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期違約
『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預期違約該怎麼處理
呵呵,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里明確的有吖,寫得很清楚了。
買方的救濟:
(1)要求實際專履行。根據第46條第1款。第47條也有寫,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期限,讓賣方履行義務。(2)交付替代物。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根本違約的時候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減價。第50條,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要求減價
(5)宣告合同無效。依據是第49條。買屬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第一,賣方根本違約,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限內沒有交貨或聲明不交貨
希望對你有幫助。呵呵
『貳』 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寫
10-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並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
因甲方未在該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4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叄』 在合同法里如何解釋"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就是指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提前主張違約責任
『肆』 租房合同未到期是屬於預期違約,還是實際違
屬於哪種違約我不知道,但是如果合同沒到期,你就不租了,那肯定就是違約啊!
『伍』 我國合同法中關與預期違約有哪幾條規定
涉及抄到:
1、《合同法》的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個人認為,《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是關於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與預期違約制度有相似之處,但還是有所區別的。
『陸』 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同時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
這在中國是一種創新的制度,對中國《合同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帶來了具體操作中的困難。預期違約制度是積極、主動的制度,一經認定預期違約的構成,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讓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是最大的一個特點。
在實踐中,鑒於明示預期違約當事人採取明確的意思表示,屬於一種明顯的、
確定的毀約,比較容易判斷,但在實踐經濟活動中,比如金融活動中,明示毀約就鮮有發生,默示毀約的情況偏多。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判斷,同時也可以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不僅限於依當事人的行為判斷,《合同法》94條第2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行為”
方面判斷默示預期違約,而沒有規定從客觀事實方面判斷,容易導致預期違約制度的濫用,並有違鼓勵交易的合原則。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四種情況作為默示毀約的合理理由。《合同法》68條規
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對方當事人刊登不安抗辯權,要求提供擔保而不得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則構成默示毀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在具體操作中,一般可以適用《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可以讓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履行提供擔保或要求債務人恢復他的履行能力,如果債務人拒絕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沒有恢復履行能力,債權人則有權解除合同,也可認定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8條規定:造成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法》中並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原則上講,有幾種方式可以適用。
(1)適用賠償損失責任時,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讓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期間是債務人本應當享有的期間利益,那麼在這之前就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在操作時應當適當作一些扣除,不能夠像實際違約場合那樣計算出來一個數額以後,算出多少就讓債務人承擔多少,要做出適當的調整。
(2)違約金責任時,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旦違約了,就要承擔這種責任,這種責任在預期違約場合,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違約方承擔這么一種違約責任。
(3)強制履行,原則上《合同法》沒有把這種責任給予排除,當事人如果請求,也可以在預期違約場合適用強制履行。究竟怎樣適用呢?對此,在英美衡平法上也確實有這類案件,他們的做法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做出這個判決,但是實際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來,才讓去履行,他們是這樣處理這個問題的。
『柒』 什麼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