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8 15:16:51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1.對於法律效力來說: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1)員工試用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
①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
② 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③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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