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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過程

發布時間: 2021-01-09 08:07:16

Ⅰ 民事糾紛的法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等各程序。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准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Ⅱ 由一般鄰里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是怎麼個處理過程

一般來說流程如下:
1、如果你是原告,先到法院立案,須寫起訴狀並且附帶證據、身版份證復印件。
2、分權數要看被告有幾個,N個就准備N+1份.然後法院會安排開庭並把起訴狀和證據發給被告. 。
3、開庭以後會先問你有無新訴求和新證據,沒有就請被告說。
4、法庭調查階段,法官還會問幾個問題。
5、然後法庭辯論階段,讓你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你主要是聽清楚法官的問話,很多人都因為不留心聽,所以常答非所問。
6、休庭,過一段時間就會出判決讓你簽收.

Ⅲ 民事糾紛,去法院的話,從什麼程序開始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案件、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狀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2、繳費。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收費標准,預交和負擔,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3、審判。(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案件開庭審理一般按下表流程進行。(2)開庭審判流程示意圖:審理前的准備→庭審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復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①審理前的准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准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②庭審准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准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③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④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⑤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商案件,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⑥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⑦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3、審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審結的期限。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為,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為六十日內;二審案件審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特殊情形經省高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民商事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二審案件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內。行政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訴案件的審限為兩個月,延長批准手續同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限亦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計算審限時,應扣除公告期間、鑒定期間、管轄異議、訴訟中止等期間。
4、第二審程序。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何種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二審裁判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庭效力。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可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訴期為十日,均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上訴或抗訴,則一審裁判生效。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問題。
5、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一審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審判委員會僅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為一審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6、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序,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調解書確錯誤的,也可以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7、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理的,通知駁回;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三)執行。除了刑事公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雙方當事人,這種案件處理的結果大多要確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他法律文書,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但也有些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書或法律文書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權利無法實現。為了維護享有權利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是官司的最後階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得自行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當事人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主要內容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即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理由和具體請求,即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哪一個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要求法院做些什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和有無履行能力等情況。
(2)單位申請執行的,需在申請執行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執行的需有簽名。如果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執行事務,還需有授權書,授權書應明確被授權人的權利范圍。
(3)要有執行根據,即據以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仲裁機關製作的裁決書,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其他材料。
2、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執行標的。依照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是財物或行為。標的指的是執行行為指向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有執行標的,有的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人必須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必須實施某項行為,如果未給付,則有可能成為執行的標的;有的法律文書雖規定了義務,但僅是禁止實施或不得實施某行為的義務,即不作為義務,不能成為執行標的。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未發生法律效力,則義務尚未最後確定,當然也就不存在自動履行或強制執行問題。
(3)必須是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如果履行義務期限未屆滿,則當事人無權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4)必須是義務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如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則沒有必要再申請執行。
(5)必須在申請執行的有效期內提出申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期限的計算,法律文書規定一次性履行的,從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的時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常經過的階段。從申請執行人提出申執行到執行結束,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執行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具備申請執行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這是執行立案階段,我院執行立案由立案庭負責。有些案件屬法院依職權執行的,則由審判人員製作移交執行書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將應執行的法律文書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查了解案件。執行員接受執行案件後,要調查了解案件的情況,掌握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特別查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3)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後,執行員將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強制執行的法定措施。根據不同的義務內容,不同的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可以採取下列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用。
(3)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強制退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指定的行為。被執行未按執行通知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6)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Ⅳ 一個簡單的民事糾紛能走完整的法律過程嗎

簡單民事糾紛一般是先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失敗,只要你有證據證明物業有過錯,你有訴專求,不管糾紛大小屬,都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簡單的民事糾紛,是按簡易程序進行。立案後,如果雙方同意,可立即進行調解或擇日進行開庭,其時間不受一般程序中什麼15天內答辯……等等條款限制。在開庭時,也有不少程序可以省略,如果你想體驗一個完整的法律審理過程,我認為,你應該走一般程序的案子進行訴訟,這樣你就可體驗一個完整的法律審理過程。

Ⅳ 民事訴訟的流程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三、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5)民事糾紛過程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Ⅵ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詳細說明各種方式:

一、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二、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三、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後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Ⅶ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開庭審理過程視頻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內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容,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轉播庭審實況。不管旁聽人員是不是新聞記者,未經許可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都屬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也就是說,法庭的庭審視頻,未經法院允許,是嚴禁外泄的。

Ⅷ 關於民事糾紛 派出所的處理方式和流程

產生民事糾紛派出所的處理方式和流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8)民事糾紛過程擴展閱讀:

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受理范圍: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為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7、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Ⅸ 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法院流程是什麼

首先,第一次開庭被告未到庭,缺席開庭,這個事法律允許的;聯繫上被告,如果法庭認為確實在需要開一次庭,那麼是可以安排第二次開庭的;
第二,如果原告開庭前沒有提交證據,而是庭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那麼,被告看到證據後,可以提出一定的答辯期;
第三,證據原件上交法庭,這是沒問題的做法,如果你需要原件,你可以申請拿回原件;
第四,申請保全,只要你提出申請,並且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法院應該給你做保全的;你上面說的,可能的情況是你這個案子的涉案金額不是很大,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做保全;
第五,就保全問題,你可以把材料給法院交過去或者EMS過去,法院不給你保全你讓出書面的裁定;
第六,在沒超過審限(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的情況下,可以安排第二次開庭;
第七,如果你收到傳票,作為原告,你拒不到庭,那麼法院可能按照撤訴給你處理;所以,你還是配合好法院吧;
第八,你的法律上的疑問,律師有義務給你解答的,更多的問題,你多咨詢一下你的代理律師。如果他拒絕回答,你可以投訴他

Ⅹ 請問民事經濟糾紛到法院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經濟糾紛是指平抄等主體之間襲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經濟糾紛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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