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判決
① 如何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訴訟
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民事訴訟法》第30條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轄權。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鐵路法》第58條、《民用航空法》第157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2008年《規定》在「人格權糾紛」項下列舉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7個第四級案由。考慮到這些糾紛類型不僅僅侵害人格權,往往還侵害了財產權,加之《侵權責任法》已經將相關侵權責任類型化,故修改後的《規定》刪去了這7個第四級案由,將其分別歸於後續的案由體系中。
長期以來,我國審判實踐中一般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稱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規定》棄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作為第三級案由,考慮有二:一是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損害賠償」只是承擔侵權責任方式的一種方式,單就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除了賠償損失以外,還可能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多種方式。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顯然不能涵蓋以上各種責任方式;二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之「人身」二字,易與『『人格權、身份權」的上位概念「人身權」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後的審判實踐中,從規范民事審判工作、提高司法統計科學性、准確性出發,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統一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停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關於「人格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與其他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還有,對於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② 健康權糾紛判決書賠償應該怎麼 賠償
一般民事賠償的原則是救濟、填平原則,意思就是你有多少損失就給多少賠償,因此賠償數額需要看你的具體損失,比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陪護人員的費用等。除此之外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③ 健康權糾紛法院調解與判決的區別
健康證 或者是職業病證明 法院調解雙方 協商 沒有達成一致 開始上訴最後法院審理判決
④ 什麼叫健康權糾紛
健康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版紛。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權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4)健康權糾紛判決擴展閱讀:
健康權指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人人能夠盡可能健康。這些條件包括確保獲得衛生服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適足的住房和有營養的食物。健康權不是指身體健康的權利。
健康權載於諸多國際和區域人權條約以及世界各地的國家憲法。
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多項部門法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健康權
⑤ 健康權糾紛判決書上注(三十日內付清,十五日可上訴),請問申請強制執行是拿到判決書後多少天
判決書十五天內如果雙方都不上訴就生效
拿到判決書三十日(因為規定了履行期限,要履行期限到期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對方不主動支付相關款項,就可以拿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⑥ 健康權糾紛被告人不拿錢可以判刑嗎
健康權糾紛,被告人不拿錢,能否判刑,這要取決於侵犯健康權的行為的違法嚴重版程度。權
如果只是普通的侵權糾紛,則屬於民事糾紛,不管被告是否進行賠償,被告都不會被判刑。如被告故意傷害原告,只是導致原告受輕微傷,此時,被告並不觸犯刑法。
但若是侵犯健康權的程度,達到了觸犯刑法的程度,如被告故意打原告,致使原告受重傷。此時,被告觸犯了故意傷害罪,不管他是否賠償,都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⑦ 健康糾紛權案子
1、不管是你自己去還是請律師:公安局都不會將你的筆錄原件給你或是給你的律師。只版能說,是權律師的話可以憑證件和委託書經公安局同意後查閱或復制筆錄,拿到復印件。如果不請律師個人去查,很可能不讓查。
2、但你的案子已經起訴到法院,你不請律師也可以申請法院向公安局調取筆錄,調取後你可以在法庭上查看。
3、【如果我敗訴.那我是否要承擔行政處罰或其他責任】:
(1)如果是輕傷及以上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判決確定你是否要負刑事責任、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及數額);如果僅是民事案件,你敗訴法院只會判決讓你賠償原告的民事損失。
(2)至於是否會有行政處罰:應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法院不管。但在法院敗訴,能說明你有過錯、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權,不構成刑事案件的,公安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但實踐一般不是特別嚴重的不會再給予行政處罰。
⑧ 健康權糾紛被告怎樣才能勝訴
健康權糾紛,想要勝訴的話要找一個合理的律師。由他來幫你進行訴訟,這種情況應該先讓律師幫你分析一下是否能勝訴。
⑨ 健康權糾紛雙方協調不行的,法院會怎麼判
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也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強奸、猥褻、拘禁、。。。。等等;
還有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毆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體。。。。等等;還有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乘坐公交車在車上受傷、做電梯被困。。。等等。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權利作為違法細則的獨立部分,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權利等相區分。
有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調解解決的,比如因糾紛引起輕傷傷害案件,就可以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免予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9條也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可以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不予處罰。至於民事侵權,是不可以接受刑事處罰的,但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有賠償的義務。
比如你走路時,不小心把別人撞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你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但需要賠償,刑法中還規定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情形,你客觀上侵犯了別人的生命健康權,但不用負刑事責任,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你是汽車,對方是摩托車,對方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你沒事他死了,也不需要你負刑事責任,甚至不需要對你做任何處罰,但法院仍然需要你支付一定道義上的賠償。
所以要看具體情況而言
望採納。
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健康權糾紛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依法賠償】
案例1
國家賠償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不作為
案例2
具體行政行為和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請求國家賠償的條件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案例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具有選擇的權利
案例4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案例5
濫用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財產利益,不屬於造成財產損害
案例7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予賠償
第五條【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
案例8
與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不具有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七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9
內設協調機構不具有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資格
案例10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該組織或者個人與相對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抵銷委託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1
針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不屬於復議機關加重損害的情形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2
共同被告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被告之間可根據內部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第十一條【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舉證責任】
案例13
舉證不能的承擔敗訴風險
第十六條【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案例14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已經執行的刑罰,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案例15
再審判決撤銷部分罪的,對此部分罪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銷,無論撤銷的理由如何,當事人都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案例17
沒有犯罪事實的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條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偽造的免責,要求公民主觀上有欺騙的目的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刑事賠償請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財產被非法扣押的,有權提起國家賠償
第二十一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20
在監管范圍內,利用職權造成被監管人人身損害的,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案例21
再審之後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認定有罪,二審法院又改判無罪的,按照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案例22
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的情形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五條【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案例23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
第三十二條【賠償方式】
案例24
申請人的財產被轉給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准】
案例25
《國家賠償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條【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准】
案例26
因重大誤解達成的賠償協議無效
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准】
案例27
侵害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准】
案例28
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但未經證實的不確定利益不能作為直接損失
案例29
因自然損耗,未投入實際使用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國家賠償的范圍
案例30
拍賣價格明顯低於真實價值的,應該給付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案例31
原審判決的執行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不屬於對判決的執行錯誤,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不得收費和征稅】
案例32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訴訟費用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
案例33
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前的國家賠償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附錄
綜合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19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