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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8 18:58:02

① washington accord華盛頓協議和MIT麻省理工有什麼聯系

Washington Accord (以下簡稱WA)是國家與國家之前的工程機構簽署的,而這些國家工程機構與本國的大學及工程系都應有聯系。例如香港的工程師協會(HKIE)已與香港5所高校74個工程院系有認證,而美國的(ABET)也應與許多高校有聯系。我在粗淺的調查時並沒有找到MIT和ABET的直接聯系,但是相信ABET會給出自己認證過的美國大學列表。本身MIT作為美國頂尖的工程院校之一也接收ABET的志願者,所以這兩所機構之間的聯系也比較緊密。

ABET wiki:http://en.wikipedia.org/wiki/ABET
ABET 中文定義及HKIE:http://wenku..com/link?url=--w7lS_
ABET與業界的聯系:http://www.abet.org/where-abet-volunteers-work/
你還可以上MIT官網上搜ABET:www.mit.e

② X/MIT許可協議的簡介

MIT許可協議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許可協議」(X License)或「X11許可協議」(X11 License)
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協議(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為近似,但是賦予軟體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③ 遵守MIT協議的項目可以直接搬運嗎

遵守MIT協議的項目事實應該可以直接搬運。

④ 哪種開源許可證下的軟體可以用於商業

哪種開源許可證下的軟體可以用於商業
開源的軟體大家應該不會陌生,它幫助我們可以迅速的了解一個技術的實現過程。並且可以加快我們的開發速度。但是不同的開源軟體遵守各自的許可證協議,有些開源軟體是不能用作商業用途的。經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 組織通過批準的開源協議目前有60多種,那麼哪種許可證下的開源軟體可以用於商業,哪種又不能呢?下面就我個人的理解做個介紹。
下面這個博客介紹的非常詳細:
http://univasity.iteye.com/blog/1292658
拜讀了上面這個鏈接的博客後,我總結一下:

Apache License 2.0
要點:Apache Licence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BSD開源協議(Berker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使用BSD協議的代碼。

GPL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
要點:商業軟體不能使用GPL協議的代碼。

LGPL ( GNU Library or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但不能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

MIT ( MIT license )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MIT協議的代碼,甚至可以出售MIT協議的代碼。

MPL ( Mozilla Public License 1.1 )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MPL協議的代碼,但修改後的代碼版權歸軟體的發起者。

CDDL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CDDL協議的代碼。

EPL (Eclipse Public License 1.0 )
要點:商業軟體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EPL協議的代碼,但要承擔代碼產生的侵權責任。

從上面的總結看出來,只有GPL許可證的開源軟體是不能作為商業用途的,其他雖然有限制但是也是可以的。
所以如果你要為一個商業軟體尋找一個開源的軟體工具,那麼就不要找GPL許可證下的軟體。如果使用了,在產品商業化
的時候就會遇到麻煩。

⑤ 開源許可有哪些,LGPL,MIT,GPL這些有什麼區別

最熱門的開源許可有一下六種,包括LGPL許可證,Mozilla許可證,回GPL許可證,BSD許可證,MIT許可證,Apache許可證,他們的區別答下圖可以清楚的表示出來

這個圖片來自《linux 就該這么學》,網上搜索自己下下載,完全免費,可以當做你學習linux 的首選教材。

⑥ MIT許可證的運用情形

有許多團體均採用MIT許可證。例如著名的ssh連接軟體PuTTY與X Windows System (X11)即為例子。Expat, Mono開發平台庫,Ruby on Rails, Lua 5.0 onwards等等也內都採用MIT授權條款。容

⑦ 項目中使用的組件基於MIT協議可以申請軟體著作權

申請著作權之前要對著作權的概念有個明確的了解。我們國家對於著作回權的保護是指答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等。然而提到的軟體著作權應該屬於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所以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的申請。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⑧ 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因CooCox用戶數及影響力越來越大,CooCox團隊也逐漸提高了對軟體及代碼協議的重視。在收集整理的過程中,一些歸納好的信息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借用有心人士的一張相當直觀清晰的圖來劃分各種協議: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license.jpeg

以下是上述協議的簡單介紹:
BSD開源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採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並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復制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范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的.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布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布的文件」,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序。
◆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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