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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利權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8 16:19:03

A. 專利糾紛案件是什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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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實例釋解》

黃松有, , 已閱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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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本案情]
原告趙紅軍。
原告汪國駒。
被告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
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
1995年7月17日,原告趙紅軍、汪國駒申請了一種鐵路組合式信號燈專利,1997年2月19日國家專利局公告授權,專利號為:95216097.8。1998年8月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主張95216097.8專利。2002年12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專利權歸屬趙紅軍和汪國駒所有。原告趙紅軍、汪國駒認為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投資設立的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起一直在生產該專利產品並投入各大鐵路局使用。遂於2005年7月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在審理原告趙紅軍、汪國駒訴被告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我方是專利產品的生產者,住所地在洛陽市。因此本案應當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要旨]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趙紅軍、汪國駒提起的是專利侵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管轄。原告趙紅軍、汪國駒在鄭州市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對《專利法解釋》第二條的理解與適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字第21號)》(以下簡稱《專利法解釋》)第二條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專利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關於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一)我國法律關於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規定
1.級別管轄的概念及劃分標准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准,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從國外看,民訴制度關於一審案件的管轄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將所有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如法國、俄羅斯、美國聯邦法院等均屬此種類型。這種類型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另一種是將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通過級別管轄在這兩級法院之間確定各自的分工和許可權,如德國、日本、匈牙利等屬第二種類型。這種類型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作出分工,因而級別管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我國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進行分工。相對比較而言,我國的級別管轄比其他國家涉及的面寬,也更為復雜。
由於各國的法院設置、審級不盡相同,對級別管轄標準的確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數國家而言,都是以訴訟標的價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主要標准。例如,德國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級法院和地區法院,初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價額1萬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賃、離婚、監護等案件,不屬於初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由地區法院管轄。我國民訴法未以通行的訴訟價額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准,而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傳統做法,將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三者結合起來,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准。
2.我國關於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民訴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甚少,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了。絕大多數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層法院是我國法院系統中最低一級的法院,它們數量多、分布廣,遍布各個基層行政區域,當事人的住所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生地、一般都處在特定的基層法院的轄區之內。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既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於法院審理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專利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
由於專利案件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呈現出復雜性和特殊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將專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審理,例如在美國,專利侵權案件只能由聯邦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受理,而不由州法院(STATE COURT)受理;同樣在德國,專利侵權案件也只能由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受理,而規定基層法院(LO—CAL COURT)不能審理此類案件。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專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現為北京一中院)作為一審法院,其餘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級政府所在地、經濟特區等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十多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將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指定為一些具備審判實力的中級法院,集中專利司法審判機構,符合專利審判技術性強、審理難度大的實際情況,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統一執法和辦案質量,也有利於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相對固定審判隊伍,保持知識產權執法標準的統一。同時,便於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專業培訓和指導,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官的業務素質和審判水平不斷提高,從而保證專利案件的審判質量,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繼續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制定《專利法解釋》時,仍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許可權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並特別明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為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1)當地專利糾紛的多少;(2)是否設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
否已經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目前全國共有43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具體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大連、煙台、溫州、佛山、青島。
(三)對上述案例的評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趙紅軍、汪國駒提起的是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是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和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這是一起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當由河南省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河南省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鄭州市,所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受理河南省范圍內的所有一審專利糾紛案件。上述案例是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享有管轄權。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洛陽鐵路泰達工貿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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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C. 我想問下關於專利案件 的案例

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
由於日本一進口商搶注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將遭遇知識產權壁壘,面臨生存危機。 據了解,日本人諧壽三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申請的,已於2005年初獲得授權公告。此項專利申請得到批准,對福建省乃至全國涉及該專利技術的加工河豚魚影響巨大,今後,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就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50美元/噸。
日本是我國最重要的水產品輸出國,目前我國沿海省份僅福建、廣東、浙江加工去內臟河豚魚的企業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內臟河豚魚近3萬噸。而該專利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是目前我國水產品加工行業普遍採用的傳統加工工藝,河豚魚出口大多屬於微利經營,專利權人的申請得到授權,必將對我省乃至我國的河豚魚加工企業帶來巨大的沖擊,我國相當一批以加工河豚魚為主的企業面臨生存危機,產品甚至可能被阻擋在日本市場之外,並且對於其他大量的水產品加工工藝也會帶來爭奪專利權的糾紛。
龍海嘉榮企業自1997年開始出口冷凍河豚魚到日本,2000年11月開始加工去內臟河豚魚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榮水貿易株式會社諧壽三曾到嘉榮參觀訂貨,2001年元月,諧壽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並於2005年1月12日獲得授權公告。如果專利正式生效影響巨大,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必須經專利權人同意,並支付專利使用費,企業成本增加,同時還會泄漏商業秘密。嘉榮企業早在日本商人申請專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魚加工技術,為了打破行業壟斷,維護行業利益,2005年4月25日,龍海嘉榮食品有限公司開始搜集有力證據,許多確鑿證據的收集得到各級商檢、海關、水產部門、省圖書館及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榮企業正式委託廈門首創君合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2006年5月15日,嘉榮企業到北京參加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庭審理,據理力爭,指證日本人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無效。之後,日本商人曾找到嘉榮企業讓其撤訴,但嘉榮董事長高亞方認為賺錢要取之有道,不能為一己之利而放棄,要為中國人爭光,嘉榮企業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贏了河豚魚暢游日本無障礙.

D. 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E. 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F.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四川宜賓絲麗雅公司與山東海龍等國內近20家同行紡織企業的專利侵權糾紛。

3月抄10日,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襲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2004年四川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宜賓絲麗雅專利維權案獲賠1046萬元成為最新亮點。 一個專利技術就獲得如此巨額的經濟賠償,目前在全省同行業是唯一的,在全國同行業知識產權賠付案件中也是極為罕見的。

G. 專利糾紛案件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H. 關於公司內部的專利爭奪,有哪些經典案例

萬科公司的案例啊!在房地產市場調控年(2010年),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002,以下簡稱萬科)仍實現銷售金額1081.6億元,同比增長70.5%,成為全國首個年銷售額達到千億級的住宅企業。

I. 關於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專利許可使用費是由主權國家專利法規定和保護的,該項日本專利沒有在中國申請並獲得批准,因此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中國銷售,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2)需要。因為這件專利已在日本獲得批准,受日本專利法的保護,中國企業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返銷日本,則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這件日本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3)不需要。該項日本專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申請並獲得批准,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銷售,將得不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因此中國企業不需要向該日本公司支付這件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4)該項技術仍然可能具有使用價值。專利有效期滿,意味著專利權失效,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和該項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並不意味著該技術本身失效。依據該項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市場需要,該項技術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只是無需再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J. 專利權共有的案例

案例一: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專利權權屬糾紛
2002年4月20日,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聯合協議。該協議約定,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協議第1條約定:「雙方聯營期限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應共同參與。」此外,雙方還對合作銷售產品問題進行了約定。2003年1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為了使該產品能夠盡快打開市場,對原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該協議主要內容涉及對涉案產品的銷售問題。2003年2月28日,雙方又針對涉案產品簽署了備忘錄,主要涉及產品銷售和質量等問題。
在協議約定的聯營期間內,世紀博微公司於2002年4月28日與案外人彭榮簽訂合同書,聘請彭榮為該公司技術顧問,研製新型防串煙、串味排煙道。在聘用期間,世紀博微公司同意彭榮在其他公司受聘。2002年5月22日,金橋建材廠聘請彭榮為該廠技術顧問並頒發了聘書。2002年9月13日,金橋建材廠與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簽訂「產品質量檢驗委託書」。2002年10月22日,世紀博微公司與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世紀博微公司委託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編制「新型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圖集。為此,世紀博微公司支付編制費7000元。2002年11月,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編制完成「自然導流式住宅廚房、衛生間排風道02QB12」圖集。
2002年,金橋建材廠的張廣忠就「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03年10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張廣忠「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02285436.3,設計人為張廣忠。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具有從樓底到樓頂的排風道,在排風道頂端裝有無動力排氣扇,其特徵為在排風道中,在每層樓的排風口處裝有誘導器,在兩台誘導器之間裝有導流管,誘導器和導流管之間保持有間隙。」世紀博微公司得知後,主張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是雙方在合作期間共同研製的產品,且其曾為涉案專利產品召開新聞發布會並支出監測費、編制費等費用,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權應由雙方共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所簽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對於雙方聯營期間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共同參與。且雙方在協議中明確,合作目的是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相結合,以達到排除煙味和防倒風、防串煙味的效果。而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世紀博微公司對涉案專利產品進行了委託編制和委託檢測工作,編制圖集和檢測報告中均闡明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主要特徵。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應由雙方共有。
【案例評析】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合同法中亦有相同的規定。在此,構成共同發明創造人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對發明創造作出創造性貢獻。因此,在判斷合作單位是否能共同擁有該專利權時,就必須認定該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是什麼,然後確定當事人是否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一般是以權利要求書為准。本案中,根據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的聯合協議,第一段寫明了合同的目的、合作產品的標的,是「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遭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而協議第1條為「雙方聯營期間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共同參與」。在當事人有歧義的情況下理解這一條的約定,應當從整個合同的目的出發予以解釋。在簽訂該份協議時,將現有技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應當是不確定的,需要雙方合作進行研究。從此意義上講,雙方簽訂的聯合協議具有合作開發的性質。在聯營期間,雙方均聘請了有關技術人員參與研製工作。而且世紀博微公司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參與了委託監測工作和委託編制圖集的工作,並支付了費用,均是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行為。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世紀博微公司主張其應為本案訴爭專利的共同專利權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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