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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股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9 02:23:48

Ⅰ 大股東想把小股東的股份協商減少,需要簽訂什麼協議

根據你所述,建議股東雙方簽署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Ⅱ 請教下!原來幾個股東辦的游樂場,現已到期。但合同又續簽,可以減少股東嗎

原來幾個股東合資辦的游樂場,肯定有股權協議,雖然合同到期,但是你們的游版樂場是一個公司法人多權個股東,而且公司依舊存續,股東也沒有發生變更,那你不可能減少股東,除非被減少的股東願意退出或者同意轉讓股份。正規的話還得去工商局辦理章程變更,股東變更。

Ⅲ 公司股東人數減少後,原有股東協議是否依然有效

正常情況下應該還是有效的,不過,公司成立後一般相關權利義務都由公司章程來約束了,有特殊情況要具體分析對待。

Ⅳ . 以下哪項工作可以減少股東與債權人的代理沖突( ) A. 在公司債券合同中包含

你寫那叫工作可以降售古董或宅屋上街迭代率創造在公司再去合同中不快,嗯,幹活緬甸然後商榷離合只有。

Ⅳ 股份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東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股權比例縮減是否有效

類似於所有權保留,轉讓方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取得對應的股權,未支付對價的部分,股份不發生轉移,這個是可以的。

Ⅵ 國有資產改制過程中,隱匿合同造成國有資產評估減少,然後合同收入300萬在改制後到帳劃入股份制企業,

這個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職工股的話應該退還,但國企改制過程中評估偏低是普遍現象

Ⅶ 個人入股協議書

這叫入股與利潤分成協議書。主要涉及甲方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出資金內額、容佔比、經營范圍、經營地點、利潤分成比例、分成時間、分成打人的銀行卡號等。某一方撤資的條件及約定、如虧損等原因無法繼續經營導致店關閉清算辦法,糾紛解決辦法等。

Ⅷ 什麼是看跌期權

按照期權相關合約的買進和賣出性質劃分,期權可以劃分為看漲期權、看跌期權和雙向期權。

1、看漲期權。指期權買入方按照一定的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向期權賣方購入某種商品或期貨合約的權利,但不負擔必須買進的義務。看漲期權又稱「多頭期權」、「延買權」、「買權」。投資者一般看好黃金價格上升時購入看漲期權,而賣出者預期價格會下跌。

2、看跌期權。指期權買方按照一定的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向期權賣方出售商品或期貨的權利,但不負擔必須賣出的義務。看跌期權又稱「空頭期權」、「賣權」和「延賣權」。在看跌期權買賣中,買入看跌的投資者是看好價格將會下降,所以買入看跌期權;而賣出看跌期權方則預計價格會上升或不會下跌。

3、雙向期權,又稱「雙重期權」。指期權購買方在向期權賣方支付一定的權利金後,獲得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商品、期貨的權利。投資者在同一時期內既買了看漲期權,又買了看跌期權,這種情況是在對未來價格確定不準時,而採取的一種投資策略。

4、對於買入雙向期權者來說,只要價格有波動,就可以從中行使權利獲利。但一般而言,這種期權的賣出者堅信價格變化不會很大,所以才願意賣出這種權利,獲得一定的權利金收益。

(8)減股協議擴展閱讀:

1、看跌期權概念:

看漲期權(call option),看漲期權又稱買進期權,買方期權,買權,延買期權,或「敲進」,是指期權的購買者擁有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按執行價格買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權利。看漲期權是這樣一種合約:它給合約持有者(即買方)按照約定的價格從對手手中購買特定數量之特定交易標的物的權利。

2、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有以下區別:

(1)作為期權的買方(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只有權利而無義務。他的風險是有限的(虧損最大值為權利金),但在理論上獲利是無限的。

(2)作為期權的賣方(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只有義務而無權利,在理論上他的風險是無限的,但收益是有限的(收益最大值為權利金)。

3、認沽權證就是看跌期權,具體地說,就是在行權的日子,持有認沽權證的投資者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賣出相應的股票給上市公司。

比如說新鋼釩在行權的日子,持有認沽權證的投資者可以按照4.62元的價格賣出相應的新鋼釩股票,不管當時新鋼釩的股價是2元還是8元。如果當時價格是2元,則認沽權證的價值就是4.62元,如果當時的價格高於4.62元,則認沽權證一文不值。

Ⅸ 求教,退股應該如何操作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
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
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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