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管轄權
㈠ 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是什麼,有哪些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准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32條規定了十種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確定履行地: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地在實踐中是個相當復雜的問題,當事人之間、法院之間常常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產生分歧,並由此引發管轄權爭議。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釋或批復。這些解釋和批復所規定的合同履行地包括: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以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以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對聯營合同的地域管轄做了如下規定:第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夥型聯營合同,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協作型聯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注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合體已經辦理了注銷手續,合夥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未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合同法還專門對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做了規定。根據該法第178、18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用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3、74條規定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訴訟,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保險標的物如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四)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公司糾紛類型很多,大多數公司糾紛都可以歸結為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只有少量與公司組織行為有關的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此類涉及公司組織行為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五)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與貨運兩大類。運輸中的始發地,是指旅客或貨物的最初出發地,目的地則是指最終到達地。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六)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的情況。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七)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是針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引起訴訟所規定的管轄。航空器泛指一切在天空運行的人造物體,包括飛機、飛艇、熱氣球、衛星等。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碰撞、墜毀,在飛行中拋物、排油而引起的事故。事故通常發生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事故發生在哪一行政區域內,該行政區域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最先到達地是指車輛、船舶最先到達的車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指第一次降落的機場或其他地點,或者墜毀的地點。對這類事故引起的侵權賠償訴訟,包括被告住所地在內的上述地點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因接觸和碰撞而造成的損害事故,其他海損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觸礁、觸岸、失火、爆炸、沉沒等造成的事故。不論哪國的船舶發生了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只要發生在我國領海海域內,我國法院就可以對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行使管轄權。將因海損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規定由上述四個地點的法院管轄,充分考慮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既有利於當事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執行。
(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海難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員、貨物給予的救助。救助行為實施後,救助人有權根據救助的事實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費用。雙方對此可能出現糾紛引起訴訟,這類訴訟由實施救助行為地點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是各國的通例。應當注意的是,這類訴訟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十)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在海運中遭受到海難等意外事故時,為了排除危險,挽救船舶、人員和貨物,而作出的物質犧牲或支付的費用。因共同海損作出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應當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理算,並由受益各方分攤。我國在北京設有共同海損理算處,發生共同海損後,如在我國理算,理算地即為北京。航程終止地,是指發生共同海損的船舶航程終止的地點。共同海損發生後,如船舶最先到達我國的某一港口,或者有關當事人同意在北京理算,或者船舶的航程終止地在我國的某一港口,上述地點的法院便對由此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應當注意的是,這類訴訟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㈡ 因票據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管轄地在哪個地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㈢ 法院起訴流程
法院起訴程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回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答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相應的材料;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3)票據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有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㈣ 票據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你好,票據權利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非票據權利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㈤ 票據糾紛的訴訟管轄 票據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
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票據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關於票據的無因性及票據無因性的例外
票據關系與其原因關系雖各自獨立但又相互牽連。首先,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是無因證券,一經簽發,就產生了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並與票據的原因相分離,即無論原因關系有效與否,對於票據權利的效力不發生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原因關系的無效或缺陷,不影響已發行流通的票據的效力,即票據發行或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即可產生有效的票據關系,即使票據的原因關系存在著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銷,但票據關系仍然有
(2)票據債權人行使權利時,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據為必要條件;
(3)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原因關系的無效或缺陷等事由來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的善意持票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有管轄權的法院有:B、被告住所地法院C、合同履行地法院 D、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票據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特殊合同的管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㈦ 立案是要具備什麼條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7)票據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㈧ 票據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如下,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這里的票據,指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糾紛一般是票據的發票、流轉、承兌過程中,發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間發生的糾紛。 由於票據可以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提高貨幣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攜帶現金的不便和風險,成為安全可靠、迅速簡便的匯兌工具,有些遠期票據還可以起到調劑資金暫時短缺的作用,因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票據的使用日益廣泛,在使用過程中票據糾紛也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