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共同侵權共同性

共同侵權共同性

發布時間: 2021-01-08 14:24:57

Ⅰ 對共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可以選擇性只告其中一個嗎

可以的!不過要看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時候法院會追加被告!

Ⅱ 我購二手房如果被房主詐騙,我是否有權主張中介公司先行賠付損失

全部是中介公司的責任,他都沒有確認對方是不是真正產權人的就把樓款轉給對版方了,是他們的權過失。我們創輝租售是這樣的:
查冊沒問題後放5000塊給業主
遞完件第二天放5萬塊
交完稅後放第一批樓款(大概總樓款的30%)
出了新的房產證後才放剩餘的樓款,並且留5%做尾款
所有的東西交接完畢之後才放尾款。

尾款就是用來防止賣方拖欠管理費,暖氣費。或者賣方在交樓前把地板,窗戶等故意損壞。

特別說明:無論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商業貸款我們都把所以樓款做中介方託管或者銀行託管。

Ⅲ 損壞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頒布日期:20031226 實施日期:20040501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般規定)
第一條[人身損害賠償]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義務人]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過錯與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致害]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共同危險]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放棄對部分侵權人的訴訟請求]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賠償義務人)
第六條[從事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安全保障義務]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未成年人教育機構— 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 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 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 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勞動者— 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幫工人— 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 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適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因傷致殘的賠償范圍]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死亡的賠償范圍]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給付規定)
第三十條[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受訴法院地標准與住所地標准]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各項財產損失實際賠償金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物質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次性給付]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期限(年限)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每期給付標准]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的給付年限]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這樣可以么?

Ⅳ 共同侵權行為是否具有時空一致性

共同侵權理論般侵權理論基礎發展起其針類行主體具復合性、行結具同性並定權利損害象侵權行進行研究要追溯其源古代羅馬找其雛形我領域研究雖起步較晚隨著內新民典制定進程加快關於侵權體系共同侵權部內容探討類文章著作呈現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局面目前術界共同侵權研究各層面已形諸同觀點由於面立局限性形給實際操作帶適用困難何形實踐具指導意義理論建立更符合社價值需求律制度便工作者重要研究向 、共同侵權行概述 ()共同侵權行律內涵律特徵 共同侵權行指加害二或二共同侵害合民事權益造損害加害應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行共同侵權行須兩或兩主體包括兩或者兩自或者非單位構情形共同侵權行錯作必備構要件包括故意失並且要求共同侵權行間必須要意思聯絡我《高民院關於審理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簡稱《解釋》》台規定看共同侵權行指數行基於共同主觀錯侵害權益造損害行或者數行雖沒共同主觀錯數行同損害程直接結合造割侵害行 共同侵權行具特徵:1.主體數即其行主體兩或兩行自2.意思表示真實即其主體間應共同錯3.行致性即數行行相互聯系構統致損害行整體4.結致性即損害結雙所希望5.責任連帶性即責任主體應相互負連帶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表現形式 1、共同加害行 共同加害行須共同行皆已具備侵權行要件始立其特徵三:1)主體復合性即兩加害存;2)行共同性即數行相互聯系構統致損原;3)結單性即共同加害行所損害結統整體主體特徵毋庸殆言;結單性意義於區別於單侵權行;共同加害本質要件於其共同性即數共同侵害何種情況始構共同侵權行 2、共同危險行 共同危險行指加害許參與能確知其誰加害則使每參與均全部損害負責類行與共同加害行同處於非全體行使損害發惟其某行發損害結知誰發其目於避免受害於情形證明加害行究系何所致獲賠償 共同危險行所讓每參與均全部損害其基礎於各行間具定間與空間關聯同類危害同於共同加害行構各行間共同關聯性必要須證明加害行與損害發間關系唯關聯數行作整體觀察其與損害結發仍須關系存 共同危險行承擔連帶責任亦其免責事由:證明其未加損害且未加損害條件或原;參與經證明應負責任所其能肇均免責於共同 危險行承擔連帶責任亦者提質疑謂假結能由參與引起卻推定每均肇事者本非合理論視舉證責任反轉或危險責任觀點看均非合理除非參與間共同行意識才承擔連帶責任合理根據 二、共同侵權行歸責基礎 共同侵權行歸責基礎研究民事侵權行研究重要面侵權行歸責理溯源於確適用民關規定維護受害加害權益都具相重要意義 ()前術界兩種主要觀點 1.共同意思說(稱主觀說)主張共同侵權行立僅加害間共同行且必須通謀意思即使沒共同通謀意思至少損害共同認識 2.共同行說(稱客觀說)主張各行要事實同損害發毋需任何故意或失亦構共同加害行、等堅持共同行說舊及台灣省司實務原直採取意思共同說 (二)共同侵權行立意義 第置民事權益受損害更優越律位數共同侵害權利論加害數量侵權行危害社危險素顯超單獨侵權行給受害造損害更嚴重律確定所參加共同侵權行加害均須受害承擔連帶責任使受害處於十優越位能夠限度避免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完全實現能 第二加重共同侵權行責任懲戒民事違減少社危險素共同侵權行讓共同加害承擔連帶責任使某共同加害行論與結發原力都能承擔自應承擔份責任要承擔全部責任些規則都加重共同侵權行責任僅起受害般權利保障目且更般預防角度懲戒民事違行警誡社教育群眾限度減少社危險素預防侵權行使民事權利普遍意義保障爭論共同侵權行本質特徵焦點實質立者認應何界定連帶責任范圍問題採取客觀標准界定共同侵權行本質特徵其非使連帶責任范圍所擴使受害更保護更利於預防共同侵權行並沒社效 三、共同侵權行基本類型劃 1.主觀共同侵權行 .主觀共同侵權行主觀關連共同共同侵權行意思聯絡共同侵權行即數基於主觀故意共同侵害造損害共同侵權行 2.客觀共同侵權行客觀共同侵權行客觀關連共同共同侵權行我曾經其叫做視共同侵權行指數沒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各自行相互結合共同造同損害結侵權行 3.共同危險行共同危險行指數共同實施侵害權利危險行並且已經造損害結能判明其誰加害准共同侵權行 四、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承擔 根據侵權傳統理論及普遍社觀念要求受害數加害行受同損害數加害行間主觀關聯性原則本應承擔連帶責任律基於保護受害利益規定意思聯絡加害受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共同加害受害原則獨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加害言受害處於劣勢應免除受害各加害加害部 證明責任令各加害受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加害通證明其加害部主張抗辯加害亦證明其加害部各加害間進行平均配種連帶責任彌補受害舉證困難失責任主義原則通舉證責任倒置受害盡司救濟力其性質同於意思聯絡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 共同加害行連帶責任承擔 共同加害行稱狹義共同侵權行 共同侵權行連帶責任指受害權向共同侵權任何或者數請求賠償全部損失任何共同侵權都義務向受害負全部賠償責任共同侵權或數已全部賠償受害損失則免除其共同侵權向受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共同危險行與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稱准共同侵權行 共同危險行連帶責任特點與共同加害行特點相同 律推定數損害發均錯數危險行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需注意共同危險行內責任份額原則應平均配 (三)《身損害賠償司解釋》共同侵權規定 高民院《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致損害或者雖共同故意、共同失其侵權行直接結合發同損害構共同侵權應依照民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沒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其別實施數行間接結合發同損害應根據失或者原比例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條規定見我關於共同侵權定義採用折衷說既包含共同故意共同失行包括客觀直接結合行 共同侵權制度作侵權行眾繁雜制度其定程度折射律縱向度歷史發展橫向度理論延伸並 承載著斷應社現實所產新問題容推卸職責通 共同侵權制度研究特別態社與制度環境透視共同侵權制度意義與局限探索共同侵權行構合理內涵律命於經驗義命於實現作司實踐者通准確掌握共同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精神實質才能民事司保護給共同侵權受害公、及救濟讓司義價值目標理念變現實社實現 添加評論

Ⅳ 寶馬車高空墜物被砸,車主准備起訴整棟樓合理嗎

寶馬車在居民樓下被高空墜落物品撞擊,車主對於這件事情比較憤怒,便准備告整棟樓上的居民。我覺得他這種做法比較的沖動,不理智。

這個辦法肯定是行不通的。這無疑會增加司法機關的工作量,一棟居民樓有那麼多戶的居民居住。每家每戶情況各不相同,真要打起官司了,要和居民里的每一戶都對薄公堂嗎?

如果物業公司覺得他們不好出面。你可以從他們那獲取你所需要的信息,然後你在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這樣就會簡單快捷許多。

告整戶居民樓,會令整個居民樓反感。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主動站出來承認自己的錯誤。畢竟以暴制暴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重要的是要讓他們從內心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Ⅵ 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並且這中連帶責任沒有追償性。正確嗎

1、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所應承擔的整體責任。2、受害人有權請求任何一個或數個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責任。3、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其連帶責任的性質。4、各行為人依其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力的大小對內負按份之債。
所以這話不是全對的呵。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