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
㈠ 開店辦理個體工商戶,私下裡協定個人合夥協議書有效嗎
1、在工商局登記的是個體工商戶,名義上該工商戶屬個人獨資無限責任制。
2、若因經營過程中,發生債務,債權人追索債務時,工商登記的責任人需首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3、由於與另一個人有簽訂個人之間的合夥協議,那麼在先行墊付償還債務之後,可以依據該份協議書向另一人索償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5、若另一人賴賬,可以憑該份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另一人償還其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6、若登記為合夥制企業,而不是個體工商戶,則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須由合夥人共同承擔,債權人可向合夥人中的任意一人索償全部債務,該合夥人有義務償還債權人的全部債務。
7、債權還清之後,該先行墊付債務款的人,可向其他合夥人追索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8、個體工商戶,需按經營所得,按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9、合夥企業,需先行按照經營業務性質,繳納企業增值稅或營業稅,利潤結餘,分配到各合夥人,由合夥人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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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理清合夥人的出資
(1)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夥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乾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規定。
(3)合夥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夥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夥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夥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