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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

發布時間: 2021-01-08 23:19:51

❶ 贈與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任何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雙方當事內人對於協議的主要條款達成容合意,在協議不存在被宣布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也是如此,公證人並非必須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對於簽訂協議客觀公證的證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 社會公益性質 道德義務性質 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對於某些附帶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
關於撤銷的內容實在太多,請參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條。

❷ 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❸ 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我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贈與的有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贈與行為無效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贈與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並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受贈與人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贈與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贈與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綜合你表述的實際情況來看,你們之間的贈與已經完成,對方不得隨意撤回贈與。

❹ 贈與合同無效怎麼辦,哪些贈與合同無效

馬穎秋律師解答: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對於尚未實際交付贈與物的情況完全可以隨時撤銷(法定不準情況除外),並不違約。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❺ 贈與合同對於受贈方來說,如何才能算是生效或者失效呀

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話自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時生效
合同無效情形:
第五十二條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權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沒有上述無效情形,有沒有附條件或者期限的,自合同成立時便生效,即便是口頭的也生效,但是贈與人在合同標的物交付之間,有任意撤銷權,在交付之後有附條件的撤銷權

❻ 贈與合同失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因贈與人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

1、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04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並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09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後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並表示,張女士在2006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司法鑒定也被確認「於2005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2、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圍內,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3、法官釋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並無明確的監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❼ 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一種是任意撤銷權,一種是法定撤銷權。回
任意撤銷權,答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因老人已經對財產贈與作出了贈與公證,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即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但具備以下情形的,贈與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本案中老人的老閨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
同時須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❽ 贈與行為的無效以何為條件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了單位福利房這些有特殊規定的,還有一種房叫社區用房,社區用房其實就是給小區居民提供文化娛樂、提供幫助的一些社區用房等,這樣的房子都是屬於整個小區里的,不屬於任何個人。

屬於小區的公共財產,所以如果有人以個人名義把房子贈與或買賣出去,這就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這樣贈與合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現實中有些人從事的就是非法的事情,比如以贈與的形式把房子贈與對方,實際上卻是用房子做借貸的行為,表面上是把房子贈與了對方,實際上是以此為條件收取了一筆利息很高的高利貸,這其實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這樣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幾天或者第三人利益。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婚外戀,比如出軌的話,會為表誠意把夫妻共有的房子私自贈與出軌對象,這樣的話就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不管從「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幾天或者第三人利益」還是從「共有財產」角度講,這個贈與都是無效的,共有財產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買賣、贈與都會被認定為無效。

6、贈與人行使了撤銷權。

贈與權是贈與人獨自享受的權利,所以說贈與人贈與後在還未完全轉移前形式撤銷權,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如果是有一部分已經完成轉移,那隻能撤銷未轉移的部分。

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必須是不包含社會公益、扶貧扶助等具有道德意義性質的贈與,比如經常看到的到貧困地區贈與圖書、贈與學校等,這都是社會公益的行為,也是包含了道德性質的,如果撤銷這筆贈與不但觸犯社會公德,也會對受贈人造成一定傷害,所以這樣的贈與是不能隨意被撤銷的。

另外撤銷權的形式只能限於沒有進行公證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就沒有權利行使撤銷權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贈與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告知受贈人這個撤銷贈與的事實,如果沒有告知,撤銷贈與的權利就不會被認可的。

❾ 房產知識科普:什麼樣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房屋對於每個普通家庭都是財產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為避免交易稅費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會存在業主需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的行為。因贈與不等同於買賣關系,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這一點您知道嗎?

首先,贈與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贈與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案例來一窺端倪:

【案例一】丈夫贈房給情人贈與合同無效

鄭某與朱某系夫妻。 2007年鄭某與陳某相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鄭某為了討好陳某,安排其在與朱某共同購買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敗露,鄭某自覺愧對妻子,向陳某提出分手,贈與陳某現居房屋作為補償,陳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後,要求陳某立即返還房屋,陳某則以鄭某自願贈房屋為由拒絕返還。

分析:一、鄭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無權處分共有財產。二、鄭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終止不正當戀愛關系才進行房屋贈與,且鄭某明知房屋為鄭某與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贈與,這不屬於善意獲得。

結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鄭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違反了社會公德,系屬無效行為,在判決生後應立即將該房屋歸還原告。

【案例二】遺贈房產轉贈

甲乙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記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遺囑,其死後房屋中屬於自己遺產的部分,遺贈給孫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隨即表示接受遺贈,但房屋登記沒有變更,還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將該房子贈給女兒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遺囑),並過戶到丁名下。現在孫子丙起訴,要求確認甲贈與丁房屋的行為無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後,甲和丙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關系。因此甲贈與丁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未取得處分權或未被處分權人追認,那麼一般屬於無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贈與合同屬於無效。

另外,在人們的日常贈與中也可能會存在不規范的行為,例如不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或只是簡單的將房屋交給受贈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過贈與行為完成房屋過戶的情況,雙方應當知法守法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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