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定向
① 研究生定向培養協議
研究生定向培養協議書指的是招生單位和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教委規定就關於研究生定向培養事宜上的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協議書。
② 關於就業定向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就業定向協議書有法律效力,但違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條款無效。
就業定向協議書只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
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協議後,私加違約金條款約定,這種私加條款是屬無效協議,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此種違約金約定也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出資培訓;二是有競業限制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③ 怎麼解除定向生協議
你這個解除協議的話 學校是可以不給你發你所謂的兩證的。
具體解除:你可以跟你簽訂的單位協商 協商不成你可以找當地的法院解除
但這種情況你肯定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你可以協商,也可以讓法院判決。
你說教育局有出具相關證明,你去了學校不答復,那建議你可以學校發個書面的《通知》,內容就是說明你要解除定向協議 讓學校盡早答復。若學校還是不理,你可以拿著你的身份證明,簽訂的協議、教育局出具的證明、和你想學校發的書面通知證明(比如快遞 你有個收據)想法院起訴。
④ 如何取消定向生協議
你這個解除協議復的話 學校制是可以不給你發你所謂的兩證的。
具體解除:你可以跟你簽訂的單位協商 協商不成你可以找當地的法院解除
但這種情況你肯定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你可以協商,也可以讓法院判決。
你說教育局有出具相關證明,你去了學校不答復,那建議你可以學校發個書面的《通知》,內容就是說明你要解除定向協議 讓學校盡早答復。若學校還是不理,你可以拿著你的身份證明,簽訂的協議、教育局出具的證明、和你想學校發的書面通知證明(比如快遞 你有個收據)想法院起訴。
⑤ 預錄考生必須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後方可被正式錄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定向就業」招生是為了幫助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培養人才,保證他們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而制定的一項政策。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來源地區和畢業生就業適當結合起來,按國家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為定向生。
目前,有國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招生以個人定向志願為准,考生不再與定向單位聯系,不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議,考生填報的定向志願即視為願意到定向單位就業,定向單位只與委託培養高校簽訂協議即可。定向志願只能填塗在相應批次的第一志願。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學雜費,並根據學習和表現情況享受定向獎學金。學習成績優異的,經定向單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畢業後必須到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年(含見習期一年),服務期滿後允許流動;拒絕去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的,須退還所得人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增減費。如學生原定向單位或地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將由分配部門按非定向國家任務招生安排就業。
高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之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要求高校對定向就業招生的宣傳工作做到詳細、明確,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有關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錄取時,教育部要求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須安排在非定向就業招生同一批次,同時向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若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如生源仍不充足,應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⑥ 什麼是定向合同
定向合同實際上就是附條件合同的一種類型。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⑦ 定向協議能否更換定向單位
一,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換定向單位,除非與定向單位協商一致,當事人需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否則,簽訂了定向(委培)協議的,不能中途更換定向單位。 二,定向委培協議書: 1,是用人單位委託高等院校培養學生時,用以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違約賠償辦法的文書; 2,定向委培是一些單位解決中國需人才問題的一個途徑; 3,定向委培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4,定向委培協議書的作用主要有兩點: (1)把培養方和委託方協商認定的有關事項用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作為雙方合作的憑據;(2)便於監督、約束雙方的行為,保證協商事項得以順利實行; (3)定向委培協議書不需公開發表,而是一式兩份,由雙方共同持有。 三,定向委培協議的特點: 1,具有法律效力: (1)定向委培協議書的所有內容都是雙方商議認可的,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違反協議規定; (2)如有一方違反協議,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並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雙方互利原則: (1)定向委培協議書的簽訂建立在雙方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從意願的產生到每一個具體的規定,都必須以雙方互利、自願為前提,不能有任何強人所難的地方,也不摻入人情關系; (2)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 3,內容的條款化: 委託培養學生涉及錄取、注冊、生活費用、醫療、學籍管理、學位、學成就業等各方面的問題,均需一一協商確定並寫入協議之中,因此大多採用分條列款的方式進行寫作
⑧ 在職研究生報名時需要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嗎
不需要;
在職復定向培養: 不交制學費, 不脫產學習3—5年,不轉戶口、不調檔案,畢業後回原單位;(第一年在校上課)。需要提醒在職朋友,定向研究生在錄取前,必須簽訂考生工作單位、錄取學校、考生本人三方簽署定向培養協議,檔案、人事、戶口、工資關系仍留在原工作單位,畢業後按合同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人大在職研招生網
在職非定向培養: 交納學費, 不脫產學習3—5年,不轉戶口、不調檔案,畢業後回原單位;(第一年在校上課)。在職定向是單位委託學校培養;在職培養是自己交學費,和單位關系不大。這個取決於就讀的學校,有的有在職定向(不收費),有的沒有。前者是你將要去的單位培養你;後者是你現所在的單位培養你。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⑨ 定向委培協議書問題!!!
首先,在非自願簽署協議的情況下無法律效力,但是必須由你提供證據證明。其次,培養費如果是個人出,五倍的培養費請求得不到法律支持。你個人更不需要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