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合同
『壹』 公司被合並了,合同要重新簽嗎
公司被合並了,合同不需要重新簽訂,原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貳』 兩個公司合並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公司合並合同擴展閱讀:
公司的合並具有以下特點:
(1)公司的合並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成為一個公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以訂立合並協議的形式產生的。
(2)公司的合並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合並一般是公司之間自由的台並,但這種自由的前提必須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並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3)公司合並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合並屬一種合同行為,作為合同行為來說,首先是合同各方達成協議;其次這種協議必須是依法訂立的,否則這種行為無效。
公司合並的形式是指公司合並過程中合並各方以什麼形式並為一個公司。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以下兩種形式:
(1)吸收合並。吸收合並又稱存續合並,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並人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接受被合並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並以後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並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應當宣告停業,並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如果合並的幾個公司強弱懸殊,一般會採取吸收合並的方式,由實力強大的公司吸收另一個或幾個公司。
(2)新設合並。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組合成為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為。這種合並是以原來所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的。
以這種形式進行合並以後,原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當然,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條件。當兩個或者多個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時存在,並且任何一個公司都不願意被並人另一個公司時,新設合並就是比較可取的方式。
『叄』 公司合並,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合同我抄知道繼續有效,我們也同意繼續履行這不社保公積金都已經上了嗎?關鍵是合同這個形式問題,需要重新簽訂一份我們單位名稱的合同嗎?還是在以前的合同上,做
個變更,變更單位名稱?不過感覺主體變了,變更合同好像不包含這項吧
『肆』 公司合並,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版或者投資人等權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伍』 企業合並後,以前的合同還要履行嗎
現實困惑
張某和楊某各有一商貿性質的一人公司,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兩個一人公司都有些難以支撐。張某和楊某合議,將二人的一人公司合並為一有限責任公司,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在雙方履行合法手續後,兩一人公司合並為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楊某提出,在合並前他的一人公司曾與外地一企業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現在合同由誰履行?
律師答疑
企業合並一般指兩種情況,一種是新設合並,即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成為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是吸收合並,即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後,將其債權債務一並轉讓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案中張某和楊某將雙方的一人公司合並為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新設合並。我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張某的一人公司在合並前與外地一企業簽訂商品經銷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當由合並後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同理,合同所產生的利潤也應當由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享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理薈萃
新設合並成立的公司取代之前公司的主體地位,原公司的權利由其享有;同樣也要履行原合同義務。
『陸』 公司合並的合同文本
公司合並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合並後公司名稱:Z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以最終工商登記為准)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由於,甲乙雙方擬進行合並,成立Z股份有限公司,現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如下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合並的方式
X股份有限公司與Y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設立Z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原有公司注銷。
第二條合並各方資產及債權債務
1、 X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萬元,負債總額萬元,凈資產萬元;
2、 Y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萬元,負債總額萬元,凈資產萬元。
詳見X和Y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
第三條合並後公司資產
Z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萬元,其中,計劃向公司職工發行股票萬元,每股金額元,發行股份數股。
第四條合並後公司資本構成
X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計萬元,占資本總額的%;
Y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計萬元,占資本總額的%;
新的職工股東持有股,計萬元,占資本總額的%。
第五條換股比例
原X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萬股,舊股票與新股票間按:比例調換;原Y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萬股,舊股票與新股票間按:比例調換;新發行的萬股新公司股票向公司職工定向發行。
本合同所定的雙方股票折換比例,經雙方股東會分別決議同意後生效,直至合並完成為止。
第六條合並後公司職工的安排
新設公司承繼X和Y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主體要進行變更。(本條款表述的基本上是公司職工勞動關系的變化,包括合並後新公司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原公司與職工勞動關系的解除及經濟補償等條款。)
第七條合並後公司的章程
根據公司合並後具體情況,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第八條合並後公司的董事事項
(其中包括董事的選任、報酬、各方人員的安排等。)
第九條資產的交接與交接前資產的管理
X和Y股份公司共同成立「新設合並公司籌備處」,負責X和Y股份公司新設合並事項。籌備處在年月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完畢Z公司設立登記。雙方在年月日前將各自的資產、債務和業務等移交給Z公司,在交接之前,雙方要對公司資產、債務及公司業務盡善管注意義務。
第十條合並程序及時間
本合同經由甲乙雙方董事會分別通過後簽訂,並分別提經各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後發生效力,並由雙方依照本合同條款的規定共同向工商局申請辦理相關合並所需手續。
合並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合同的時間應當是年月日前。
甲乙雙方於股東大會通過後,應編制截止年月日的資產負債表、資產債務目錄等,向各自債務人通知;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並公告。
X公司與Y公司合並時間為年月日。
第十一條其他本合並合同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由雙方董事會協商辦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X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柒』 公司合並,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版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