外付錢。影樓說了,「送5張」並沒說要送底片呀,那是你一廂情願的理解啦。
也許,以上所列的「陷阱」領域只是掛一漏萬。還有很多領域,特別是非經常性消費領域,消費者因為相關信息積累少,處於相對弱勢,一不留神,甚至是留了個心眼,最後還是成了「掉進套子里的人」。
(據新華社上海3月15日電)
新華社記者徐壽松 俞麗虹
⑨ 合同法案例
根據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版的除外。在本案中,權由於乙公司冷庫已滿,提前接收蜜桔會導致蜜桔腐爛,損害乙公司利益,因此有權拒絕果農甲的提前履行。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本案中,顯然蜜桔腐爛是在甲向乙交付之前。同時,乙公司作為買受人在拒絕接受時的保管義務在此時並不能成立,因此,果農甲的損失由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